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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现状及司法实践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对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也在加紧进行。而证据规则的建立是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关键,只有做好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能更好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理论研究一、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现状。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选择
对我国是否应当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前诉讼法学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普遍持肯定的观点,只有少数学者持反对意见,理由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会使犯罪分子漏网;非法证据的排除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我国的侦查技术和设备落后,现阶段性不具备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条件。并认为应当尽快确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对在我国应采用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众说纷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五种:
1、全部排除说。该说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既然已经明确规定了严禁采用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自然违反法律规定获得的证据就失去证据效力,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证据采用,从而认为应立法予以严格排除。
2、区别对待说。该说认为应该将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区别对待: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无论其真实性如何,若作为证据就等于承认刑讯逼供、威胁取证、诱骗取证等活动,从而直接背离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因而应将其排除;而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则不会因收集程序和方法的违法而改变其性质,就可以采信。
3、真实肯定说。该说认为应当重视证据的客观性,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应把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与非法证据区别开来,不因收集证据的方法、程序的非法而否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的法律效力,如果非法证据经过调查属实,并对证明案件事实确有必要,则可予以采信。对其违法行为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处理。此说实际上肯定了非法取得的证据的效力,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有关非法证据的状况。但此说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只看到了证据的真实性,却无视证据的合法性,这实际上否定了有关收集证据的程序规定,也忽略了刑事诉讼中保护人权的价值取向。
4、线索转化说。此说认为,应以补证方式即重新合法地取证,使非法证据合法化,或以非法证据为“证据线索”,靠它获得定案依据。此说认为,这样既是通过重新而合法地取证来对非法取证行为彻底否定,又是灵活运用非法证据。
5、排除加例外说。该说认为,对非法取得的证据原则上应予排除,但可保留一定的例外情形。这些情形主要可以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是案件的危害程度,二是司法官员的违法程度”。“设定例外的情形可以从犯罪性质分,也可以从法定刑方面分,还可以考虑被告之主观恶性等方面。”笔者认为,在刑事非法证据的采证问题上,具体实践过程中必须兼顾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以最大限度地兼顾两者是最佳选择。对于非法证据的取舍,我们应该以“公平”作为价值观,按照“均衡价值论”对非法证据进行考察,在利弊得失的选择上,使得大于失。非法证据应当禁用,但也不宜绝对化,应该设立若干例外情形。因此,笔者赞同排除加例外说。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现状及司法实践论文
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屡屡发生,不时侵犯公民的权利或使公民的权利面临侵害的威胁。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河北李久明故意杀人案、河南李作海故意杀人案等冤案、错案就是最好的实例,造成这些冤案、错案关键原因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的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产生了非法证据,而这些非法证据又被法庭采纳。
最高法院建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状况究竟如何呢?要对这一问题做出令人信服的回答,就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不过,根据中国的司法惯例,官方很少进行有关诉讼程序实施问题的司法统计,即便一些零散的数据存在,也经常不对外公布。而研究者由于经费、精力、条件等多方面的限制,也很难从事大规模的调查。
“非法证据”及其应否被排除的问题,近年来已经大量出现在中国的法庭上。尤其是被告人、辩护人,对于检控方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一旦发现在收集的程序上存在明显的违法问题,经常会要求法庭认定该证据为“非法证据”,并申请法庭予以排除。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辩护方极少申请法庭对非法搜查、扣押、窃听得来的证据加以排除,也几乎没有因为侦查人员剥夺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机会而要求法庭排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申请排除的“非法证据”
最多的还是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的被告人供述。尤其在被告人当庭翻供、法官质疑其为什么向侦查人员做出有罪供述的情况下,被告人、辩护人通常会辩解说原来受到了刑讯逼供,并请求法庭将原来的非法供述加以排除。至于对那些侦查人员以“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辩护方也很少会提出要求排除的申请。
那么,面对辩护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刑事法庭对此问题的处理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置之不理,不对“非法证据”是否存在以及应否加以排除的问题做出任何结论,甚至就连专门的调查,审核程序都不举行;二是受理申请,并要求检控方加以调查,做出说明。即便将刑讯逼供的问题纳入调查的范围,侦查机关也几乎从不派侦查人员(尤其是被指控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讯问人员)出庭作证,从而使审讯人员与被告人没有当庭对质的机会。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似乎被用来反驳一切有关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指控。而对这种“情况说明”,刑事法庭基本上当庭予以采纳,并将其作为驳回辩护方申请的依据。于是,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就以辩护方的申请驳回而告“解决”。
综上,我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和适用上还有很多不足,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急需建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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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总结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方法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渠道、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文化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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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研究法律时,我们不是在研究一个神秘莫测的事物,而是在研究一项众所周知的职业。我们是在研究我们所需要的东西,以使其可以呈现于法官面前,或者可以建议人们通过这种方式免于卷入诉讼。——霍姆斯[1]
一、引言
2005年,邓正来教授发表了《中国法学向何去》一文[2]。此后的3年中,正来教授又以同类主题相继发表了一系列论文(以下统称“邓文”)[3]。邓文的发表,在法学界引起了较大反响。我认为,引起这种反响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邓文提出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样一个恢宏、甚而惊世骇俗的问题,涵盖着所有中国法学人的价值、利益和关切。面对“向何处”这一根本性的设问或诘问,任何一个法学人都没有理由不对邓文投过一束关注的目光,并期待从邓文中获得某种答案,潜隐地比对自己在前行中的方位。其二,邓文中的一些观点及其论证,留下了太多可以质疑的空间,从而吸引了一批关心中国法学命运、学术激情丰沛的年轻法学人,尤其是博士、硕士研究生(主要限于法理学、法哲学专业)对相关讨论的介入。[4]如果不是法学界多数主流学者(包括其理论观点受到邓文重点批判的学者)对邓文抱以“不相为谋”的态度,可以想见,邓文所引起的反响必定会更为壮观。
始自于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实行法治的实践,把中国法学也带入到“显学”的地位;法学获得了任何时期都不曾有过的社会意义。并且,基于中国特定的历史因素和现实条件,中国的法治必定有其独到的性状与特征,建构法治秩序的过程必然包含着多方面的创造与探索,这又更加凸现出法治实践对法学的借重与依赖。因此,在中国法学与法治实践相伴而行30个年头的当口,法学人对这一历程进行审慎的反思,检视一下自己脚下的道路,无疑是必要而富有意义的。正来教授正是看准这一契机,提出了“向何处”的问题,进而引发了一场讨论。这也体现出正来教授对于学术机缘把握的敏锐以及在学术策略上的睿智。不仅如此,蕴含在邓文中有关中国法学不应脱离对中国问题的具体思考而盲目地接受西方法治理论,法学应当引领法治实践,为法治实践提供“判准”的立意(但愿在此问题上我没有对邓文做错误理解和概括),也应当得到充分肯定。
然而,在认真阅读了邓文以及参与这场讨论的其他一些论文后,我对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困惑并未因这些文字而得以释然;而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忧虑却由于这些文字而变得更为沉重。这是因为,邓文通过对中国法学界四种较有影响的理论[5]的反思批判而指陈的中国法学存在的问题,是作者刻意对这些理论做出“问题化处理”,亦即强行打上“现代化范式”的烙印后而使之成为“问题”的,[6]多少有些“为批判而批判”的意味,因而邓文所指陈的这些问题未必是中国法学当下存在的真问题。与此同时,邓文主张法学人从“全球时代”的“世界结构”视角去认识“中国问题”,进而建立中国人自己“理想的法律图景”,这样失之虚空的导引也显然难以为中国法学指点迷津。不仅如此,邓文在批判他人盲目接受西方理论或范式时所运用的正是一些西方的理论及范式。贯穿于邓文的主要知识节点,基本上都取之于西方流行的某些理论,如伽达默尔的“前理解”(邓文的“前反思接受”)、柯勒的“理想图景”(邓文的“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沃勒斯坦的世界体系理论(邓文的“世界结构”)以及曼海姆和舍勒的知识社会理论等。邓文实际上是用其在西方流行理论海洋中捡拾的贝壳,为人们搭建了一具观赏性的玩景。而在我看来,这种研究和讨论方式,恰恰体现了中国法学当下的某种流弊。正是基于这样一些认识,我愿意在这场讨论余温大体逝尽的今天,重提并接续邓氏设问,撰写本文。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并不打算对邓文作全面讨论。这不仅是因为,邓文的主要偏失在此前的不少讨论中已得到说明,更主要则在于,基于后面将提到的个人化因素,我的思维方式、认识问题的角度以及知识积累的偏好等,与正来教授具有重大差异,[7]因而我无力、也不愿与正来教授运用相同的知识元素,在相同的语境中进行系统的对话,——尽管我们讨论的是同样的问题。实在地说,邓文只是构成我写作本文的一个激发和勾引,同时,邓文也是我敢于借用“向何处”这样宏大论题而不忌其虚妄的理由。当然,在我的正面叙述中,将包含有我对邓文前述评价的必要证明,并且也会提及邓文的某些观点。
还应说明的是,对法学以及法学研究的认识,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学者个人的经历、处境、教育背景、知识积累等多重因素,这些因素决定或支配着各学者的学术立场、学术偏好以及学术风格。为此,在表述我的观点之前,我必须交待可能影响自己思考与判断的几个个人化的因素。首先,在此以前的10多年中,我事实上已脱离了纯粹的学术环境。在正来教授黄卷青灯,“闭关”苦读,与休谟、哈耶克等西方学术大师卿卿我我,以及后来坐镇吉大,设堂(正来学堂)讲学的这些年头,[8]我正搏弈在市场经济与法律实践的交汇点上,从事着以法律知识为工具,以经济效益为主要功利的律师业务,阅读与写作因之而受到一定影响。但是,我在这一时期中并未停止对学术研究的关注,更未停止对学术问题的思考。并也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且,我还根据自己在社会实践中的感受,不时撰写并发表了一些论文。[9]这些大体表明,我是处于学术圈内与圈外之间的法学人。其次,我曾有过政府机关工作的经历,受到过主流意识形态的较多教育与熏陶,对体制内的实际运作机理有一定了解,对实践性功利目标有明确的偏好;同时,对于社会管理中的困忧有较多的理解,甚而对社会管理中迫于情境的某些非理性行为亦有较大程度的容忍。这决定了我在学术立场上可能务实、但势必保守的取向。再次,在上世纪80年代末的一段时期中,我主要从事经济学,尤其是经济体制改革理论的研究。并且,我始终认为,法学与经济学都是应用性、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在实行法治和推进市场经济两大实践主题下,法学与经济学共同担当着贡献理性与知识的重大社会使命。因而,我常常依照经济理论研究中那种直面现实、“立竿见影”的方式与效应去认知和品评法学研究的方法及其得失。所有这些,或许是导致我与正来教授存有歧见的原因。
二、中国法学的发展进路与法学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和影响
悉心分析中国法学近些年的发展趋向,不难发现,中国法学在超越了法律知识的普及与传播,大体完成了“注释法学”的理论建构之后,正依循着知识—文化法学的发展进路逐步行进。“知识—文化法学”是我依据自身的体验对中国法学现状所做出的一种概括和表述。[10]在我的理解中,知识—文化法学具有这样几个基本特征:首先,知识—文化法学高扬的是“为学术而学术”的大旗,拒绝学术以外的社会实践性功利动机。在这一进路中,学术意义上的理论深化与创新不仅是法学研究的根本追求,同时也是检验和评价研究成效的基本依据。与此相联系,法学人并不企求其观点与主张的外部传播,而着意于法学人相互之间的承认与接受,“文章写给写文章的人看”成为一种理所当然。法学研究被当作一个不依赖于社会现实而存在的自闭、自洽以及价值自证的文化活动。其次,知识—文化法学遵循和守持法学人自我认知的学术研究标准、规则及规范,运用法学人自己才容易理解的话语体系和思维定式,进行圈内的交流和讨论。再次,知识—文化法学偏重于对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作学理探讨,研究中大量运用法哲学、法理学原理,并广泛借用哲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其他学科的知识元素,尤其是吸收当代社会科学中各流派的新潮观点和新颖研究方法,从而使法学带有浓厚的思辩色彩,法学的哲理性、抽象性愈趋突出。最后,知识—文化法学包含着明确的趋近世界法文化(更恰切地说,趋近西方法文化)的实际取向。无论是作为对“知识传统”的承继,还是基于“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当代中国法学人已习惯并热衷于在世界法文化语境中讨论问题,依照“我见青山多妩媚,料青山见我亦如是”的逻辑假想,力图在世界法文化中为中国法学寻得一席地位。
知识—文化法学的发展进路是当代中国部分法学人在若干内外部因素的影响下(本文后面将做具体分析)所做出的一种选择。这一进路有利于(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标示着)法学人理性思维的拓展,有助于增加法学的知识资源,并提升法学的理论品位和学术素养,从而使中国法学不再被归置于“幼稚”的层级。然而,我所要强调的是,知识—文化法学的发展进路在丰满中国法学的学术羽毛的同时,却使法学与法治实践渐次偏离。与近些年法学研究资源迅猛增加的态势相比,[11]与中国法治实践的实际需求相比,中国法学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度却明显趋于弱化,法学对法治实践的影响力也有所衰减。特别是对于在中国这片土壤中如何全面实行法治,中国的法治应当具有什么样的特色这样一些根本问题,法学并未能贡献出应有的智慧。一些法学人除了信守西方法治理论中的某些经典命题,并强调其普适性外,并不愿对法治的中国因素或中国背景作更具体的分析;还有一些法学人则回避现实对法学的提问,在“真空社会”中叙说法律的应然机理和应有状态。具体地说,法学与法治实践的偏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学研究的主题缺少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应有关注。
在知识—文化法学的发展进路中,法学研究主题也呈虚化趋势。这主要指法学研究的“问题源”更多地产生于法学人在知识谱系中所形成的某些认知,而实践中存在的大量需要从理论上加以讨论的问题,则很难进入到法学人的视野。
近几年来,我国各类期刊每年都推出约5000多篇法学论文,每年出版的法学书著(不含译著)数以千记。如果计入法学博士和硕士论文,每年形成的法学研究成果达3万余项。概览近几年主要法学期刊发表的论文的文题,可以看到,法学研究的论题主要集中于这样几类:一是对法理学概念、范畴、原则或价值的反复讨论。二是对各部门法理论中某些问题的探讨与研究,包括概念的辩析、制度的考证,理论模式或构架的重塑等等。三是介绍国外的某项制度、某种理论、某一学说,并将其作为中国的实然存在予以解析。这几类论题的共同特点在于,它们大多是从知识和理论层面提出的“理论问题”,而直接针对中国立法、司法以及社会运行实际的论题在法学论文中所占比重较小。更为突出的问题是,很多法学硕、博士论文,往往俯拾某一既有理论、原则或制度,对其进行一番源流考证,并对相关知识内涵重新作出一套解说,最后给出一个不着边际的结论。尽管不少论文的文题冠之以“我国”或“中国”之名,但对“我国”或“中国”的关涉大体止于立法层面。由于选择主题的视野狭窄,不少法学人已深感研究主题枯竭,而与此相关的论文选题高度重复的现象则十分严重。这种状况与社会生活中,尤其是司法实践中大量实际问题得不到理论上解析与回答的局面形成强烈反差。
第二,法学研究的语境远离中国社会的实际场景。
一些法学人偏好于加入西方法文化潮流,钟情于与西方法学大师们对话(我推测,大概不仅仅出于文化传播与介绍的目的),随时随地把西方诸流派的大师当作自己身边的张三李四,自得于多少有些一厢情愿、且断然是单向度的“学术交流”。更为普遍的现象是,很多法学论文,无论主题是否关涉中国,但其内容则往往超越于中国,而以西方法文化、西方法律制度、甚至西方社会实践作为论述的语境和背景。文章中讨论的是西方学者的观点,引证的是西方国家的立法制度,甚至援用的案例也是域外发生的事件。阅读这些论文,人们甚至有理由怀疑这些论文是否出自中国法学人之手,论文的作者是否真的把中国读者作为自己言说的对象。
近些年,我国法学界已形成一个为人们所通晓的潜规则,亦即:熟悉和掌握西方法学理论是中国法学人必有的学术经历;而引用西方法学文献,尤其是引用西方法学各流派代表人物的观点,则是中国法学著述的必备要素。不仅如此,对西方法学理论熟知的程度以及对西方著述引用的多寡,在许多情况下被当作学术水准的高低以及著述是否具有深度的重要评价依据。问题自然不在于对西方法学理论的参考和引用,重要的是,这种参考和运用常常被当作一种强势的证明方式。著述者的命题与假说只要与所引用的这些表述及观点达致契合,就获得了某种不可置疑的正当性,论证过程也随之完成。在此场合下,被引表述及观点的原有语境常常被忽略,作者的流派偏向也被舍弃。至于这些表述及观点是否真正适用于对中国现实的认知和判断,则更难为著述者所深虑与顾及。
与大量引用西方文献并行的风潮是,中国法学著述中欧化表达方式和语言风格的盛行。在一些法学人看来,欧化表达方式和语言风格不仅能够增加文章的美感,而且也是文章具有“深度”的重要标志;通俗就意味着肤浅,不易读、甚而不可读的文章才有深度。受此风潮的影响,法学著述的表达方式和遣词造句与大众的阅读思维及理解习惯渐行渐远。不少文章句式冗长,用辞生僻,意向缠绵,语焉匪测,不仅考验读者(当然是中国读者)的汉语阅读能力,也挑战读者对这些文章阅读的忍耐力。这种现象在邓文以及一些讨论邓文的文章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如果不是基于对“向何处去”的关切,可以想见,包括我在内的许多人都没有毅力去面对和忍受那些生涩难懂、洋洋数十万言的“黑格尔句式”。法学著述表达方式及语言风格这一看似不重要的问题,其实际影响却是不容忽视的。因为它使得法学文献的读者群渐趋单一,从而也使法学人同决策层以及法律实务界之间的沟通因缺少“共同语言”而变得更为困难。我们确实很难想象,决策层或法律实务界会乐意接受法学人用不易听懂的语言所叙说的某种道理,即便理性地看所叙说的是可以接受的道理。
第三,法学研究中潜含着法学人刻意疏离法治实践的姿态。
在近些年推出的一些法学著述中,无论是学者所主张的观点与见解,还是这些著述字里行间所显现出的情绪或口吻,都不难看出一些法学人对法治实践刻意疏离的姿态。
首先容易看到的是居高自傲的姿态。由于我国实行法治的进程最初始于法学人对法治知识的传导,因而在与法治相关的问题上,“理论正确于实践,学者高明于实务人员”已成为部分法学人认识中的预设。在法学著述中,一些法学人常常以训导者或“布道者”的口吻表达自己的各种观点与见解;也有一些法学人在确信自己所认知的法治理想的同时,又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视为法治理想的守护者,进而把自己视为法治真理的占有者。在对各种法律问题或法律现象的讨论中,一些法学人往往轻率、且武断地把自己的见解与主张作为一切歧见的“判准”,而对于形成自实务界的认识,尤其是对于实务工作中存在的、与这些法学人的认知和想象不尽相同的做法,则付之以漠视、轻视、甚而鄙视的态度。
其次是“超然物外”的姿态。一些法学人主动地把自己隔绝于法治实践之外,着力在书本知识世界和理论场域中建立自己的生存和生活空间,并在纯粹的学术或文化意义上寻找自己的价值目标,把自己当作一种纯文化意义上的存在。无论外部世界如何变化,既不会改变这些学者的情趣和关切,更不会影响他们对于法治问题的认识与见解。这种现象决不仅仅存在于学科上有一定局限的法制史学以及法律思想史等领域,在法理学以及部门法学的研究中,也不乏这样的实例。
再次是对现实批判的姿态。在法学著述对法治实践的有限涉及中,法治实践往往是作为被批评和非议对象而存在的;一些法学人在法学研究中始终奉行着批判主义立场。不可否认,对现实的批判是包括法学人在内的现代社会中知识分子的一项重要功能,也是现代知识分子对社会核心价值维护的重要方式,这种批判现象并不独存于法学界。然而,问题在于,一些法学人对社会实践的批评常常是在缺少对中国情境的必要了解和理解的情况下做出的,概念化的评价重于实际分析。如同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所描绘的那样:“他们以更高层次的普遍真理,对当前的真理提出质问,针对注重实际的要求,他们以‘不实际的应然’相抗衡。”[12]同时,法学人对实践的这种批评往往又不附有建设性意见的支撑,留给人们的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感觉与印象。不仅如此,缺少真实感染力的批评在一定程度上还会损伤法学人与实务界乃至决策者之间的情感,从而进一步加大法学与法治实践的阻隔。
三、中国法学为什么会偏离法治实践
本文前一部分的分析表明,中国法学在选择了知识一文化法学作为主要进路的同时,事实上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服务于法治实践需求的轨迹。这种状况的形成,决不应简单地用法学人的文化偏好加以解释,而应追溯其深层、复杂的社会原因。这方面原因主要是:
第一,部分法学人因法治实践不完全符合自己的想象与期待而放弃对这种实践的关注和参与。
当代中国法学人是与中国法治共生共长的。由于在中国本土上没有先在而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实践经历,因而中国法学人对法治的应然状态都保有自己的某种想象,且这种想象在很大程度上产生于各法学人对西方法治理论与实践的理解。这种想象不仅实际决定和影响着法学人的各种学术观点与主张,同时也构成法学人对于外部实践认知和评价的基本依据。
在我国推行法治的初始,“法治”实际上是作为一种抽象的理想而为各方面所接受和崇奉的。其时,对于法治的恰切涵义,尤其是在中国实行法治的具体状态,人们既没有明确的认识,也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在此情况下,法学人与决策层及实务界在法治问题上具有很高程度的共识。然而,随着法治的具体推行,中国的法治实践似乎并未完全依循一些法学人所想象与期待的方向发展。一方面,中国法治的具体状态与法学人所认知的西方法治国家的一般模式存在较多的差异;另一方面,在中国实行法治的复杂性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实践中存在的某些非理性的现象(如司法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司法腐败现象滋生等),也超出了法学人的预料和容忍,由此形成了部分法学人法治理想的挫失。这种挫失的进一步反应则是这些法学人在自认无力改变现实的情况下,放弃对法治实践的关注和参与,“玩不了实的玩虚的”,转而在知识—文化维度上确定自己的研究价值,在纯理论王国中寻求自己学术作为的空间。不仅如此,现有的学术生态环境也完全能够为法学人的这种生活态度提供必要的支撑。
第二,法学研究的激励和评价机制扭曲了法学人从事法学研究的功利目标。
在现实生活中,每一个法学人的具体研究行为是同法学研究的激励和评价机制无法分开的。职称、学位、学术级别、学术组织的职务、发表著述的数量及期刊级别、基金、课题、奖项以及研究生点的设立、重点学科的确定等各种激励和评价元素,共同、实际地导引、甚而支配着法学人的研究行为。总体上看,我国法学研究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具有这样几个明显取向:一是偏向对研究成果数量的追求。发表著述的数量不仅是各法学人职称评定、业绩考核乃至取得博士论文答辩资格的基本依据,同时还往往是取得基金资助,竞争课题项目的重要参考。二是突出对“理论深度”的重视。中国法学著述一个最为常见的评价尺度即是著述的“理论深度”。所谓的这种“理论深度”,在很多人的理解中并非是指对社会现实的深度解析,抑或制度建构理论的真正创新,而是指著述内容的深奥、抽象,哲理性强,甚至是主题或论述的虚玄。更具体地说,这种“深度”往往是根据其与大众思维及认知的距离加以测定的,亦即距离越远就越具有“深度”。三是过度强调学术形式的完善。在“学术规范化”与“国际接轨”等口号的倡导下,一些主流法学期刊把学术形式的完善提到十分重要的地位。研究范式、分析工具、引证文献等形式要素的恰当,成为期刊选稿的起码标准。有学者甚至还根据法学论文引证他人文献的多少或被引证率的高低,排列出当今中国法学界主流学者的“梁山座次”。[13]
毫无疑问,中国法学研究的现行激励与评价机制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法学人对法治实践的注意力,淡化了法学人服务于法治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自然也扭曲了法学人从事法学研究的功利目标。对研究成果数量的追求,使法学著述常常成为批量化生产的文化产品。为满足某种量化要求,一些法学人不得不沉溺在概念变换、文章剪裁、注释堆积的“造文活动”之中,而对需要较多实践感验,需要大量、长时间调查研究的实际问题,则无暇顾及。与此同时,基于对“理论深度”的考虑,法学人很难对实践中的问题,特别是对具体操作层面中的问题倾注较多的精力,因为对这类问题的研究很难达致前面所说的“理论深度”,而唯有纯理论、纯学术问题,才会有“深度发挥”的可能。尤为突出的现象是,越是级别高的法学期刊越倾向于追求这种“理论深度”,因此也就越疏远实践主题,而这类期刊对法学人的研究活动又具有很强的影响和导向作用。至于学术形式的完善,在实践性论题中更难以得到体现。由于实践性论题立足于决策层及实务界对学术主张的接受,因而相关论述应尽可能符合大众化的思维,这就决定了这类论题很难与学术界推崇的某些“学术范式”相吻合。总之,在现行的激励与评价机制的作用下,法学越发成为一种可以脱离社会实践,且不受制于实践检验的理论学科。
第三,西方法文化的强势影响形成了法学人轻薄中国实践的认识偏向。
毋庸讳言,近30年中,中国法学始终处于西方法文化的强势影响之中。这一方面是因为法治作为西方社会的“舶来品”,中国法治建构无法避免对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及法学理论的借鉴;另一方面也在于,当代中国法学人所接受的专业教育很大部分来自于西方的理论,西方著述在法学人的专业阅读中占有重要份量。不仅如此,今天活跃于法学界的中青年学者,多数都具有直接留访美、欧(包括受美、欧的法学影响很深的日本)的教育背景。应该说,西方法治的一些理念、原则乃至某些制度已经深深地植入于当代中国多数法学人的心际。
西方法文化的强势影响造成了法学人对中国实践的某种程度的轻薄。较为明显的例证是,西方的制度和理论常常被法学人奉为中国必须效仿的“典范”和检视中国实践“判准”。在一些著述中常常潜含着这样的逻辑:西方国家存在的制度,中国就应当有;反之,西方国家没有的制度,中国也不应有。对于共有的制度,西方国家是此种性状,中国就不应是彼种性状,否则就是“不规范”或“不完善”。更为吊诡的是,对于法律实务部门根据自己的实践所提出或施行的一些积极的举措,法学人也往往从西方法学中寻求理论资源加以论证,援引西方法学家的某些论述为这些举措提供“正当性”的理论证明。其结果,不仅未能使这些举措的实际意义得到真正展示,而且还往往引起决策层在意识形态上的警惕以至反感,导致某些有益的设想或方案胎死腹中。这种实例在前几年司法改革过程中并不鲜见。
第四,法学理论界与法律实务界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限制了法学人接触并参与实践的愿望和条件。
与经济学理论界同经济实务界的之间的联系相比,法学理论界与法律实务界的沟通并不很顺畅。这首先是因为,司法机构(以及公安、安全部门)习惯于封闭性运作,对包括法学人在内的外部参与具有某种本能的排斥。法学研究所需要的、可以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实务部门往往以种种理由而不予提供,加之实务部门的统计工作基础本身即很薄弱,因而法学研究中几乎没有借助实务部门的统计资料进行定量分析的可能。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尚未形成学界检讨立法制度和评价司法案例的常规机制和风气。一方面,法学人对这些领域疏于关注,更很少涉及,另一方面,即便法学人做出一些讨论和评价,也难以引起实务界的重视。自然,前面所提到的法学人对于实务工作姿态上的偏误,也不同程度地加大了两者之间的罅隙。某种意义上说,实务界存在的过度自信与法学人的莫名自傲结合于一体,造就了事实上两者不尽谐调的局面。
法学与实务之间的隔膜还体现于另一个层面。近些年,虽然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一些省、市的司法机构都相继设立了某些咨询组织,聘请部分法学界精英介入其内。各级检察机构甚至还选择一些学者到检察机关挂职。但是,法学界始终未能有重量级的学者真正对国家法治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尽管也有少数法学家受邀为中央领导开办法制讲座,但限于讲座这种形式,其象征意义仍然大于实际作用。经济学界老一辈如吴敬琏、厉以宁,中青年如林毅夫、樊纲等既在学界叱咤风云,引领风骚,又能登堂入殿,与决策者共商国是,且在实务界有重大影响的境况,对法学界而言显属遥不可及。其中原因,当然不仅仅在于法学人本身,但这一现象却又表明,法学界与决策者高层对话的通道尚未形成,而这对于法学在社会实践中的位势又具有不言而喻的影响。
第五,法学专业分类细化的趋势限制了法学人的认知视野,从而削弱了法学分析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
作为一种普遍性趋势,与其他社会科学一样,近些年法学的专业分类也趋于细化。每一项立法,无论其是否已经颁布,都有相对应的法学学科存在。传统的部门法学的划分方式,已经满足不了相关法学人自立门户、独据领地的愿望。不仅如此,在知识—文化法学进路的影响下,法学人越来越偏重于对学科中某些或某一知识点的深度研究。不少法学人执着地守持在某一知识点上,凭借这种“一招鲜”维持着自己的学术生计,如昂格尔所说,“以技术上的熟练性在狭小的领域内进行耕耘。”[14]
法学专业分类细化的趋势固然从整体上增加了学科的知识含量,但由此形成的负面效应则是单个法学人的认知视野变得狭窄,知识的广度相对缩小。在法学界,不乏这样的现象:民事法学研究者可能对刑事法律理论和知识知晓甚少(反之亦是);而实体法研究者则对相应的程序法知识和理论缺少基本的了解(反之亦是)。更有甚者,不少法学人对同类学科的其他部门法的理论和知识也近于陌生。这种状况事实上削弱法学分析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
毫无疑问,呈现给每一个法学人的各种社会问题往往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和综合性,而丝毫不会顾及法学人的认知能力和认知特性。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内,各种性质的矛盾交错一起,多元利益冲突蕴含于同一事实。对这些矛盾和冲突的认识以至解决,依凭某一部门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尤其是依凭某一认知视角是很不够的。正因为如此,近些年,对于一些困扰中国社会的重大现实问题,如商业信用的缺失,犯罪率居高不下,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社会冲突与纠纷日益复杂且大量增加等,本应有较大作为的法学,却因缺少综合性视野而提不出较有份量的解决方案。基于相同的原因,在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的讨论中,应当发出声音的法学界往往缺席于这种讨论。而在有限的参与中,有些颇有影响的部门法学研究者对一些宏观性问题所表达的主张往往缺少应有的力度;而有些在法理学界知名度甚高的学者,在某些影响较大的司法个案的讨论中则显示出对相关部门法知识的生疏。事实表明,法学人自己构筑的学科壁垒以及法学研究中普遍采取的“单兵作战”的方式,已难以适应解决中国社会相关现实问题的要求,并由此成为中国法学偏离法治实践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六,法学研究中尚不宽松的政治环境不同程度地制约着法学人对法治实践的深度涉及。
法学是一个关及政治,甚而无法避讳政治的学科。法学研究中必定包含着对政治制度的讨论。然而,或许是由于极“左”思想残余的影响,或许是因为不宽松的国际政治环境挤压了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空间,我国法学研究中尚存在着一定的政治禁忌,法学研究的外部环境尚不够宽松。尤为突出的问题是,法学人基于技术角度对某些政治制度(包括司法制度)的讨论,有时会被理解为学者立场与情感上的偏误,甚至法学人对既有制度(并非根本政治制度)的批评,往往也会招致政治上的否定评价。这种状况往往使一些学者不敢对法治实践作深度涉及,而不得不涉及时,又常常运用“春秋笔法”,虚与委蛇,王顾左右。与之不同的是,在经济学界,自“市场经济”“私有制”等话题不再成为禁忌后,经济学人在研究中可以畅所欲言,针砭时政,包括对政府的多种经济政策提出任何批评。总体上说,经济学研究中几无“犯政治错误”之虞,而法学研究尚未获得这样的宽松环境。这一因素也可部分地解释中国法学为什么会与法治实践形成一定的疏离。
四、法治的中国因素或中国问题
虽然如前文所述,中国法学偏离法治实践的原因很多,但我认为,根本或主要原因仍然在于法学人对在中国如何实行法治以及实行什么样的法治持有不同的认识。这就需要对影响中国法治走向及状态的中国因素或中国问题做出进一步分析。
近30年来的实践使我们越来越清晰地看到,中国实行法治的主要难题在于:传统法治理论以及既往法治模式中所形成的,被认为具有普适意义的某些理念、原则以及制度遭遇到中国具体国情的挑战。进一步说,中国国情中的某些特有因素一方面显示出传统法治理论及既往法治模式的时空局限,另一方面更突出了中国实行法治的复杂性与艰巨性,当然,也决定了中国实行法治的创造性与开拓性。
那么,横亘在法治进程中的中国因素或中国问题究竟是什么?我认为,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的现实政治建构不同于传统理论与既有模式中法治依存的政治基础。
无论是西方法学的经典理论,还是西方法治国家的既有实践,往往都把“三权分立”作为法治赖以实行的政治基础。[15]在这些理论与实践中,“三权分立”不仅是实行法治所必要的政治条件与前提,同时也是法治本身的重要内容,是体现法治的一个主要标识。然而,与之不同的是,我国从理论到实践都明确否定“三权分立”制度作为中国的政治建构的可能。辅以多党合作,是我国经历了长时期的社会动荡与波折后做出的政体选择,至少是不可改变的政治现实。因此,无论如何,法学人不可能企求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的政治建构来适应传统意义上当代中国法治的要求,更不应把基本政治制度的变更视为中国实行法治的主要进路。更进一步说,如果务实地把法治当作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来看待,那么,如同市场经济并不必然寄生于私有制社会一样,法治也并不绝对地依存于某种特定的政体;法治所蕴含并维护的公平、正义以及民主、自由、人权等价值在“三权分立”以外的其他政体中同样会得到相应的展示;实行法治的关键主要还在于执政者对于法治核心价值以及法治基本运作机理的态度。这一点不仅被近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实践所证实,更为当代中国人所直接感受。自然,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政治制度没有依照实行法治的要求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必要。不仅如此,在政体中,如何设定和处理执政党的权威与法治权威这两种权威体系的关系,如何防止人治因素的复萌与扩大而损伤法治运作的应有机理,尤其是如何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地进行司法审判活动,以及如何借助法治的方式强化执政党的政治地位等问题,不仅需要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和讨论,更需要长时间的实践探索与积累。
第二,中国区域发展的极不平衡以及社会群体的高度分化对法律的统一性具有一定影响。
统一性是法律的一个重要属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法治理论中最为经典的原则。毫无疑问,中国实行法治也必然包含着对法律统一性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的承认与维护。但在另一方面,中国区域发展极不平衡以及社会群体高度分化的现实则对法律这一属性的体现以及法治这一原则的贯彻形成了很大的影响。首先,在立法层面上,有限的法律条文以及立法技术难以涵盖不同地区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各方面发展的重大差异,也难以反映和顾及各主体均有一定合理性的社会诉求。表面上公平、公正的权利义务配置方式,由于地区发展差异和主体境况的不同,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则可能既不公平、也不公正。作为对这一状况的顾及,立法机构不得不采取“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策略,加大规范的容量,放宽法律处置的幅度,希求为执法和司法预留充分的空间。然而,由此形成的实际效果却未必符合立法者的初衷与愿望。在执法和司法自由斟酌能力扩大的同时,执法与司法的随意性也相应增加,最终仍然使法律的统一性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其次,在司法层面上,区域及主体之间的重大差异同样造成了法律统一适用的困难。相同的事实,在不同的地区以及对于不同的主体,司法机构很难采用完全相同的处置方式。近些年倍受社会关注的民事赔偿中的“同命不同价”以及刑事审判中的“同罪不同刑”等问题正是由此引发的。而这些现象的存在,又使得什么才是真正的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一个难以回答的追问。
还需指出的是,世界各国为解决法域过大与法律统一性矛盾而采用的方式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结构(当然,联邦制的实行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通过不同联邦成员立法,相对缩小国家立法的法域。与此不同的是,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并且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可能改变这种国家结构形式。因此,解决前述矛盾需要有更富创造性的政治智慧和制度设计。
第三,中国社会在转型期中的急剧变化使法律难以保持必要的稳定。
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各种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社会主体交往的实际内容,乃至各种社会行为及现象的评价标准都处于快速变化之中。可以预见的是,在今后相当长时间中,这种变化仍然是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从社会发展角度看,中国社会的急剧变化无疑是社会快速发展与进步的重要表征,但从实行法治的角度看,这种状况给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带来了更大的复杂性。这是因为,法律总是以某种相对固定的社会状态作为制度设计与安排的背景,只有依据于这样的背景,法律才能够保持自身的稳定性,并由此为人们未来的各种社会行为提供确定的预期。社会各种因素的急剧变化,一方面增加了法律制定的难度,有些立法草案甫经提出,即因为社会情势的变更而不得不重新考虑,有些立法方案则因为立法者难以把握相关事项的未来趋势而不能获得实质性推进。另一方面,社会的急剧变化也大大缩短了立法的实际生命周期。不少立法出台不久,即存在与社会情势不合、不尽适用的问题,只能依赖于大量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弥补。与此相联系,立法的频繁修改也成为中国法治现实中的一大特色。据统计,近30年来经全国人大通过和颁布的现行有效的215项法律中(不含决定、条例等立法性文件),经过一次以上修改的法律就有71项,共计修改达114次,其中修改最为频繁的刑法已先后经过7次修改,[16]仅2001年一年之中就修改了两次。即便是宪法这样的根本大法,在过去的30年中,也历经了4次修改。法律稳定性的欠缺,不仅对法律的实际运用造成一定的不便,更重要的是,这种欠缺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有可能进一步动摇人们对于法治的信念与信心。
第四,中国社会治理资源的多元化对法律的功能以及法律手段的运用形成一定的限制。
与西方法治国家的实践有所不同的是,尽管中国决策者也重视和强调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核心作用,但事实上,中国的社会治理并不十分依赖于法律手段,法律在中国社会的实际功能及其运用的范围、程度都很难达致人们对法治国家一般模式的想象。务实地说,无论中国法治进程推进到何种地步,西方国家中的“法律中心主义”,“法律至上”这些理念或原则都很难成为中国的现实。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存在着法律以外的多元社会治理资源。这里所说的法律外的多元社会治理资源,在外延上远异于苏力教授所说的“本土资源”。在我的理解中,苏力语义上的“本土资源”,实际上指的是乡俗民约、家法族规等“乡土资源”[17],而所有这些,概括不了这块“本土”上还存在的政党、行政等强大的社会治理力量。这些力量与法律共同承载着中国社会治理的功能。
社会治理资源多元化的现实对法治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治理手段的广泛运用,不仅减缩了法律手段在规范人们行为,尤其是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方面的压力,而且政党及行政强大的社会动员力和协调力以及民间非正式制度的潜在影响力,在某些方面能够产生出法律所难以达及的社会治理效果;但另一方面,在社会治理资源多元化的格局中,无法避免包括“苏力悖论”(传统乡情民俗与现代法律制度相悖)在内的各种制度和规则的冲突。特别是在政党及行政权力过于强大的情况下,法律的应有作用可能得不到充分发挥,某些法律原则也容易受到贬损。因此,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资源的如何协调运用始终是中国法治实践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需要提及的是,对法治的中国因素或中国问题,在“向何处去”的讨论中,邓文也有明确的涉及。所不同的是,邓文主张中国法学人应当从“全球化时代”的“世界结构”中思考中国问题。[18]诚然,在全球化的总体趋势下,包括法治(或法制)在内的所有社会存在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而“全球化时代”的“世界结构”不失为审视中国问题的一个视角。但我同时也认为,就中国法学或法治而言,“全球化时代”的“世界结构”决不是思考中国问题的唯一视角,并且,相对于前述中国因素,它甚至不是主要或重要的认知维度。这是因为,全球化趋势所形成的压力或强制尚不足以造成中国对自己基本守持的改变或放弃;而能够对中国法治状态与走向产生实际影响的,依然主要是内在于中国的前述因素。不仅如此,要在“全球化时代”的“世界结构”与中国法治的具体实践之间建立某种“勾连”(邓氏语),尚需借助于若干事实的过渡。[19]因此,邓文留给中国法学人的只能是“放之四海而皆准”,但又失之于大而无当的导引。
五、中国法学人的应有共识
法治的普适性与中国国情的前述矛盾无疑使中国的法治道路显得更为艰难。而在另一方面,这种矛盾也构成了当代中国法学人心灵深处难以言状的痛苦。是信守这些普适性原理、原则以及制度还是消极、宿命地认同各种现实,成为很多法学人心中的哈姆莱特设问。“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问题得以成立的实质背景和原因也正在于此。问题似乎十分清楚,如果长期阻滞在这样的二元对立中,那么,本来得之于“时势”的当代中国法学人不仅难有较大的作为和建树,而且还有可能耗空自己的学术春青。因此,我认为,中国法学必须解开前述缠结,走出目前的窘境,明确自己的“去向”。在此方面,法学人似应建立以下几点共识:
第一,法治的中国因素的存在,不会改变中国实行法治的总体方向,对中国法治以至中国法学的前景应当抱以乐观、积极的态度。
尽管中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中国实行法治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尤其是在传统社会管理理念及方式影响下人治因素的复萌,还可能导致法治道路的曲折性以及局部过程的反复性,但中国实行法治的总体方向不会发生改变。这不仅是因为,法治已经成为执政者既定的政治决策,同时还在于,执政者由于推行法治而受到了更高程度的社会拥戴,从而成为法治的最大受益者,并且,法治还是执政者巩固执政地位,提升其执政能力所不可或缺的手段与方式。更为重要的是,法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人普遍的社会理想,法治的一些重要价值已经构成当代中国人的社会向往和主要的社会诉求。与此同时,法治的基本构架在中国已经全面形成,法律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依照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并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日益成为人们思维定式和生活习惯。此外,在世界文明发展的总体潮流和趋势的影响下,法治也只能是当代和未来中国不可改弃的选择。因此,恰如中国不可能放弃市场经济而改行计划经济,任何力量也不会使中国的法治道路发生根本性逆转。这一判断既是中国法学人认识和思考一切与法治相关问题的基本前提,也是认识中国法学发展前景的根本参照。
法治实践是法学得以生存与发展的土壤。中国实行法治的总体方向决定了中国法学应当是有作为、有出息的科学。毫无疑问,任何理论形态与社会实践之间,任何社会现实与学术人所守持的社会理想之间,都会存在一定的距离与差异,但这种距离和差异不应成为学术人回避现实、放弃对现实关注,乃至倾力改变现实的理由。马克斯·韦伯曾说过:“一个人得确信,即使这个世界在他看来愚陋不堪,根本不值得他为之献身,他仍能够无悔无怨;尽管面对这样的局面,他仍能够说:‘等着瞧吧!’只有做到这一步,才能说他听到了政治的召唤。”[20]我认为,韦伯这段针对政治职业者所作的劝导,对中国法学人具有同样的启迪意义,中国法学人只有直面现实,才能找到自己学术生命的支点,更何况我们所身处的是一个积极向上,值得为之献身的世界。
第二,法治的中国因素的存在,需要中国法学人反思自己对于法治模式的固有认识。
应当客观地承认,许多情况下,法治普适性与中国国情的矛盾,是因为中国法学人固守自己认知中的法治模式而在一定程度上被放大的。如果我们对认知中的这种法治模式进行审慎的反思,将不难得到这样几方面认识:首先,法学人认知的法治模式主要产生于自然法学派所描绘的图景。在西方法治理论中,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具有基石地位。自然法学派对于法治应然状态的描述,代表着西方国家法治的完美理想。因此,中国法学人最初接受法治理论的启蒙时,不能不表现出对自然法学派理论的特别偏重,并进一步从这些理论中汲取各种元素,依照自己的理解,组合成自己想象和认知中的法治模式。然而,事实上,自然法学派所描绘的法治图画,充其量只是一个理想性启示,即便在法治最为发达、最为完善的西方国家中也未曾出现过。自然法学派关于法治图景的虚幻性,在现实主义法学、批判主义法学理论中已经得到了较为充分的揭示和批判。因此,基于自然法学派的理论而形成的对法治模式的想象与认知,或基于这种想象与认知而对中国的法治现实的评价,都是不尽恰当的。其次,在坚持法治核心价值普适性的同时,必须承认法治类型的多样性。在承认公平、正义、民主、自由这样一些核心价值普适性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各国的法治实践实际上是千姿百态的。姑且不论西方各国分属于两大不同法系,法律的历史渊源、法律形式、司法程序等诸方面都存在重大差异,仅就英、美这两个典型的法治国家而言,两国在国家结构形式、政治制度构建、行政分权形式以及政党权力的作用等方面也各显其异。至于具体的制度设计,各国的状况更是斑驳杂陈,以至于有西方学者认为:“理性和法治可以采用不同的形式。没有特定的法律推理模式特定的法律制度安排或特定概念体系可以确定为我们定义的法治所必不可少的东西。”[21]再次,西方法治施行的过程,尤其是司法过程,并非是对法条(或判例)的机械、刻板的墨守,而是丰富、生动,能够因应社会变化的过程。我认为,就了解西方法治的实际状况而言,在众多的西方法学理论家中,庞德、霍姆斯、卡多佐以及波斯纳等人的论述更应值得我们重视。这是因为,这些法学家不仅在理论上卓有建树,同时也亲历法治实践,他们的理论直接产生于他们在实践中的感受,也更接近于西方社会的现实。而他们对法治精神的倡扬,并不体现于对判例或立法的形式崇奉,而在意于法律对社会控制的能力,法律对社会经验的承认与尊重,以及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的实际效能。为此,庞德十分强调法律规则及司法对地方社会情境的适应。他认为:“特定的地理环境、风俗习惯、经济和历史条件要求司法必须因地制宜、适时调整。”[22]卡多佐甚至认为:“司法过程是一种妥协,一种矛盾与矛盾之间、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之间,崇尚书面文字的拘泥字义与破规律及有序的虚无主义之间的妥协。[23]庞德、卡多佐等人的这些观点,或许能够为我们缓释诸如守持法条主义与应对现实需求这类矛盾提供一定的启示。
第三,法治的中国因素的存在,不仅赋予中国法学特殊的社会使命,同时也为中国法学的开拓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法治的中国因素的存在,决定了中国法治不可能完全依赖于传统法治理论的指引,也不可能完全沿袭西方国家的既有模式。中国法治实践亟需法学理论对中国因素或中国问题做深入研究,尤其是对被认为具有普适性的法治原则如何同中国因素恰当协调做出具体、且有操作意义的回答。正如柯勒所强调:“法学家的使命就是发现并且构造这些存在于特定时空条件下的文明的法律前提,并由此给出一种评价性的理论,指出立法应符合的理论状态,从而使法律体系的资料得以通过法律著作、法学教育和司法判决发展并被适用。”[24]因此,法治的中国因素的存在使中国法学获得了一种特殊的社会使命。法学人不仅应当据此建立起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直面在中国实行法治的这些难题,把全部情感和精力倾注于这些难题的解决,而且更应在具体的研究中,把中国因素作为理论阐释、制度设计、功效评价的基本背景与条件;把自己的各种观点、见解和结论建立在对中国因素的充分认知和考虑之上。
从另一角度看,法治的中国因素的存在,又为中国法学人展示自己才华与智慧,为中国法学丰富自己的原创与想象,独辟法学发展蹊径提供了充分的可能和机遇。如果说中国法治基于中国因素而成为一种特有的法治类型的话,那么,植根于其上的中国法学也可能、并且应当是独树一帜的法文化形态。不仅如此,中国实行法治近30年的实践,已经为中国法学提供了大量的实际素材,已经为法学人基于中国因素建构中国法治的框架,设计中国法治的具体制度奠定了一定的经验基础。于此,中国法学人也具备了根据自身的实践,而不是依赖既有的学说和模式,建立自己的法治理论体系的外部条件。更进一步说,中国法学人只有直面这些中国因素,探讨并形成适合于中国国情的法治理论,中国法学才可能有真正的作为与建树,中国法学也才会真正在世界法文化中获得自己的应有位置。在此问题上,“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这一“张艺谋效应”同样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与此相适应,中国法学有必要对知识—文化法学的进路做必要的检讨,对业已形成的学术评价和激励机制以及学术研究的一系列套路做必要的审视以至调整,特别是应当对法学作为应用性科学的社会功能形成明确的认知。 超级秘书网
因此,如果确实需要概括地回答“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设问的话,那么,我会借用并扩充孙笑侠教授的结论:与中国法治同行,并能够引领中国法治实践。[25]
六、结语
作为长期处于学术边缘的“非典型学者”,我在本文中对中国法学所做出的评价,尤其是批评性评价,也许会受到学界基于“批评主体不适格”而提出的质疑。同时,在“主义”盛行的时下法学界,我在本文中所表达的这些观点也很容易被责之以“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犬儒主义”或“反智主义”。然而,这些年游移于实务和学术两界所形成的体验,特别是在阅读了“中国法学向何处”讨论中的一些文章后的感受,迫使我不惮“主体权利能力”的可能缺失,也不避“主义爱好者”们可能的诟病与訾议,无所顾忌地表达自己的相关见解。因此,本文毋宁是我个人胸臆的一种抒发,个人心中块垒的一种消解,同时也是个人学术主张的一种张扬,个人研究理路的一次梳理与自我调校。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中以“中国法学”为对象的某些批评性评价,并非是一种全称判断。事实上,本文所涉及到的中国法学中的某些流弊,在法学不同学科中是有着重要的程度上差异的。受制于表达与行文的局限,我难以用准确的措词做出区别性界定。此外,我在本文的批评中没有更多地涉及特定的学者及著述,但这并不表明相关批评没有实指,而是我认为,对于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现象,仅仅用个别学者及著述作为例证,既无很强的说服力,也不尽公平。同时,当下中国法学界亦未形成学者们能够从容地接受相互间公开批评(包括可能不恰当的批评)的气氛,我不愿使我与相关学者建立多年的互敬关系毁于我可能偏颇的批评。至于本文不能不涉及的正来教授及其著述,我宁愿认为正来教授会乐见此情。因为我相信,正来教授在提出“向何处”这样宏大的主题时,已经包含着对各种批评性评价的预想甚而期待。不宁唯是,在我对正来教授的了解中,直率而不留情面的学术批评,从来就是他倾力倡导并乐于运用的风格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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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的专业素质,对于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综合能力至关重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10月15日起实施,争论已久的税务机构执法主体问题尘埃落定。稽查局作为法规授权主体,享有执法主体资格有了法定依据。同时,其他内设机构,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征收局、管理局、纳税评估局以及涉外税收管理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等内设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机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授权,因此,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今后,直属机构如何执法?稽查局是否享有税务机关的各项权力,即是否拥有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如何理解《征管法》第十四条关于税务机关的定义
在研究行政执法主体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行政主体的相关概念。我们知道,行政主体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行政法学概念。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尽管具体的行政行为大都由国家公务员来行使,但他们都是以组织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的。二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三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四是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效果。
行政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一类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职权性行政主体,亦即法定主体,是指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其他组织授权而是由宪法或组织法规定其职权的管理主体,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均属这一类。其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下列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其成立已获有关机关批准;已由组织法或组织章程规定了职责和权限;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已设置了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已经政府公报公告其成立。
比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国税系统职权主体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地(市、州、盟)中心支局;县(市、旗)支局。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除行政机关以外依照法律、法规具体授权规定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税务授权主体有两类:一类是法律授权主体—税务所,《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一类是法规授权主体—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本毕业论文由整理提供税务所本属区、县级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稽查局属省以下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原本不具有主体资格,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但已经法律、法规授权,就可成为行政主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稽查权和处罚权。
因此,《征管法》第十四条所谓的税务机关,应理解为:税务机关(这里应为税务行政主体),包括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各级税务局,(这里仅指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地级、县级四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分局(是指按属地管辖原则在大城市的区设立的全职能税务分局而并非征收、稽查等分局)。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税务所作为法律授权主体可以做出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决定,稽查局作为法规授权主体,行使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至于各级税务局设立的管理局、征收局以及纳税评估局等直属机构,由于法律、法规均未授权,因此,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法,否则就是主体不合法,将导致行政行为无效。
二、当前税务机构对外执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稽查局必须在《实施细则》授权的范围内独立执法,即“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除此之外的其他管理性检查、发票协。查等工作和《征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职权性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而不能以稽查局的名义实施。
二是直属机构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由于征收局、管理局、纳税评估局等直属机构不具有主体资格,因此,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法,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我们这里强调的是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而并不是说直属机构不能执法。
三是建议启用“执法专用章‘。由于直属机构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所有的执法文书都得加盖所属税务机关的公章,这将给日常的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变,因此,为提高行政效率,建议启用”执法专用章“,即”XX税务局管理专用章“、”XX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专用章“等。这样,各直属机构的执法行为不发生任何变化,该管理的管理、该评估的评估,只是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实质上,各直属机构受所属税务机关的委托,具体办理管理、征收或纳税评估等业务,但《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或经税务局长批准的执法行为必须加盖所属税务机关的公章。超级秘书网
四是建议恢复使用税务所的名称。各地为推行专业化管理,撤销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税务所,而设立城区或农村管理分局,这种分局的法律地位只能属内设直属机构,虽然其职能和性质与税务所相同,但《征管法》仅仅授予税务所有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权,而没有授予直属机构任何执法权。因此,各地应抓紧恢复税务所的名称,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提高执法效率。
参考文献
(1)应松年、袁曙宏《走向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实证调查》,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
(2)卓泽渊《法治泛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
(3)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
(4)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
(5)孟鸿志《中国行政组织法通论》,中国政法
论文关键词:学生支持服务 组织结构 组织变革 过程 远程教育
内容提要:组织的结构是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依据。学生支持服务是远程教育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核心是将学习支持看作一种服务的过程。因此,在这种理念下,增强组织中对于过程的理解是组织结构变革的心.
事物的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功能或效能。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对组织提出了新的要求,组织需要在不断协调自身的过程中来实现其目标,因此组织的结构是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依据。电大在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之中,其教育与教学的目标也是在不断改变的。虽然我国的教育早就提出了服务于学生的口号,但是对学生支持服务的系统研究还是一个从国外舶来的新生事物。专门研究远程教育的艾伦.泰特指出学生支持服务的是一种强调互动和反馈的教育机制。这一新理念的提出无疑对电大的组织结构会造成深远的影响。
实际上,人们早就开始了对于组织结构的研究,这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泰勒、法约尔、韦伯等人的系统研究。其后20世纪50, 60年代行为科学理论更推进了组织结构的研究,梅奥的霍桑试验之后,人们在进行组织彗计的时候更加重视考虑人的需要。赫兹伯格也指出了通七“职务的丰富化”来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进而提高工作效率在加强组织沟通的方面,利克特提出了“连结针”的概念即通过加强组织结构中的横向联系来加强组织内的协调合作。到了后期的管理“丛林”时期,对组织结构理论有重大突破的是以巴纳德为代表的社会系统学派。巴纳德将社会学概念用于管理的职能研究,他认为,社会的各级组织都是一个协作的组织,并把研究的重点放在组织结构的逻辑分析上,提出了一套系统协作和组织的理论。现代组织理论家西蒙提出了组织的集权和分权,并论述的组织层级结构的合理性。同时期的很多管理人更是以实践总结概括各种组织结构模式的类型。例如,德鲁克提出的矩阵结构、系统结构等,斯隆提出的事业部制。随后,更多的组织结构理论研究强调组织内部、外部环境的重视。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研究学校、NGO等公益性组织中的结构,但是针对电大教学部门的组织结构研究少之又少,在cnki提供的检索结果中仅三篇,而且多数年代久远。思考这种现象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下面三个方面:
1.电大在教育体系中不受到重视。学界普遍缺乏对电大教育研究的热情。
2.电大认识自身特点不深刻,采取与普通高校一致的“金字塔”式官僚式组织结构。
3.对组织结构调整的重视度不够。教学工作的开展更多的依赖政策,而非组织结构。
电大远程教育的特色在于教学的灵活性,学习方式由传统的面对面的师生交流转变为侧重师生间“不见面”的即时和非即时交流。要在减少传统交流方式的基础上保证教学质量,电大需要形成不同于一般普通高效的、稳定的组织结构来保证开通更多的沟通渠道和整合组织资源。首要的就是分析如何对工作任务进行分工和合作,即分析组织的结构,它一般表现为为组织各部分的排列顺序、空间位置、聚集状态、联系方式和相互关系。
依据玛丽.桑普的观点,一个学生支持系统的组织应该主要扮演几个重要角色:班主任、教学秘书、辅导员、评估人员、辅导教师、会议主持人。让我们先来熟悉一下玛丽·桑普对于这些重要角色及其简要的作用的概述:
1.班主任memo一精神导师,帮助学生获得情感支持,倾听和开导学生,并提供生活经验。
2.教学秘书the advise一精确感知学生的需求并提供信息。
3.辅导员The counselor--一帮助学生弄清楚他们到底想学什么、为什么要学或者帮助学生找到阻碍学习的根本问题。
4.评估人员assessor-一评定学习解惑或者判断学习目标是否达到
5.辅导教师tutor--传递知识,并推动学生自主学习6.会议主持人conference moderato一引起讨论和协作式学习
为达到完备的学生支持服务的功能,在组织结构中,我们必须设立或者整合相应的部门并使他们之间相互协调。那么我们就把角色和有关的部门(以河北广播电视大学为例)做出下面的图示:
分析到这里,我们发现学生支拜藤象能彝确色通常是由两个甚至更多的部门协作完成的。因此,组织的结构已经不能简单的依据层级、职能来划分,专业化的纵向分割容易导致每一个部门只关注自己所承担的人物,每个部门只追求单个部门的利益,而忽视了整体的利益,即造成“隧道视野”。
组织过程管理的关键是找到核心过程。毫无疑问,电大的核心就是教学过程。因此,这里将教学大致分为三个过程:课程学习前、课程学习中、课程学习后。对于如下核心过程的理解和认识成为向以学生支持服务为宗旨的组织转变的一个出发点。
据学生支持服务的流程来提高组织内横向的协调性,同时引入过程的观点,强调组织实际上是如何跨部门和跨职能去完成那些应当去做的事情。这说明电大的组织在为学生创造价值的时候是如何去工作的,而不是如何构成的。外部环境的巨大压力和内部状况的不适应这一矛盾已经迫使越来越多的组织开始从过程的角度来看待组织的结构。相信过程的概念将成为学生支持服务理念下组织变革的最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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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企业为了寻求更好的发展就必须很好的利用财务管理这个工具。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如何重视并且合理的应用财务管理的知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务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随着“一改三策”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改革,工会活动也日趋活跃。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工会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工会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已经成为当前依法治企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加强县供电公司工会经费财务管理,不仅有利于提高工会科学理财、民主管财、有效用财的水平,也是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手段。
县级供电公司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预算编制偏离工作实际,准确性、严肃性不够。近年来,在开展县级供电公司工会经费审计调查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部分基层工会和县级公司工会经费预算的编制情况没有很好地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和论证,有的是随意拼凑而成,还有的为图省事,基本上照抄照搬上年度的预算或者直接在上年基础上简单地乘以一个系数而确定,预算编制与实际工作脱节,根本无法体现它的科学性和合理合规性。工会经费收缴不规范。在审计调查的过程中,发现有些单位擅自截留、挪用工会经费,有的单位将应缴上级工会经费直接抵销上级拨入补助,有的单位财务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后未能全部转入工会账户,有的单位甚至故意少拨缴工会经费。还有的单位收取其下属公司或其集体企业上缴工会经费时不开具工会经费专用收据。如此种种,形成各种各样的经费收缴不规范现象。工会经费支出随意。在审计调查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县供电公司很多慰问费用采取模糊方式处理,费用到底用于何单位、哪些人员不清楚。更有甚者,直接在工会经费中列支土特产、名酒、旅游等支出。还有的大额列支办公费用,从列支的办公用品来看,明显不是用于工会相关支出,而是正常的行政支出。还有些单位直接在工会经费中列支部分人员所谓的职代会筹备、工会经费检查等加班费,而且发放对象还包含单位领导,这显然违反了国家电网公司的薪酬政策。总之,基层工会经费支出的随意性很大,违反“八项规定”甚至财经法规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费用开支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和监管力度。工会经费列支无标准。一些工会开展慰问活动,常年都是某几家单位,而有的生产、营销等一线部门常年得不到慰问。还有的同样是看望病人,看望甲花费几千元,而同一时间看望乙则仅花费几百元。购置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资产说买就买,而且数量较大,这些资产用于何处,是否经过采购申请、审批根本无从得知。更不可思议的是,有的单位在开展活动时,一般人员活动费用控制在500元以下,而其单位领导控制在5000元以下,显然这不仅违背了工会经费倾向群众的初衷,更违反当前“八项规定”关于严禁参加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规定。
工会经费财务管理薄弱的原因
相关人员对工会财务管理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县供电公司领导认为,只要经费收得好,保证有钱就行,工会经费管理只是简单的收支问题,只要收支有票据就够了。忽视了工会经费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没有把加强工会财务管理作为依法治会、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手段,从而影响了工会经费管理的质量及使用效果。基层工会财会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当前,县供电公司工会财务人员多为兼职或聘用,多数人员属于无证上岗,且未经过任何财经法规和工会制度的培训。加上人员变动频繁,对工会管理相关法规制度和会计知识技能缺乏认真学习和研究。同时,他们很多都是兼职,工作繁忙,或是略懂点财会知识,但又不具备专业技能,因工会缺编制、人手少而临危受命,平时工作只求收支平衡无差错就万事大吉,根本没有关注工会预算管理、经费使用的合法合理和效能。工会财务管理的评估及绩效考核机制不健全。目前,工会财务制度虽然规定了预算管理、依法收缴、民主管理、服务职工的原则,但工会经费预算执行完后,也仅限于预算完成的比率分析。工会预算信息资料库的建立、工会经费基本支出的标准原则、项目支出合理合法性、重大决策事项及重点项目的社会效果、工会经费收支公开机制、经济效益或成果转化的综合评价等,还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绩效考评机制,制度规定的一些刚性要求和约束作用不强,从而弱化了人们对工会财务管理的认识。工会经费收支公开机制执行不到位。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第七条“民主管理”原则规定: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但实际工作中,工会经费很少有直面广大职工的机会,多数都是部分高层人员及少部分关键人员掌握关键信息,而且他们内部遵循着所谓的“保密”机制,这就给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操作提供了温床和空间,造成工会经费管理处于所谓的“保密”和“秘密”状态。
加强县级公司工会财务管理的办法
提高对工会经费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要经常组织工会领导干部和财会人员学习《工会法》、《会计法》、《基层工会费用收支管理办法》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和制度。同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落实“三严三实”工作要求,提高对工会财务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树立依法治企、依法治会和科学理财的观念,对工会财务管理给予高度重视。从而使工会经费管理从组织上、思想上和制度上得到根本的保证。不断完善以工会财务管理为重点的各项工会财务制度。县供电公司工会管理相关人员要结合工会财务工作的特点,围绕工会财务管理建立健全从预算编制到决算终结过程相互配套、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制度体系,在工会经费实际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规定的每一个详细流程和措施,确保每一笔工会经费收支的审批、执行、调整和监督,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度可依,防止随意调整、截留工会经费收入和随意开支无关费用的现象发生。深化工会财务管理,夯实基础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工会财务管理的一些方式方法已滞后于形势的发展,满足不了实际工作的需要。因此,基层工会应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加强对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学习和研究,不断增强建立法治企业的意识。必要时,应考虑分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制定相应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建立“项目支出”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机制,通过深化工会财务管理,坚决杜绝工会经费收入截留及工会经费开支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发生。强化工会经费财务管理的监控机制。工会预算经核定批准后,应严格实施和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和审计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各自依法履行职责,抓好日常监督,坚持工会财务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县供电公司工会要把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和财务经审工作竞赛考评内容进行考评,与评先挂钩,使工会预算从编制、执行到结果评估形成一个程序规范、执行严格、监督到位、奖罚分明的有效运行机制,着力强化对工会财务管理的监控,确保工会资金合法、合理及有效的使用,不断促进工会服务职工的根本定位。
摘要:在任何一个机构的发展运行中,财务管理都处于管理的核心地位,高职高专院校亦如是。高职高专院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为学校的各项活动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为学校正常工作的开展和学校的发展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本文基于高职高专院校财务管理工作的相关功能,结合高职高专院校财务功能发挥的困境,对高职高专院校财务管理功能的有效发挥途径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高职高专院校;财务管理;功能
财务管理是一切活动的保障。我国财政部和教育部在2007年颁发的《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对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作出了如下规定: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要不遗余力的提升高等教育的服务质量,为创新性人才培养服务,为科技创新力的增强服务,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服务[1]。因此,搞好财务管理工作是高职高专院校义不容辞之责任。高职高专院校为了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明确财务管理工作的功能,明确财务管理工作功能的发挥途径是关键。
1高职高专院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功能
简单来说,高职高专院校财务管理功能就是为高职高专院校各项活动的开展和院校的未来发展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和保障,具体阐述如下。
1.1计划功能
高职高专院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计划功能指的就是预算功能。财务管理的相关人员通过对学校历史财务管理和经济活动的分析,对未来的学校财务管理和经济活动作出判断和评估,从而制定出科学的财务计划,找到有效的节支途径和增收渠道,从而增强财务管理的有效性。简单来说,财务管理工作的计划功能就是对资金的来源和支出进行有效的预测,对资金的使用提出相关要求[2]。例如,高职高专院校通过对历年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分析,结合近年来相关的科研项目研究的有关规定,就能够预算出下一年度科研项目资金情况,以对未来年度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提供相关要求,以免出现科研资金支出不明的现象,以提升财务管理的有效性。
1.2控制功能
财务控制是保证高职高专院校的财务管理活动符合既定目标,取得经济效益的有效方法之一,其具体作用有以下几点:第一,完善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财务管理控制通过健全财务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加强财务定额管理,严格计量验收工作,定期查看资产,制定学校内部结算的价格制度等,能够为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前提。第二,组织实施财务计划。在高职高专院校的财务管理工作中编制财务计划是起点,财务管理工作最终的落脚点要放在执行和落实组织计划方面,通过财务计划的落实能够有效达到工作改进、效率提升、成本减低、支出节约的目的。第三,平衡财务收支。在财务控制的各项功能中,平衡财务收支是其最主要的功能。财务管理通过对实际财务支出情况的分析,通过对资金的积极调度和合理组织,能够有效平衡财务收支,促使财务管理工作的控制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1.3监督功能
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功能是利用货币对学校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具体来说就是对学校的资金筹集、资金使用、资金消耗、资金回收和资金分配等活动进行监督,从而发现工作开展中的弊病,以完善工作的开展。
1.4资本运营功能
在高职高专院校各项管理活动中,财务管理是中心;在财务管理的各项功能中,资本运营是最高功能。高职高专院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在投资决策理论的指导下,使用资本结构理论和投资组合理论等方法,实行有效投资和融资,从而实现校园资本的增值。
2高职高专院校财务管理功能发挥的困境
第一,财务内部控制工作不完善。
目前,很多高职高专院校都在扩展规模,导致其经济活动愈加频繁,活动的多样性和多变性导致其学校原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失效,从而影响了财务管理工作功能的发挥。
第二,相关监督机制不健全。
部分高校在对资金进行审核时其审核目标仅仅局限在会计原始凭证的审核方面,没有对各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同时部分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都是依循旧例,在具体应用中的随机性较大;或者因为财务分权较为严重,导致财力分散,最终影响了财务管理功能的发挥。
第三,执行力度缺失。
部分高职高专院校的预算编制都是根据上级审批来制定的,没有切实反映出预算报表的执行情况,且没有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使得财务管理执行的有效性缺失,从而影响了财务管理功能的有效发挥。第四,风险意识不强。部分高校在财务管理中的风险意识都比较薄弱,在资金支出时没有对经济承受能力进行有效评估,使得学校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最终导致财务管理功能不能有效发挥。
3高职高专院校财务管理功能发挥的途径
第一,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高职高专院校要根据自身的扩张规模和进度来制定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将预防控制作为主体,将事后控制作为辅助,完善并落实岗位责任制,在财务管理方面实行动态管理,约束各种校园财务行为[3]。
第二,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在高职高专院校的财务管理工作中,为了进一步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不仅要对原始的会计凭证进行审核,而且还要对各专项投资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从宏观方面来看,强化内部监督审计力度,就要对财务管理的违规操作行为进行控制,比如,高职高专可以采用招投标制度对大型项目进行管理,并跟踪审计;可以通过委派会计事项对二级学院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控,保证财务管理目标的有效落实;可以要加强同审计部门的联系,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保证财务管理功能的有效发挥。
第三,提升财务管理的执行力度,
首先要细化预算编制;其次要对支出进行有效的控制;最后要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保证预算的有效落实。第四,强化风险意识。首先要对学校的财务风险进行分析,有效利用贷款资金;其次要扩宽融资渠道,制定科学的借贷与还贷计划,规避财务管理风险,为财务管理功能的发挥扫除障碍。
参考文献
[1]宋海红.校园“一卡通”的高校财务管理功能浅析[J].教育财会研究,2013,(6):53-55.
[2]卢秋红.强化高校财务管理之探讨[J].青海教育,2010,(3):54.
[3]刘莉晗.高校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发展探讨[J].知识经济,2013,(20):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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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信息一体化、利益多元化的形势下,独立的、公正的司法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最为迫切的要求和最基本的制度性保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1]。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新构建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重新理顺大学内部的治理结构,逐步消除大学“官本位”现象,推进大学“去行政化”。因此,引入司法领域常用的审查制度,加强对高校管理权力运行的司法审查,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其是有效遏制高校管理权力无端、无度、无序膨胀的一剂良方。
一、对高校管理进行司法审查的现实诉求
1.理论困境
①高校管理主体法律地位模糊。大学是一种特殊的、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社会组织。它不仅是进行教学与科研活动、授权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的高等教育机关,还被赋予了公平正义和民主自由的理想和责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五十周年报告《教育———财富蕴藏其中》指出,教育是现代社会必要的“乌托邦”,是使人类朝着和平、自由和社会正义迈进的一张必不可少的王牌。[2]这里的“乌托邦”不仅体现在大学精神、学术自由等领域之上,还反映在大学的法律规范、管理结构、纠纷化解机制等制度之中。高校的行政管理行为不仅处于法治和自治、公法与私法的伯仲之间,还位于世俗和理想的斗争之中。也就是说,高校既不同于政府的行政部门,也不等同于普通民事单位。法国史学家雅克勒戈夫在论及中世纪欧洲大学时,甚至觉得大学是“无法归类的”,但也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准政府组织”[3]。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其中对我国高校尤其是公立高校的法律性质界定含糊不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立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那么,在这种法律背景下高校自行颁布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等,究竟是一种契约性的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公共管理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对此学界一直争论不休。②高校管理公共行政色彩浓厚。事业单位的属性已经给我国公立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打上了深深的“烙印”。通常来讲,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由政府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性组织。[4]但同时,公立高校的日常管理活动又带有明显的行政意图。例如,统一的考试与招生制度、刚性的教师职务评审和人事管理制度、强制性的学生日常管理规定等,都由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直接纳入教育行政体系。特别是高校在执行某些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时,不可能仅被看作是一个非政府的教育管理机构,如其有权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或教师进行处理,这时它毫无疑问地扮演着执法者的角色,行使着执法者的职权。由此可见,一方面高校肩负着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根本任务和使命,体现了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另一方面,高校权力运行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能行使关于学生身份或有关教师聘用及职称评定等行政权利。二者在高校管理中发生功能性同构。③学术自由与司法审查关系失衡。现代大学自治溯源于西欧的中世纪大学,当时的大学效仿工商业者行会,由教师和学生组成自己的社团,共同抵抗来自强大的封建社会与教会势力的干扰。当前,大学自治是高等教育管理中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即大学作为法人团体,可自由地治理学校、自主地处理内部事务,以及最小限度地接受来自外界的操纵。[5]目前,在高校管理法治化的视域下,大学生、教师群体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高涨,如何平衡学术自由与司法权力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因为假如动辄将与学校之间的纠纷诉诸司法机关,不仅会严重影响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而且还会使高校的司法成本不断增加。从现实情形来看,在某种程度上,司法审查的触角已经伸入到招生、学位、科研、职评等大学内部管理运行内核中了。合理调处两者的关系,找到尊重高校学术自由和发挥司法审查功能的最佳平衡点迫在眉睫。
2.实践难题
①实现平等受教育权的诉求。大学生的受教育权从根本上讲是大学生的学籍权不可侵犯,比较明显的体现在入学与退学两个方面。入学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问题,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招生部门每年按地域制订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将招生指标分配到不同省、市、区,无形之中将考生分隔成了高低不同的等级,极易引发“高考移民”潮,这从一个侧面暴露出我国高校招生过程中学生权利遭到侵犯。退学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合法性缺失的现象。因为退学或开除学籍是对大学生身份的变更,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所以学校在行使改变大学生身份的处分权时,应该采用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充分尊重法律的权威性。类似因恋爱同居、考试作弊或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而被勒令退学等性质的案件,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教育部2005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了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但在学生作弊与取消受教育权的方面仍未松动。关于这个规定是否合适的争论还在继续。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利的需求。与大学生的维权案例相比,高校教师群体的权益维护显得异常薄弱。1999年,清华大学教授秦晖在该校人事管理聘任制度改革中不幸“落榜”,曾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官本位”、行政集权式管理的环境下,所谓聘任制改革,势必将高校行政权力越来越推向“金字塔”的顶端。作为弱势群体的教师,他们的学术自由与人格独立无法真正得到保障。例如,华中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力学院讲师王晓华,因不满学校的职称评审结果,认为学校的评审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而教育部又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因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教育部行政不作为。当时,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高等教育法》第37条的规定,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是高等学校的自主权,评聘委员会审定王晓华不符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教育部据此对王晓华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而判其败诉。可见,目前教职工的合法权利与大学管理行政化导向之间的矛盾无法得到合法调解。③破除高校权力规避司法审查的要求。由于学术权力对行政权力依附性强,高校权力拥有者会借助学术权力躲避司法审查,因而相对人很难实现彻底的司法救济。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凡是高校与相对人的纠纷,最终的结果基本上都是相对人处于弱势。经过司法审查之后,没有获得学位的相对人依然不能拿到学位,校方规定的“残疾”不能入学的学生依然不能就读,校方不愿聘任的教师依然不被聘用,等等。面对这种借助学术权力“主动规避”司法审查的困境,在现实条件和环境下当事人难以实质性的实现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如北京大学甘怀德和朱苏力之间的博士研究生考试纠纷、北京外国语大学女博士临近毕业遭开除学籍纠纷等。
二、对高校管理进行司法审查的路径选择
1.确立对高校管理进行司法审查的原则
①程序性审查原则。所谓程序性审查,是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6]这就是说,在司法审查过程中,一旦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论其是否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是不合法的。如果缺乏程序性规定,或者不符合程序性规定,行政机关不能据此认定不受任何限制,更不能认为连公正程序都可以不遵守。在高校行政诉讼案件中,由于教育立法的相对滞后,高校在作出涉及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时无法定程序可循,因此法院在受理高校司法纠纷的时候,应着重检视高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遵守了法定程序。如果未遵循程序性原则,那么学校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以及类似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行为,都是有问题和容易引发纠纷的。②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权力滥用是构成行政违法的重要原因。在学校与学生这对关系中,作为权力主体的学校拥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学校在实现教育目的时,享有依据特定教育方针,在斟酌一切与其管理事项相关的情况,衡量所有的观点后自行决定自身行为的自由。而为了达到管理目的,学校又赋予教师对学生行使广泛的管理权。如果这种管理权被管理者无限滥用,无疑会对学生的权利造成莫大的侵害。因此,在依法治校的大环境和背景下,学校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同样应该受到限制,特别需要制止权力滥用的现象。③有限的实体审查原则。由于法官仅仅只是司法领域的行家,其并不一定熟悉教育系统的运行规律,因此司法嵌入高校权力管理体系是有限度的。尽管司法救济对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很重要,但法院如果过度干预高校的学术自由,不仅妨碍了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也会造成司法成本过高等问题。例如,审查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水平、能否授予学位等专业领域判定的问题,就属于高校自主权的范畴,而不应对其进行司法审查。[7]④复议前置原则。由于我国高校与学生、教师群体之间的特别权力关系体现出相当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在这方面司法机关缺乏专业知识与判断能力,所以有必要确立复议前置的原则,即将涉及专业性强的纠纷纳入行政复议的范畴,相对人可以首先在行政系统内部寻求解决方法,提起行政复议。在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时,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与一般的民事司法审查倒置过来。这样既保证了高校行政管理的效率,实现其治理的专业化,也避免了司法不合时宜地干预高校正常和正当的行政活动,同时也保护了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
2.审视高校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自批准之日起即获得法人资格。也就是说,在民事活动中高校是民事诉讼的主体,可以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界定使得高校对学生有特殊的管理权限,高校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又兼具类似行政权力的法律地位。因此,若被授权的高校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与相对人发生的纠纷,则属于行政主体关系,而不是民事主体关系。司法实践上一般把高校等同于行政主体来看待,只要是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负担有特定的公共管理职能,且面向社会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机构,其行使的就应该是一种公权力。因而,应该审视高校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把以公共利益为运行核心,拥有一定的行政职权的高校确定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明确高校行政管理主体的准公务法人地位。
3.勘定高校权力运行司法审查的“合理域”
首先,要强调高校权力运行的程序合法性。高校行使管理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司法审查将会以程序不合法为由对高校行政侵权行为提请诉讼。高校权力运行司法审查的重点在于高校作出涉及到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决定时,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包括事先告知,向相对人说明根据与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以及为相对人提供适当救济途径等程序均应合法到位。其次,要凸显行政权力运行的实体合法性。为实现高校内部管理的合法性,有学者提出了“社团罚”[8]的概念,意在统一社团的纪律和维护现有的秩序。社团常需对社员采取一定的制裁,诸如开除、停权、罚款、严禁使用相关设施等。如果引入“社团罚”概念,我们就能在大学自治的框架下,接受和阐释高校内部处罚的合理所在。判定高校“社团罚”的正当与否,就应把高校校规置于大学自治的传统体制中,对其正当程序进行比较和权衡,包括成员普遍认同的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对其成员法律权利的伤害程度的把握,成员获得知情和申辩的机会,等等。借鉴西方“社团罚”的正当性判定规则,在我国尤其是在大学自治所产生的特殊“团体罚”实践中,应该注重高校作为知识团体自行化解内部发生的与知识有关的“斯文纠纷”的能力,而无需事事诉诸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最后,尽可能不影响高校的学术自由。高校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以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为主要任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其必须享有学术自由和自主权。法院在对高校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应当考虑这种特殊性,使司法审查的范围控制在一定的领域,使学术自由不受司法权的影响。但就我国现实状况来说,目前要防止高校以捍卫学术自由为藉口,无视或排斥司法审查,甚至肆无忌惮地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把握好司法审查介入高校权力运行的“合理域”,是兼顾司法审查和学术自由的关键限度。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制度贯穿到我们生活的各个层面。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多学科综合运用体现十分广,本文主要介绍司法会计的概念以及相关运用。司法会计是将会计学和司法学结合在一起的综合性学科。正是因为二者学科的综合性,可以完美融合二者的优点。所以,司法会计在市场经济当中的适用性是十分普遍的。
一、司法会计及其有关概念
1.司法会计的概念。
司法会计指的是运用和司法会计原理有关的方法,在和财务有关的案件中,为了查明真相,对案件当中设计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有关的检查。司法会计在以司法实践作为目的的同时,还可以给侦查工作提供有关的线索。根据司法会计的内容和目的,其被分为司法会计鉴定,审查以及检查。司法会计审查是为了表现司法会计的监督工作,确定监控制度是否完善,以及有关的资料信息是否具备可信性。司法会计检查则体现的就是调查的效果。司法会计检查在工作中主要查询诉讼的账目,可以让侦查人员快速分析线索,给检察机关提供可靠地证据。通过运用相关的司法会计知识,对各种的资料进行分析,为诉讼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司法会计是司法工作和会计工作的综合体,主要结合二者工作的优缺点,在另一个角度上,对检查结果予以一个合理性的评价,此项工作也可以基本真实财务资料的真实与否。
2.司法会计与会计学的联系和区别。
会计主要是和货币打交道,采用科学的方式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有关的计算,然后进行经济决策。会计的工作就是提供一个企业的经济数据,从而为制定企业的经济决策服务。司法会计是现代会计学和司法学的综合体,但是二者也有区别。二者的服务对象,以及操作方法,实践领域都是不同的。会计学的计量方式就是货币,会计的工作也就是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通过分析有关的数据,为经济决策提供数据支持;而司法会计是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司法会计是强化司法工作的一个步骤,通过利用经济学和司法学手段,对司法工作进行审核。会计学的目的就是研究怎样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怎样的运作才能使企业经济效益最佳,而司法会计则是采用会计的知识对司法工作当中涉及的财产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因为采用的手段更加综合化,司法工作也更加合理。
二、司法会计在市场经济中的适用
正是因为市场经济的调节体制,以及经营手段的不同,在配置资源方面,和计划经济有着很大的区别。从理性的角度来说,资源的数量是有限定值的,但是,每个个体都在追求经济利润的最大化。正是因为这个矛盾,生产,经营究竟归于谁手,这决定了企业财务合理的真实与否。基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本质上是要求每个主体要采用公平,公开的竞争手段,采用会计的手段,对司法会计工作对象进行审核,对工作的真实性做出评价。现代企业基本上都是股份合作制,因此,有的人只是股东,只是出资,但是不经营企业,而那些经营企业的人向不经营企业的人证实了合伙的契约,也认真履行了上述的内容,在分配利益方面,合理,公正,这样才能保证合伙人继续合作下去。但是,在这个工作中,需要一个和企业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者来监督企业的工作。这也是保证企业账目不出差错,基于对财产安全性的考虑。市场经济需要考虑是竞争下的信用经济,因此,这也是产生法制经济的一个必要条件。正是因为市场经济包含内容之广,因此,一些股份制工作会发放一些虚假信息,以此来吸引投资者。当很多股东不知道企业真实情况就投资的情况下,势必会诱发损失。因此,一些受骗者损失惨重的案件层出不穷。市场经济需要讲求信用,因此,想要维护各个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就需要颁发一些法律,类似民商法,经济法等等,这都是保证市场经济能否运转的条件。而这些法律也是规定股份制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需要体现其合理性以及合法性。从而也给司法诉讼活动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支持。
三、市场经济完善法律制度从而确定司法会计
在上个世纪初,我国才开始不断建立法律结构。而法律也是社会生活的规范,法律通过规定社会中成员的工作,影响人们的行为,从而调整社会关系。在现代社会,法律也是控制社会行为不可缺少的一个工作。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知识能够宏观,大体上确定社会行为,也就是控制个人生活中的实施工作。而在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的时候,就需要考虑客观的事实。而这些事实是否成立,就需要借助其他手段来进行数据的量化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竞争是肯定的,但是,由垄断过度到自由,这其中必然会出现自由竞争的弊端。为了克服这些弊端,就需要借助国家强行干预的手段,例如调整市场竞争关系,以及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等等。正是因为这些内容没有办法渗透到传统的法律当中,就需要产生新的法律来适应现在的时局。也就是经济法。经济法则是将自由竞争和调控结合在一起,以求弥补市场经济的不断,更加完善市场经济的优点。市场竞争是经济法的一个原则,是因为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决定的。只有不断竞争,迫于生存的要求,人才可能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因为竞争是一个企业进步的灵魂,也是进步的手段;竞争也是刺激经济的手段。在一定角度上来说,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没有竞争的话,就不会有经济;市场竞争也是社会不断前进的动力。只有竞争,才能让人不断进步,不断学习,创造自身价值,创造财富,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这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动力因子。但是,市场的竞争又是有秩序的,市场竞争是在一定范围内的竞争,不违反个人权利的一种竞争;市场竞争又是有条件限制的,因此避免了盲目竞争;市场竞争也是有节制的,过于激烈的竞争环境,会浪费资源,不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所以,需要加强市场经济下的竞争关系的法律。宏观调控之所以在经济法当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是因为宏观调控可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这是因为,市场经济不能自我保持稳定,而且,市场调节是没有办法克服个体竞争所存在的盲目性的。正是因为市场经济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因此,难以实现社会公平。所以,市场经济的产生下,是需要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的。市场经济当中的市场竞争也是有秩序的,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宏观调控。经济法的法律部和民商法的法律部,也是司法会计需要的立法依据。经济法的法律部门只要在调整市场的同时,将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做好统一,就可以让市场经济更好的发展。
四、结语
市场经济是存在竞争的,因此,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对于规范市场经济方面,是很重要的。法律当中应该普及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以此来体现法律的价值。司法部门是追究是否有违法行为的一个步骤,因此,要有事实证据。所以,司法会计工作需要迎合市场经济的需要,以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作为主要依据,为一些诉讼案件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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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具有实践性和应用性的社会科学,因此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中十分重要的环节,但由于我国固有的教学方式和偏向理论的教学方法使得实践教学完善的进程步履艰难。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现象的日益复杂化不断对我国的法学人才培养提出新的要求与挑战,而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又是培养主体中的中坚力量。作为高等法学教育里的基础教育即法学本科教育在这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宏伟目标中又应当扮演什么角色?本文试图探寻法学本科教育自身的价值并且在教学实践中以什么方式去实现这一价值。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法治精神
1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对法治问题的关注,法律行业的发展状况、社会责任、自我约束与外在监督日益成为人们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话题。尤其是“李庄案”、“彭宇案”、“黄松有案”等类似案件不断发生,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并已经深刻影响到普通公民的道德和价值判断和对公权力的信任度,尤其是对执法和司法等法律从业人员本身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的拷问,这些问题的背后蕴藏着社会意识、公众信仰、价值取向等更深层次的命题。当公众逐渐把视野集中到对律师行业、法官检察官行业及政府公权力进行关注的时候,作为法律教育从业者,在深层次上也不得不对在未来司法改革方向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思考与反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同时这也对高校培养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法学类专业对人才素质、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2011年,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这种定位揭示了目前高等法学教育在法治理念、培养方式、实践能力等方面存在的诸多短板。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各高校法学院和法学教师都积极探索具有自己特色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为实现这些培养目标,各高校法学院逐渐开始探索分类培养模式,积极寻求“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国内-海外合作培养”;各种法律诊所、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等备受各高校的法学院重视。在这轰轰烈烈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大工程中,我们是否应该冷静下来去思考,如何去真正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当下中国法学本科学生最需要培养的能力是什么?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价值是什么?
2法学本科教育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一个优秀的法律职业者不只是将法律条文熟记在心,只会纸上谈兵,还要学会将其应用到实践中去。法律条文不是生硬冷血的规则,而是为满足大多数人利益而设定的人性化约束,这就要求法律的实践者必须具有很强的理解力和洞察力对之予以灵活运用,从而保障法律的尊严,保证公平正义。首先,我国目前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学生知识能力的欠缺,即基础性不足、覆盖面不广,并且受到或早或细的专业化倾向影响,某些高校还会在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上保留方向或专业,使刚入学的本科生易产生过早的自我设定。今天的法律环境如此复杂,某一法律问题可能涉及多个专业,而这种方向或专业的提前设定,无疑影响了对基础知识广度的获取。而对于基础知识的深度,做的又如何呢?关于这点,一直存在一种误解,面对日益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学生总会认为新问题需要新的法律知识来解决,容易忽略对作为分析基础的原问题的思考,原问题是法律理论的最基本原则、概念,将新问题进行法律结构,归类为法律的某些基本原理和概念,进而解释分析归纳,从而为新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路径和方法,而这种寻找原问题的能力,既是基础的知识的深度问题,也是涉及学习如何学习能力的问题。其次,法学需要回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的民主诉求对我们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模式形成一种强有力的推动力。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得权力和权利的行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正当性的强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学教育能否敏锐捕捉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及时融入法学教育中以对社会需求作出有力的回应,这是考验一所法学院教学质量的验金石。这也意味着法律学术与法律实务需要更紧密的联系。大学仅教授大量丰富的理论知识又是不够的,需要一定的实践课程作为辅助,帮助法学院的学生去了解法学知识如何在实践中应用。第三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极度欠缺。目前,各高校法学院对学生进行一些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然而,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之下,法学教育不能走片面法律职业化的单行道。经过如此专业化培训的法科学生们,带着他们辛苦获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走上了律师、法官、检察官的岗位,能否有能力有资格承担起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伟大任务?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价值、一种精神。若法律没有了权威,人们将不再相信它。只要法律不再被良好地遵守,法治梦想更无从谈起。
3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之转型方向
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法治状况,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条文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社会现象是复杂多变的。一个正义的裁判或决定诞生要依赖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而这些都离不开法律职业者自身的专业素质。这种素质不仅仅是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作为法律职业者对法律本身的敬畏,如果法律职业者本身对法律没有尊重与敬畏,我们又如何期待他们自身也会遵守法律,如何期待他们能良好地立法、执法和司法,又如何期待普通公民能很好地守法。
3.1从知识型向素质型转变
为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以培养具有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为使命和目标。法律人才的培养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力的培养,包括基础知识能力培养和学习如何学习的能力,它是法律人才培养之“躯体”。基础知识包括知识的理解、适用和评价,在基础知识的学习过程中着重对基本理论的透彻分析,同时不应过分追求对某些前沿、尖锐、新奇的观点和理论的获得,而是在熟练掌握基本理论之后,让学生自己学会辨别、分析和判断,把前沿知识作为一种附加题的形式,让学生自己去研究、学习和讨论。学习如何学习的能力之所以在法学领域内尤为重要是因为法学是一门无止境的学问,教师的教学任务不是将一切现成内容都毫无保留地教给学生,而是让学生即使在没有课堂讲授的情况下,自身也能通过运用在法学教育中获得的基本知识和素养,快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二是素质的培养。它是法律人才培养之“灵魂”。这方面很容易被各高校法学院忽视,因为它属于人的内在,是无法直接感知和评判的,它不会直接体现为对某个具体知识点的掌握,也不像司法考试通过率那样能直接成为一种绩效。因此,实践中对于法律人才“灵魂”的培养必须引起重视,因为没有“灵魂”的“躯体”终将是没有思想的行动者,无法担负起法治建设的重任。
3.2从法律的“技工”走向法律的“绅士”
中国的法学教育同时伴随着这样一种现象即法学基本上在各类大学里都是必开设的一个专业,大学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也逐渐走向技术化。如果说,对于一所中学,升学率是一个无形指挥棒,那对于目前大学里的法学学科来说,就业率、司法考试通过率,就是悬在高校法学学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此种客观压力势必会给大学的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目标造成价值上的错位。在实践中就可能培养出在专业领域可能出色,但在情感上欠缺人文关怀的人才。法学知识的获得变成了一门技术,一门甚至是非法学本科的学生都能快速掌握技巧的技术,这一点从历年非法学本科司考通过率可见一斑。而在目前以着重培养法科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法学改革中,要求学生对法律条文熟练应用,学会向法官、检察官、律师一样思考。于是,各种思维逻辑技巧、谈判技巧、法律分析技巧,成为法律实践课堂的宠儿,法律条文成为学生迅速提升自身实践操作能力的必备武器。娴熟的专业技术纵然必不可少,但真正的培养核心则是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须知只有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才能真正做到服务社会,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否则社会的良知也就无从谈起。大学的社会责任不仅在于培养了多少社会精英,而更在于能够培养具有历史担当的“民族脊梁”。法治离不开优秀的立法,法律条文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执法者和司法者的道德和职业良知。在目前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公民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和守法意识缺乏西方法律文化深厚的历史根基。没有先天的文化土壤,只能依赖后天的法学教育,国民素质的养成,而对于中国,最现实的途径,是从法学本科教育抓起,因为在这里,培养了一代又一代中国的法律从业者,法律的脊梁。法律不只是谋生的手段,它是一个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人们生活的最高目标。作为技术的法学知识是最易为法学专业学生获得与掌握的,但除此专业技能外,还应通过职业伦理的培养来抑制在专业技能的运用中所包含的技术理性中的非道德成分,以此来保障法学专业的未来从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等能够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底线,真正实现法律本身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1]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王永.在法治发展新阶段振兴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研究视角.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
[3]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中外法学,2014(2).
【摘要】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核心是教与学模式的改革。在教与学模式改革中,实践教学作为开放教育教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本人根据电大系统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提出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并在课程教学和综合实践环节中加强实践教学,使学员将所学的理论能够更好地联系实际,从而提高法学教学质量。
【关键词】开放教育;教学模式;法学实践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核心是教与学模式的改革。在教与学模式改革中,实践教学作为开放教育教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作为开放教育专业之一的法学,是培养法学专业实用性人才的学科,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因而,探索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开放教育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法学专业作为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来说,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一些地方电大仍存在偏重于理论教学的现象
我国的法学教学,多年来,重视法学理论的教学。虽然近几年来,一些院校开始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但仍然以理论教学为主。电大也不例外,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仍存在偏重于理论教学的现象
(二)实践教学应用仅限于少部分课程,有些地方电大仅限于毕业实践环节
一些地方电大实践教学仅限于少部分课程,如刑法学、民法学,更多的地方电大仍然沿袭了传统法学教育的模式,将实践环节的目的确定为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一种手段。实践教学在课程教学中应用较少,即使是毕业实践环节,也不能真正落实。
(三)校外实践基地的效果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存在较大差距
目前,电大法学实践教学主要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校内模拟实践,如模拟法庭、案例讨论、法律咨询等。一种是到校外实践基地(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参加法律实践。从当前实际运行情况看,其效果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存在较大的差距。
(四)没有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实践教学
利用网络开展实践教学,是远程教学的发展方向。但在实践中,大多电大没有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实践教学。究其原因,一是有些电大网络不够畅;二是有些教师没有充分认识到实践的重要性或缺乏利用网络的能力;三是有些学生不具备利用网络的能力。因而,很多电大没有利用网络虚拟社会进行实践教学,或者利用了,但参加者有限,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说明
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包括两方面,即课程实践性教学和综合实践环节教学。
(一)课程实践性教学模式
本模式主要应用于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专科的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学、婚姻家庭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本科的合同法学、知识产权法学、证据法学、法律文书等。本模式采用“二元”教学模式,所谓“二元”教学模式是指以学生是否能经常参加面授学习为基点,根据学生的个体特点将学生分成两组,分别进行两种程度的教学:面授为主教学与网络教学为主。
1.采用模拟法庭方式进行教学活动
针对课程的不同内容,选择不同的案件进行模拟法庭教学。如在《刑法学》(2)中,采取让学生课下收集有关材料,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为了适应开放教育教学的需要,我校在校内建立了模拟法庭,配备了必要的服装和设施,能够随时进行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同时,在鞍山铁西法院、海城法院建立了实践基地,为同学们深入实际提供方便。
2.其他组模式方案
其他组主要是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实践教学活动,采取网络案例分析、网络虚拟模拟法庭、网络小组案例讨论等方式进行。
(二)综合实践环节实践教学
综合实践环节可采取法学专题辩论、法律咨询、观摩法院庭审、模拟法庭等形式。
1.法学专题辩论
教师选取社会热点、争议的法学辩题,将学生分成正方、反方,开展专题辩论。
2.法律咨询
组织学生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既回报社会,又提高学习的兴趣和专业水平。
3.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案例要选择与当时社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参加者由学员自由报名,任课教师决定。其他同学必须旁听模拟法庭庭审。
三、完善和落实开放教学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任务和培养目标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任务和培养目标主要表现在:一是培养学生具有从业岗位必需的操作技能;二是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培养学生的良好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践能力
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离不开教师自身实践能力的提高。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这就要求教师积极参与法律实践,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融入社会,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增加知识含量。
(三)加强实践基地软硬件建设,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基地运行质量
法学专业实践基地,包括校内实践基地和校外实践基地,它是法学教学的必要场所。在校内实践基地方面,一是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增加资金投入,添置必要的设施;二是制定符合实践教学的实施计划;三是建立稳定的参加实践教学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四是逐步形成收集、整理、运用典型案件的机制。在校外实践基地方面,一是巩固和开拓实践基地;二是与实践基地签定能够调动双方积极性,实现“双赢”的协议;三是电大与实践基地加强沟通,校内实践教师经常深入校外实践基地,了解学生实践情况,在实践基地的帮助下,处理学生的问题,指导学生融入司法实践,提高学生的实际水平;四是及时收集实践基地的典型案件,组织教师和学生对案件进行研讨分析;五是聘请经验丰富的司法工作人员担任电大实践教学指导教师。
(四)完善网络建设,保障网上法律实践活动正常进行
处理功能,以保障网上法律实践活动正常进行。一是保证网络的畅通,满足网上实践教学的需要;二是建立各种QQ群,保证信息的下达;三是建立网上教学实践管理员制度,管理员由精通网络知识,又对法律知识有所了解的人员担任;四是需要有专门的软件开发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五)完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
实践教学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更新、完善的过程.必须建立针对整个实践教学模式的评估体系。加强法学课程实践教学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是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不可或缺的两部分,只有加强实践教学,才能更有力地保障开放教育的教学质量,使开放教育这一新的教学模式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张缅.法学教育的重新定位[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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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力:《现代远程教育论》,南方日报出版社,2002年4月版.
[5]周愉晴:《电大开放教育教师职业素质初探》,《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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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的社会是法治的社会,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法治建设离不开法学教育,而对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认识,是进行法学教育的起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1920年代初中国学界的社会学法学观
傅斯年曾经说,“一种学科的名称”不过是“某套或某某套问题”的代称而已。探讨中国学界对“社会学法学”的认识,不必囿于今天的学科规训,认为非有其名不可。今日之“社会学法学”或者“社会法学”,亦或“法社会学”,探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那么探讨中国学界的社会学法学观也应由此入手。清末民初,现代法学初兴于中国,学界对法律与社会之关系必有认识,但此问题并非本文的关注重点,暂置不论。到1920年代初,学界形成了一套关于法律与社会相互关系的认识。早在1920年1月,北京大学法律系陈启修就对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有所注意。他认为,法律既要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又不能时刻变迁,如果“今日一变,明日又一变,则踏于极端社会法学派之弊矣”。由此可知,陈氏认为正常的“社会法学派”之主张,能够注意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问题。同年7月,陈启修在探讨法之本质时,论及“社会目的法说”。他认为,“社会目的法说”产生的原因是法律专制之流弊,实验主义哲学之影响和劳动阶级之自觉;此派又因“注重方面,小有异同”,再分为心理学的、社会连带的和实际的理想主义的三派;“社会目的法说”认为法为手段而非目的,贵乎社会的作用和目的,其内容应随社会而转移,不必有绝对之真理;研究法学,取社会学的方法而非法律学之注释方法,对于法之适用,重自由的而非逻辑的解释。陈氏注意到“社会目的法学说”使“法学大势,为之一变”,“实为法学史上最大之发见,其先社会而后个人之根本观念,可谓得理之正”。不过,他认为“社会目的法学”有偏激之处。1922年2月,正在柏林大学留学的吴经熊发表了《法律的基本概念》一文,旨在介绍最新之法理。他认为,20世纪之“理”是“实事求是的理”,是“社会日常行事中之理”;法律公平之实质变化莫测,而公平之名目永远存在;法律不是目的,而是促进人类文化的一种手段;“纯粹的法治主义不免种种流弊,必须用治社会学的手段去补救”法学,才能“从法律的专制而得解放”。同月,朝阳大学李炘在《法政学报》上发表长篇论文《社会法学派》,正式提出了“社会法学”的概念,并对其涵义进行解释:“标榜法律学为研究社会生活与法规关系之学,称之曰:社会法学”。他认为社会法学派经由实证的、生物的和心理的,发展成为综合统一的社会法律学;社会法律学的“二大革新之旨趣是:否认注释的方法之自足论而陈述社会学的方法之重要,攻击法律学自身自足之态度,主张以法律学为社会学之一部”;其具体研究方法有六:研究法律制度或法律学说影响于实际社会之结果,用社会学的研究为立法做准备,研究法规实效之手段,研究社会学的法律史学,谋求个别事件的正当合理之解决,使法律目的确实有效。
在李炘的社会法学派之世界谱系中,主张“自由法运动”的法学家们属于社会法学派,日本法学家穗积重远、志田钾太郎、牧野英一和德国法学家施塔姆勒也属于社会法学派,其中对施塔姆勒的正法观尤为推崇。①1923年1月,东吴法学院陈霆锐提出了“社会法系”之概念。他认为,社会法系是最近一个世纪以内,“诸文明先进国”在个人主义之外另创的一种特殊法系。在陈氏看来,社会法系在文化上的根本点是社会义务而非权利,其立脚点是“社会互助论”。陈氏断言,“社会派之法律思想,将来必支配世界他日之法律,必无可疑也”。②除了上述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之外,学界还出现了关于刑法和民法社会化,以及主张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劳动者的生存权、劳动者和劳动全收权的法学社会主义论。前者如刘震的《战前战后刑法之社会的任务》(《法政学报》,1920年第2卷第2期)和许藻镕的《现行私有财产制度的基础观念和他将来的趋势》(《学林》,1921年第1卷第1期),后者如署名三无的《法学的社会主义论》(《东方杂志》,1920年第17卷第5期)和杨孝斌的《社会主义与法律之关系》(《法政学报》,1920年第2卷第5期)。
二、张志让对社会学法学的推进
1.提出“社会学法学”的概念,分析“社会学法学派”兴起的原因1924年1月,张志让在《社会学法学派之起源主义及批评》一文中正式提出了“社会学法学”的概念。这是在陈启修、李炘、陈霆锐之后提出的又一个指称西方“最新法律思想”的概念。他认为,自上古至19世纪末,法律学说可分为哲学、历史、解析三大派,而新进兴起的第四种学派则是社会学法学派。根据张氏的理解,该派的“原则与主义”有四:一为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协调;二为“重新审查法律所根据之原则是否与近世世界之状况不背”;三为进行“社会学之研究,为立法之基础”;四为“法官判案当随案情之异同而求判断之公允”。③由此可知,张氏心目中“社会学法学”的内容至少涵盖社会利益理论、法的社会学研究和法律的运行实效等方面的问题。在张氏看来,社会学法学派之所以迅速崛起,有两方面的原因。首要原因是原有各派的法学学说的“陈腐失用”。哲学派“以为法律乃所以表示吾人天然的性质”或“保护吾人之自由意志”,“每欲藉理想之力,以证现有社会制度与经济制度应行存在之理由,因以保全法律所规定之现状,其结果则法庭判决每在法律上为公允,而在事实上为失平”。历史派“对于法律性质之观念与哲学派同,皆以其为表示永久不变之原则”,“以旧有法律为足以代表自然法”,因此专重“从历史上观念之发达与特定社会之习惯中所得之固有原则”,不容破坏“无过错则无责任、契约自由”等原则,由此阻挠法律之改良。而解析派则认为“法律纯为管治者之命令,但将某种规定应用于某种之事实而已足,不必复问各案之特点,以致判案每患失平”,“即就契约一端而论,此派学者与法官皆牢守契约自由之原则,以为人皆能自谋其利益,无待国家之相助,及见保护工人订约之法律,则决然判决之为无效”。所以,张氏认为原有的哲学、历史和解析三派的法学学说都会阻挠法律的进步,不适应于时代的发展。该派兴起的第二个原因是“近世社会和经济之状态变更,因此有新需要发生”。“自经济革命以来,巨城四起,工人麋集,职业之分日细,资本之集日多,旧有法律,早应重加审查,革故鼎新,不容再缓,故第四种学派乃应运而生”。
2.“新”“旧”之间,定位社会学法学为“新”张志让主张“欲知新学说之地位,不可不先知旧学说之内容,罗列兼陈,美恶斯辨”。②张氏认为,自古以来关于法律性质之认识有十二种,即“神授关于吾人行为规则”,“见容于神”的“古有习惯”,“先哲所习知关于吾人行为之安衢大道”,“表示万事万物之天然性质,以哲学方法而发现之原则”,“永久不变之道德原则”,“人民之合意”,“管辖宇宙之神智之反射”,“最高主权体之命令”,“为人类经验所发见,足使吾人意志在不妨害他人意志自由之范围内,有最完全之自由之条规”,“为哲学方法所发见,法学著作及司法判例所阐发的规则”,“有势力之阶级的条规”,以及“经济或社会原则对于吾人在社会中行为所表示之方针”。③对于上述十二种原则,如果再从法律目的观言之,实可分为三派,即“草昧时期”认为法律的唯一目的是“维持社会之安宁”,古希腊罗马时期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持各人在社会上固有之地位”,17世纪以后普遍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各人“自然平等”的权利与调和各人之自由意志。④张氏认为,这些学说“皆于法律史上,先后占优胜地位”,但近世出现的第四派则“颇如旭日春潮,方兴未艾”。张氏眼中的第四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兴起的“新学派”,其时代背景是“大规模之工业如林,职业之分工益细,自由主义渐失效用”。张氏注意到此派学者“渐舍吾人意志而注意于吾人之需要与欲望”,“法律之目的不在于调和意志,而在于调和人类需要最多之满足”,“法学中之问题为评定各种需要之价值而予以法律上之承认”。评定各种需要的价值,张氏推荐了新黑格儿派柯勒(Kohler)的文明标准,新康德派施塔姆勒的“以具有自由意志之人集成社会”之标准和狄骥的“社会互赖与社会职务”之标准。他相信,“法律之进步,实可于此觇之矣”。⑤张志让认为“社会学法学成效已著,他日造诣,正未可量”,⑥此派“虽属新创,然势力已甚蔓延,立法司法各方面皆已受其影响,继长增高,其未来正未可量”。
3.率先阐释社会利益理论1923年7月,张志让注意到希腊政府于该年2月颁布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农地法。为了改变希腊农民极端困苦的状况,希腊政府强迫收买私有土地,以供贫乏农民之用。张氏认为其政府“不过为大多数人的利益起见,不得不夺甲种人之地以授乙种人而已”。⑧可见,此时张氏已经意识到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1924年初,张志让详细地阐释了社会利益理论。他认为,社会与个人之利益问题是社会学法学派的首要原则。张氏首先阐明法律、权利、利益三者之关系。“在法律上之权利之后,有社会与个人之利益,法律承认之而使之成为权利”,即法律在前,权利在后,法律的作用在于协调社会和个人利益,而后产生权利。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如何协调呢?张氏认为,只要搞清楚了“社会为保全其存在计,有何需要与需求应受法律之承认”和“个人利益得承认至若何程度,而仍不与此种需要与要求相抵触”两个问题,个人利益便能与社会利益并存,成为法律上的权利。由此,张志让认为“社会利益之研究,实为制定法律之前提”,而应为法律所承认的社会利益应当包括“公众安宁、社会制度存在之担保、社会财源之保存、公众道德、公众进步和个人生命”六种。⑨张氏还认为,衡量各种利益,必须遵守“满足最多之要求”,同时“使其他要求受至小之牺牲”的原则。而这种衡量“每易随立法司法界个人观念而变更”,解决的办法在于“法学家与社会科学家的合作”,“由社会科学家以经验和科学的方法,研究社会的状况和利益的轻重,将所得的结果供法学家采择”。①张氏注意到,美国法官卡多佐提议设立审法机关以及美国法律学校联合会设立法学研究所,都旨在促使法学家与其他社会科学家的合作。②由上可知,张氏接受了庞德的社会利益理论。就目前所见之材料,此为中国学界最早关于庞德社会利益理论的论述。
4.梳理欧洲三大民法典与社会学法学的相互关系张志让认为,因受18世纪之哲学和经济学观念的影响,该时期的法律思想认为“社会改造的基础,端在无限制私有财产权的承认,人权的保障,人民主权的产生,与夫政权的分立”,个人自由是法律的目的,“在私法范围之内,吾人行为皆以自私为动机,而社会利益不与焉”。③这种法律思想体现在《拿破仑法典》中,具有四个特点:一是法典为私法上唯一的法源;二是法律在保护有产阶级的范围内,人人平等;三是全部法典都是根据有数的原则演绎而来,“适用论理过度”;四是法条过于严密,法庭没有伸缩的余地,会导致法律不能应社会新发生的需要,不能适应各案案情的变化。④张氏认为,《拿破仑法典》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但最大的缺点在于不能追踪社会的变化,最终成为“进步的障碍”。而法国的法官和学者们常以为该法典已经将全部法律关系涵盖而不思补救之道,故而难以持久。⑤张氏看到,19世纪中叶以来,社会和经济状况飞速变化,“生产之量日大,职工之分日细,劳工人数日增、阶级之冲突等皆为法典成立以前所未有”,由此,在法律思想上“个人主义渐为社会利益主义所战胜也”。张氏所称“社会利益主义”,是指“人群联合之观念”和“共和之观念”。“人群联合之观念”表现在“行政法对于足以影响法律关系之公共利益,加以规定;法律关系,一以公共利益为标准;立法者为保障公共利益起见,对数种法律关系,不复听由个人自由协定,而为特加规定;新法律采个人互助之原则;限制某种权利之行使,及对于不发生有形损害之行为规定责任”。“共和之观念”主要针对家属法,注重夫妻间之平等关系,父之权力渐减而义务渐增,私生子地位改善。
三、结语
关于法律与社会相互关系的研究,张志让提出了“社会学法学”之概念,与陈启修、李炘、陈霆锐等人提出的概念相比,名异而实同。不过,张志让的理解显然更为丰富,包含了许多前人及同时代的学者所未曾注意的内容。关于社会学法学兴起的原因,其他学者往往就法律的“个人主义”立论,而张志让则从法理方面论述过去三大法学派之“附腐失用”,并考虑社会和经济变迁的影响。张氏还注意了欧洲三大民法典与社会学法学兴起的相互关系,并率先引介了美国法学家庞德的社会利益学说。张氏并不囿于某国某位法学家之观点,对法国之孔德、狄骥,德国之耶林、柯勒、施塔姆勒,美国之庞德、卡多佐皆有考查,描绘了一幅相对完整的社会学法学之“世界谱系”。面对社会学法学在西方的强势传播,张氏并未盲目尊之为“法律发展之趋势”,而是仔细考查了批评者的观点,经考证之后才相信“法律进步之道,其在斯乎”。以上种种表明,张志让对社会学法学的理解,较之此前的学者,要略高一筹。1920年代,社会学法学之理论与思想在中国速兴起。先有陈启修、李炘、陈霆锐等人介绍,后有张志让等人详细论述,其后更有吴经熊、陆鼎揆、丘汉平等东吴法学院学者之发扬,当时在法学界最有声望的北京大学、朝阳大学、东吴法学院、北京法政大学等学校几乎都成了社会学法学的传播平台,绝大多数法学家相信社会学法学之思想是“法学进化之趋势”。社会学法学之强势,由此可见一斑。此一时期,中国现代法学的发展尚难称成熟,社会学法学对法学理论和各部门法学皆有不小的影响,从而对中国现代法学的发展起到了某种导向作用。学界对社会学法学在法理上的共识,又影响到后来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和司法,从而间接地影响了近代中国的法制进程。张志让在社会学法学方面的贡献,也是对中国现代法学之发展的贡献。本文仅从社会学法学方面立论,权当抛砖引玉,以期引起更多学者关注此问题。无论如何,在中国法学发展史上,张志让是一名不能被忽略的“法学家”。
1999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研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工作。2012年7月31日,国家开放大学正式挂牌成立,国家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基础组建国家开放大学,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决定,是中国开放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标志。[1]经过十五的发展,开放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截止到2013年9月,全国电大系统开放教育注册在校生达到369万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写明国家要“办好开放大学”。[2]国家开放大学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重组与升级,国家开放大学重新确定了人才培养目标,确立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教学内容改革和学习评价。作为国家开放大学重点专业的法学本科也面临着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其中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是取消还是要加强[3],是全员参与答辩还是部分参与答辩,是保留单一传统论文形式还是向多元化转变,成为国家开放大学系统内法学教师日常教学中经常讨论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
毕业论文写作是开放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试行)》。
1.毕业论文基本要求。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不能用专科毕业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形式必须为学术性论文,不能用法学案例评析、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法律工作总结等其它形式。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必须在6000字以上。毕业论文选题不能太集中,本科阶段课程内容选题要高于总选题的30%,选题要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
2.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写作水平高的老师担任,一般选用中级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本科毕业初级职称的教师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资格担任本科论文指导教师。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也可以被聘为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资料收集、写作方法的运用、文献检索、写作提纲的拟定、督促学生按写作计划完成初稿;论文初稿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定稿进行成绩初评,书写评语。
3.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员须全员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组由3人组成,答辩主持人须具备高级职称,答辩组由电大教师和外校答辩教师组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成绩的认定除了要看毕业论文的本身质量外,还要看学员现场答辩的情况,通过答辩来检验论文是否为学员本人完成。成绩分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个等第。优秀人数不得超过参加答辩总人数的20%。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计划中学术训练课程缺失。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没有论文写作课程,课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试形式。学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学术训练,缺乏论文写作的能力。学员不知道如何收集资料,不知道如何撰写研究综述,不知道论文的布局谋篇。虽然有开设《法律文书》课程,但讲授内容为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的规范和要求,并非学术论文技能的训练。
2.毕业论文表现形式单一。毕业论文只能写学术型论文,导致部分学术功底差,但实践经验丰富的学员兴趣不大。学术型论文需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格式,束缚了学员的手脚,难以调动学员的写作热情,不能充分发挥学员的经验优势。
3.毕业论文答辩过场化。答辩过程中有一部分学员答不出来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部分学员法学基础知识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问,但为了能让毕业率达到一定的比例,答辩主持人往往会放宽答辩要求,一个班级只留下一两个最差的同学不通过,其他同学即使再差,也送个及格分数。导致整个论文答辩过程不是很严谨,学员认为通过太容易,不能够引起学员的重视,不利于论文写作质量的提高。
4.存在抄袭和购买论文的现象。开放教育学员因为没有时间或是因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完成毕业论文,但为了毕业,就去网上抄论文或是花钱买论文,助长了不正之风,构成了学术腐败。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机遇和挑战
(一)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过去是同中国政法大学联办,在教学和毕业论文写作等环节受联办学校的制约。2012年国家开放大学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揭牌成立。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设置本科专业,按教育部规定,首批设置本科专业为19个,这19个专业有独立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其中就包括法学专业。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自主设定教学计划,决定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说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二)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目标也需要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
开放教育的教学具有开创性[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多元化必将更加适合成人学生,更符合开放大学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法律纠纷。[5]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更有利于学员将法学理论同自己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对学员的职业技能的提高更有帮助,更有利于促进知识向技能的转变。
(三)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有利于法学教师自身素质的提升
电大系统的法学教师在学历、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和普通高校的教师都有一定差距,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也有电大系统自身的原因。省级电大以下的法学教师无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导致这些法学教师无法代理案件。电大系统组织的法学教师业务培训数量也不多,省级电大的老师还有机会参加培训,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很少有机会参加培训。一所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只有一两个,教研活动很难开展,在教学压力不大的情况,教学技能很难提高。如果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将促进促使教师知识更新,并提高法学实践能力。
三、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改革的尝试
(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如果学生的学术功底较好,可以通过撰写传统毕业论文来获得学分。此外,学生还有其他选择,或是在有国际国内刊号的杂志上发表论文,或是提交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还可以选择模拟审判案卷及审结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作为毕业论文成果形式。毕业论文的形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报指导教师同意,并须重新开题答辩。
(二)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实行毕业论文“双轨制”改革,在法学专业114名大四学生中,推行法庭模拟审判和论文结合的方式,法庭上的表现和制作完整的卷宗占60%,论文占40%。目前,此项改革尚未全面推开,该校采取自愿选择方式,在2011届114名毕业生中,已有22人选择了“上法庭”模式,其余学生还按传统模式写作毕业论文。[6]
(三)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本科生科研立项、“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暑期和寒假社会实践活动的优秀研究成果经鉴定程序直接转化为毕业论文。
(四)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除了学术型毕业论文形式之外,新增案例分析、毕业设计和调研报告三种形式。[7]
(五)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08年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改革举措:2009年毕业的本科生必须写案例分析,而且必须是具有争议、比较新颖、有研究价值的案例。[8]
(六)华侨大学法学院
法学院要求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复印一个已结案件的全部卷宗。案件可以是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但复印卷宗必须完整。根据该卷宗呈现出来的证据材料,对该案件的性质和判定结论进行分析,并撰写案例评析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简介、证据的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最后的认定结论。毕业生在答辩的时候,必须带上复印的全部卷宗,以便备查,期间要求毕业生先介绍该案件的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以及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可以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案件处理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自己是如何处理案件以及认定结论的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根据毕业生撰写的案例评析报告的质量和答辩的表现进行评分。[9]
四、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制度设计
国家开放大学可以尝试毕业论文改革,既保留传统毕业论文,也采用其他形式。
(一)传统型毕业论文
论文的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选题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切记题目不能过大,如在题目中出“中国”或是“我国”等字样,撰写的论文能够解决生活或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员论文选题尽量不要重复,最好一人一题。在论文的格式和学术规范上要严格要求学员,论文格式必须符合要求,字数不少于6000字。论文的复制比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论文理论性方面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论文的写作着重在于培养一种法律思维能力,重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根据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生的工作性质和生活阅历,引导其选择能将工作经验、生活积累都运用起来的题目,以充分发挥社会经验丰富,动手能力强的优势,而避免了理论基础相对较薄弱的劣势,从而扬长避短,写出具备电大毕业论文特色的高质量论文。[10]
(二)调研报告
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辅导教师可以通过专题讨论、主题辩论、布置小论文等方式,引导学员将自己的工作实践同法学专业课程相给合,确定调研主题。教师要对学员的调研活动及调研报告的撰写进行指导,提高学员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和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调研报告原始材料应真实可信,调研内容应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实证性和时效性,调研材料能有效支持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能解决实际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审视现有法学理论,研究报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调研报告应格式规范,内容明确、资料充实、方法科学、结论可靠,字数不少于10000字。
(三)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是一项最综合、最全面的实践性环节,通过一个模拟法庭的组织与演练,可使参加的学生熟悉相关的诉讼程序、掌握所涉及的各种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培养他们的组织能力、善辩能力及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11]。辅导教师带领学员去法院旁听,和学员共同确定模拟法庭选用案例,确定模拟法庭开庭计划,指导学员完成所有诉讼文书的撰写。模拟审判适用普通一审程序。模拟审判全过程的演示,不仅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更是对其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核,而法律文书和判决书的撰写又可以检测学生对所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6]。没有撰写法律文书的学员可以撰写审判总结上交。辅导教师根据学员在模拟审判过程中的表现及提交的诉讼文书和总结给学员打分,审判过程中的学员演示表现占总成绩的60%,提交的诉讼文书或是总结占总成绩的40%。
(四)发表论文
鼓励学员在读书期间撰写、发表论文,学校对公开发表论文的同学依期刊的不同级别给予一定的补助。公开发表的论文选题必须是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作者所属单位必须是学员就读的学校。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对学员上交的发表过的论文进行成绩评定时要进行学术不端检测。论文应当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方法科学、逻辑严密、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在南大核心期刊和北大核心期刊上的发表的论文只要达到4000字即可,在其它公开出版且有国际和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要达到6000字。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或其他公开出版的编著中发表,且字数在6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应具备申请认定的资格。
(五)审判卷宗
在法院工作的学员或是参加法院实习的学员可以对本人审判或是参与过的案例进行归纳、汇总、分析和总结。要求学员提供完整的案件卷宗,卷宗及审结报告要符合格式要求,要对案件的基本经过、案件中证据的采信、法律的运用情况进行详细的描写,以不少于4000个字为宜。
(六)论文获奖
学员参加国家开放大学、省级法学团体或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学论文评比,获得奖项,获奖论文可以转化为毕业论文。获得一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优秀;获得二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良好;获得三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中等;获得优秀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及格。以上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由学生自由选择,学生在入学后至毕业前任一时间段完成其中一项即可获得毕业论文学分。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教学计划、教学、考核等多个环节。每种毕业论文形式的认定和成绩的评定都需要制定严格的标准,工作量也比较大。但改革是必然趋势,是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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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模式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到法学教育质量,是培养合格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承担着传授知识经验,训练职业能力,培养专业人才的任务。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其原因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很多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暂且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等课程中讲解。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法律职业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而且,这些规范均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所以,思想道德修改课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满足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专业研究人员较少,师资缺乏
目前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内进行专业研究的人员较少,各高校中从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师资严重缺乏。这也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开设的困难。部分高校在法学教学计划中将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选修课程。但是因为缺乏专业的师资,该课程一直没有真正开设。有些高校虽然开设了该课程,但是多由法理学或诉讼法学方面的教师担任主要教学工作。这些人员没有真正研究过法律职业道德,因此,该课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对有关职业伦理规范的讲解。另外,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方面的教材和资料也相对较少,对于该课程的开设也有较大的影响,直接制约了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发展。
二、完善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措施
1.明确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本科阶段的目标和定位
我国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到了“审判分离”,对于司法官不但要求具有成熟的司法经验、深厚的法学知识背景和一定的修养,还要求司法官具有公正清廉、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素养之一,因此,法学教育必须重视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我们应该改变目前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忽视态度,在设立法学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时,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时,法律职业道德应该成为核心课程之一。
2.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
设置法律职业道德门槛法律职业道德一直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对法律职业群体具有重要的意义。英国大学的法学院除了比较重视对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训外,还有重点地安排教学计划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道德、法律伦理、职业素质、律己意识等。美国大部分州要求学生在获得律师职业资格之前必须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在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后,美国法科毕业生仍须通过由各州律师公会主持的“道德品格”考察和面试才能宣誓成为正式律师。与英美等国家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要求相比较,我国对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是比较低的。就律师职业来说,只要品行良好,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资格,就可以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没有对法律职业道德做特别的要求。这也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实践中得不到重视。因此,笔者建议应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提高相应的分值,改变目前各高校中不设或者虚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现状。另外,在取得有关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时,提出高于普通大众公共道德的要求。
3.探索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提高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效果
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必须使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内化成法律职业人人格的一部分。虽然不同的法律职业,具体的职业道德并不完全相同,但法律职业道德包括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廉洁公正以及行为端正自重等,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遵守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决定了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单纯地对学生进行伦理道德说教,而是应该通过收集大量的法律实践资料,创设生动的法律职业场景,通过多种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大学本科阶段是法律职业道德培养和教育的关键时期,是法律职业人形成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阶段。在教学方面上,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道德情感体验的环境,使法律职业道德真正内化成他们的信仰。此外,也可以聘请具有较高的法律威望的专业人士为学生做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专题讲座,提高学生的道德认同。
4.培养法律职业信仰法律职业
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如果主体本身缺乏法律信仰和精神追求,没有规则至上的信念,没有权利本位与权力控制的观念,法治也很难实现。因此,在法学本科阶段的教学中,不仅是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其他法学课程包括理论性和应用的课程的教学中,都必须将法律职业信仰的培养作为其重要的内容。
【摘要】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核心是教与学模式的改革。在教与学模式改革中,实践教学作为开放教育教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本人根据电大系统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提出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并在课程教学和综合实践环节中加强实践教学,使学员将所学的理论能够更好地联系实际,从而提高法学教学质量。
【关键词】开放教育;教学模式;法学实践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核心是教与学模式的改革。在教与学模式改革中,实践教学作为开放教育教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作为开放教育专业之一的法学,是培养法学专业实用性人才的学科,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因而,探索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开放教育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法学专业作为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来说,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一些地方电大仍存在偏重于理论教学的现象
我国的法学教学,多年来,重视法学理论的教学。虽然近几年来,一些院校开始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但仍然以理论教学为主。电大也不例外,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仍存在偏重于理论教学的现象
(二)实践教学应用仅限于少部分课程,有些地方电大仅限于毕业实践环节
一些地方电大实践教学仅限于少部分课程,如刑法学、民法学,更多的地方电大仍然沿袭了传统法学教育的模式,将实践环节的目的确定为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一种手段。实践教学在课程教学中应用较少,即使是毕业实践环节,也不能真正落实。
(三)校外实践基地的效果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存在较大差距
目前,电大法学实践教学主要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校内模拟实践,如模拟法庭、案例讨论、法律咨询等。一种是到校外实践基地(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参加法律实践。从当前实际运行情况看,其效果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存在较大的差距。
(四)没有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实践教学
利用网络开展实践教学,是远程教学的发展方向。但在实践中,大多电大没有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实践教学。究其原因,一是有些电大网络不够畅;二是有些教师没有充分认识到实践的重要性或缺乏利用网络的能力;三是有些学生不具备利用网络的能力。因而,很多电大没有利用网络虚拟社会进行实践教学,或者利用了,但参加者有限,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说明
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包括两方面,即课程实践性教学和综合实践环节教学。
(一)课程实践性教学模式
本模式主要应用于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专科的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学、婚姻家庭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本科的合同法学、知识产权法学、证据法学、法律文书等。本模式采用“二元”教学模式,所谓“二元”教学模式是指以学生是否能经常参加面授学习为基点,根据学生的个体特点将学生分成两组,分别进行两种程度的教学:面授为主教学与网络教学为主。
1.采用模拟法庭方式进行教学活动
针对课程的不同内容,选择不同的案件进行模拟法庭教学。如在《刑法学》(2)中,采取让学生课下收集有关材料,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为了适应开放教育教学的需要,我校在校内建立了模拟法庭,配备了必要的服装和设施,能够随时进行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同时,在鞍山铁西法院、海城法院建立了实践基地,为同学们深入实际提供方便。
2.其他组模式方案
其他组主要是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实践教学活动,采取网络案例分析、网络虚拟模拟法庭、网络小组案例讨论等方式进行。
(二)综合实践环节实践教学
综合实践环节可采取法学专题辩论、法律咨询、观摩法院庭审、模拟法庭等形式。
1.法学专题辩论
教师选取社会热点、争议的法学辩题,将学生分成正方、反方,开展专题辩论。
2.法律咨询
组织学生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既回报社会,又提高学习的兴趣和专业水平。
3.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案例要选择与当时社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参加者由学员自由报名,任课教师决定。其他同学必须旁听模拟法庭庭审。
三、完善和落实开放教学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任务和培养目标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任务和培养目标主要表现在:一是培养学生具有从业岗位必需的操作技能;二是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培养学生的良好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践能力
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离不开教师自身实践能力的提高。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这就要求教师积极参与法律实践,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融入社会,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增加知识含量。
(三)加强实践基地软硬件建设,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基地运行质量
法学专业实践基地,包括校内实践基地和校外实践基地,它是法学教学的必要场所。在校内实践基地方面,一是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增加资金投入,添置必要的设施;二是制定符合实践教学的实施计划;三是建立稳定的参加实践教学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四是逐步形成收集、整理、运用典型案件的机制。在校外实践基地方面,一是巩固和开拓实践基地;二是与实践基地签定能够调动双方积极性,实现“双赢”的协议;三是电大与实践基地加强沟通,校内实践教师经常深入校外实践基地,了解学生实践情况,在实践基地的帮助下,处理学生的问题,指导学生融入司法实践,提高学生的实际水平;四是及时收集实践基地的典型案件,组织教师和学生对案件进行研讨分析;五是聘请经验丰富的司法工作人员担任电大实践教学指导教师。
(四)完善网络建设,保障网上法律实践活动正常进行
处理功能,以保障网上法律实践活动正常进行。一是保证网络的畅通,满足网上实践教学的需要;二是建立各种QQ群,保证信息的下达;三是建立网上教学实践管理员制度,管理员由精通网络知识,又对法律知识有所了解的人员担任;四是需要有专门的软件开发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五)完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
实践教学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更新、完善的过程.必须建立针对整个实践教学模式的评估体系。加强法学课程实践教学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是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不可或缺的两部分,只有加强实践教学,才能更有力地保障开放教育的教学质量,使开放教育这一新的教学模式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张缅.法学教育的重新定位[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2.
[2]吴斌.法学教育改革之路径[J].教育评论,2006.4
[3]肖永平.《法律的教与学之革命》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3期.
[4]李力:《现代远程教育论》,南方日报出版社,2002年4月版.
[5]周愉晴:《电大开放教育教师职业素质初探》,《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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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目的决定了法学课程的设置及其教学方法的运用。由于法学教育目的的不确定性,导致法学教育改革的进程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大法学大专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1卫生法学实践性教学存在问题
卫生法学在我国起步较晚,受传统教学理念等因素的影响,卫生法学的教学方法较为单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没有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致使教学效果较差。为弥补理论讲授的不足,各医学院校也尝试了多种教学方法,比如假期实习、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但这些方法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不能切实提高学生利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1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安排不合理
卫生法学的教学内容以医学和法学并重为教学特色,但在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上,医学与法学的比重却有着较大差别。一方面,医学院校对医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十分重视,一般安排有较长时间的专业实习和临床见习。另一方面,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在医学院校中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与医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学时设置相比较存在很大偏差,大部分医学院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卫生法学实践课程,仅采用一些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此种做法并不能体现学科特色。
1.2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资源匮乏
目前,在卫生医学实践教学的场所安排方面,一些医学院校缺乏政法类院校所必备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场所。加之,医学院校对于医学专业的重视程度较高,而对非临床专业的教学在经费投入方面支持力度较低,这就注定了卫生法学在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上不会轻易获得学校的高投入,使得医学院校建立的法学实习基地也仅仅是与当地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另外,就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而言,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和医法专业实践经验的高层次人才较少,目前卫生法学的大部分教师来自于各政法院校的法学专业,其中也不乏非法学专业背景的教师,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的开展。
1.3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手段形式化
卫生法学实习原本是学生培养实践技能、提高理论服务于实践的主要教学环节,但基于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的情况,大多数学生对待实习的态度是敷衍了事,只为获取一纸实习证明。加之,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实习其实已流于形式。另外,在实践教学中,大多数医学院校采用案例教学,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流程为教师讲授—引出案例—学生回答—教师评析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学生并没有进行讨论前的准备工作,在分析案例时也没有激烈的言辞辩论,只是由教师评析案例后便宣告结束。案例教学法过于注重对法条的解释,缺乏生动性,尤其是缺少对具体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非法条解释问题的演练,而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建立在已知案情基础之上,相关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都事先已确定,仅是审判人员、原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角色事先已拟定,而且学生早已将模拟法庭的全部过程事先演练多遍并形成了剧本,学生在模拟法庭演练时根本不会遇到真实案件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这就无法锻炼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逐渐演变成一场表演剧,致使模拟法庭的功能也逐渐在异化。
2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
诊所法律教育的优势在于着重培养法律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以真正实现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3]。因此,一方面法律诊所可为那些承担不起高额诉讼费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另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将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融合,这不仅是一种全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而且为法律援助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诊所法律教育目前已广泛应用于亚洲、欧洲和澳洲等很多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国外诊所法律教育对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同样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国内很多法学院校都开展了诊所法律教育。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既包括“训练守法精神”,也包括“扶植法治”。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中的尝试,对于那些将来走进医疗机构的学生来说意义重大。诊所法律教育所处置的案件具有真实性和不确定性,尤其是涉及卫生法的现实情境总是伴随着医疗救助的全过程,案件的复杂性、针对性、现实性较强,即便指导教师面对此情形有时也难以应付。因此,这对学生而言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但从另一方面看,学生通过亲自代理案件、了解案件事实、调查取证和参与庭审,能够快速提高他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力、独立办案能力和法律逻辑推演能力。另外,诊所法律教育也能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使其以法律专业服务人员的视角观察社会和思考社会,以医生的视角重新审视当前的医患关系。卫生法与社会、医患权益与社会公正、卫生法与医药卫生事业等新的课程教学内容都体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趋向,这将有利于培养人格健全的、具备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的医学人才。
3诊所法律教育在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3.1诊所法律教育与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契合
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是着眼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即培养具有医法交叉知识,擅长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服务人才。这一培养目标的实现不仅要依靠课堂理论讲授,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培养一种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思维方式。因此,法律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传授,而是一种法律职业训练。而传统的法律教育只注重理论层面的讲授,这种纸上谈兵的做法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要求来看,它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训练具有极大地帮助,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真实案例,并以主体的身份去解决问题,全权负责整个案件,学生通过运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对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使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语言沟通能力、司法文书写作能力等都得到了较大地提高。这既克服了案例教学法易被条文化的缺陷,也解决了模拟法庭虚拟化的难题。
3.2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式已日渐成熟
我国开始启动诊所法律教育始于2000年,当时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北京大学等7所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中山大学、四川大学等4所高校陆续开设了该课程。2002年7月28日,上述11所高校共同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该会目的在于与国内外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院校加强合作交流。截止到2013年7月18日,全国640多所法学院中已有163所加入了该专业委员会。目前,国内著名的法学院几乎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并在不同院校中开设了各具特色、有所偏重的专业性法律诊所,例如:诉讼法律诊所、弱者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妇女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民事法律诊所、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公民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刑事法律诊所、环境法律诊所、公益法律诊所、社区法律诊所等。这些富有成效的法律诊所可作为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场所。
3.3诊所法律教育能更好地确保实践教学的效果
卫生法学是一门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兴医法交叉学科,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工作大多由更易获取医疗卫生资源的医学院校承担。由于医学院校向来注重医学生的见习和专业实习工作,而医学院校对实践教学的重视和支持又是开展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基石。然而,鉴于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中的办学地位,现阶段医学院校对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支持力度不够,而诊所法律教育实际上是借鉴了医学实践教学的模式,这更易为医学院校所理解和认同。同时,也有利于形成一套独特的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
4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质量的建议
4.1加强卫生法律诊所基地建设
医院学校,一方面可以积极申请参加“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暨中国卫生法法律诊所专业委员会”,进而以会员的身份接受该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以加强与其他医学院校的合作与交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医学院校教学医院丰富的资源,加强与教学医院医务科等医患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有特色的卫生法律诊所,这样既保证了医疗纠纷案件的来源,又能发挥卫生法学的学科优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卫生法律诊所在实施教学功能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因而就其设置模式来看,它可以是附设在校内的内置式,也可以是附设于校外的外置式。内置式可考虑将卫生法律诊所设在模拟法庭,使其起到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学生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模拟法庭会见当事人,提供卫生法律咨询,代写司法文书等。当学生积累起丰富的办案经验时,还可以代为调查取证和参加庭审,学生承办的案件数量应以1-2件为宜。外置式可考虑加强与一些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比如当地卫生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院、社区基层组织、检察院等,将卫生法律诊所附设于上述机构中,以便共同构建卫生法律诊所。
4.2开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
鉴于卫生法律诊所教育实施的现状,医学院校应当增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明确其课程性质、授课学时、课程学分、开课对象等。可考虑将该课程设置为限定选修课,具体学时可参照各医学院校的教学计划而定。在课程时间安排方面,该课程可以考虑在大三年级的学生中开设。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受师资力量和教学成本所限,不能在所有学生中启用诊所法律教育;二是,该课程只有在学生完成了法律和医学基础知识的学习,并基本掌握了医疗卫生法的相关知识,才能真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另外,在课程内容设置方面,应涵盖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目的与意义、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基本方法、会见当事人的基本流程、律师职业的基本技巧与策略、提供卫生法律咨询的技巧、司法文书的写作、案件代理前的准备工作、谈判的策略、代理民事案件的策划方案等内容。在考核方式上,应重点对学生的综合办案能力进行考核,不宜采用传统且机械的纸质笔试结业考试,应当探索出一套科学的、富有人性化的、灵活多变的考核方式。
4.3多途径解决经费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卫生法学的教学经费问题是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最大障碍。鉴于诊所法律教育需要较高投入和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办学规模较小的现实情况,医学院校应为诊所法律教育多途径的筹集经费。一方面可积极寻求同类型院校联合办学,以降低办学成本;另一方面要积极寻求社会组织的支持,如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卫生行政部门、附属医疗机构、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工会、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等建立联系,通过学生的案件代理工作,既可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在基层地区的开展,又能在锻炼学生办案能力的同时,获取一定的工作报酬。
4.4加强卫生法学专业教师队伍的建设力度
目前,在卫生法学课程的师资队伍中,相当一部分教师只具备了法学背景或医学背景,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的教师较少,甚至有些专业教师还没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缺乏处理医疗卫生纠纷案件的经验,这些因素都制约着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的开展。对此,一方面要积极鼓励教师通过各种方式外出深造,加深对医法交叉知识的学习,激励教师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通过外出兼职,提高其实践能力,使其成为教学和实践的双师型教师。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外聘的方式,邀请一些资深的卫生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学生进行指导,让学生更多地了解社会,掌握法律流程运作技能。
4.5建立科学的法律诊所管理制度
法律诊所一旦设置成立,医学院校应当根据卫生法学的特点制定科学的法律诊所管理制度,如制定指导教师工作标准及办案流程规范等。因为学生没有社会实践经验,必须在教师的指导下办理案件,指导教师要增强学生的风险防范意识,明确法律诊所对学生工作的具体要求,预期评估客户的合理期望值,逐渐培养学生办理案件的心理承受能力。除此之外,为提高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质量,诊所还应当制定诊所法律服务工作流程、司法文书存档管理规范、奖惩措施、办案质量评估体系等制度。
一、引言
法学是一门专门培养法学专业实用人才的学科,实践性较强。因而对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进行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开放教育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法学这一门专业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同时也有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一些地方电大仍存在偏重于理论教学的现象
在我国多年的法学教学过程中,侧重于对法学理论的教学。最近几年里,一高校开始由理论教学逐渐转向实践能力的培养,但依旧是以理论教学为主。因为有些条件的限制,所以电大仍偏向于理论教学。
(二)实践教学应用仅限于少部分课程,有些地方电大仅限于毕业实践环节
电大的大部分课程都延续了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只是在刑法学、民法学等少数课程进行实践教学,设立实践环节是为了让学生能够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在实际的课程教学中,实践教学的应用相对较少,就算是毕业实践环节也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
(三)校外实践基地的效果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存在较大差距
电大主要采取两种形式来进行法学实践教学,一种是校内模拟实践,另一种是校外实践基地。但从目前的发展来看,所收获的效果还是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差距还是相当大的。
三、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相关说明
(一)课程实践性教学模式
这一模式的真实度很大,主要运用于专科的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和本科的证据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合同法学等具有较强实践性的课程。而这一教学模式采用的是“二元”教学的模式,“二元”教学模式指的是以一个标准为基点,即学生是否能够经常参加面授学习,并以学生个人特点作为参考,将学生分为两组,针对这两组进行两种不同程度的教学,一种是以面授为主,另一种是以网络教学为主。第一,采用模拟法庭方式进行教学活动。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给个案件的选取是在不同课程内容的基础上进行的。如《刑法学》(2)中,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是在让学生收集相关材料下展开的。我校还建立模拟法庭以满足开放教育的需要,对此还配备了相关的服装和设施,从而使得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没有受到时间的限制,能够随时进行。同时,为了满足学生的实践需要,方便与实际情况接轨,还在鞍山铁西法院、海城法院建立了实践基地。第二,其他组模式方案。其他组是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下进行实践教学活动,充分利用网络这一平台采取网络虚拟模拟法庭、网络案例分析、网络小组案例讨论等方式进行实践。
(二)综合实践环节实践教学
综合实践环节主要有四中形式,分别为法律咨询、模拟法庭、法学专题辩论、观摩法院庭审。第一,法学专题辩论。教师将选取当时的社会热点话题或者有关法学标题的热点争议,并把学生分为正、反两方而展开专题辩论。第二,法律咨询。可以在空余时间组织学生在当地开展法律咨询活动,这样不仅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有能够更好的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专业水平。第三,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案例所选取的案例应该在当时社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学生可以选择自由报名参加,但最终的名单由任课老师来决定,其他的同学必须旁听。
四、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措施探讨
(一)进一步明确开放教育法学专业
实践教学的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有其自己的任务和培养目标,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
1.培养学生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具有从业岗位所必备的操作技能。
2.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有所提高。
3.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
(二)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践能力
学生实际的应用能力要想得到有效提高,与加强实践教学力度和教师自身实践能力的提高息息相关。从法学这一门学科来看,自身的实践性就比较强,这就要求教师要积极融入现实社会,并进行法律实践,从而对于司法实践有了更全面的了解,这样也就能够不断的提高教师的法律运用能力,增加专业知识的储备。
(三)加强实践基地软硬件建设,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基地运行质量
校内实践基地和校外实践基地都是进行法学教学活动所必要的法学专业实践基地。在校内实践基地进行教学活动,要注意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可以适当的增加资金的投入,为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增添必要的设备;二是所制定的实施计划要符合实践教学得内容;三是参加实践教学的教师队伍要稳定;四是将实践教学活动逐渐向收集、整理、运用典型案件的机制发展。而在校外实践基地方面,需要注意五点,一是实践基地不能一成不变,要适当的进行巩固和拓宽;二是与实践基地鉴定教学协议,这样不仅能够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同时还实现“双赢”;三是电大应该经常派校内实践老师深入校外实践基地并与基地加强沟通,从而对学生的实践情况有个全面的了解。在实践基地的帮助下解决学生所面临的问题,让学生更好融入到司法实践中去,提高学生的实际水平;四是在实践基地里,碰到典型的案件应该及时收集,对此还应该组织老师和学生进行讨论分析。
五、结束语
为了正常运作网上法律实践活动,一要保证网络的畅通;二保证信息传送无误,可以建立各种QQ群;三建立合理的管理员制度对网上教学实践进行管理;四要有专门的软件技术人员维护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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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的基本前提是法律的确定性,法律的确定性要求作为其载体的法律语言必须具备精确严密和简明凝练的风格。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的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减弱
首先从证监会的监管独立性来说。证监会是我国主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政府单位,但证监会作为国务院所属正部级事业单位的地位,使其不可避免地承受国务院的部分职能,体现在监管政策上为监管还要为其他政府目标的妥协;而且证券会在各地派驻的监管部门,受地方行政力量的干涉,导致自身的监管职能受到很大的制约。其次从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来说。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一个重要的作用制约上市公司的行为,监管公司的不法和违规行为。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但是近年来独立董事这种独立监管作用逐渐减弱,在监管公司行为中起不到显著作用。
(2)监管主体的职业道德缺失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向公众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审计。然而有部分人员,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或是迫于上级的压力,而放弃甚至沦丧了职业道德,由于其具有专业技能使其作假账具有高超的处理能力,操作极具隐蔽性,一般检查较难发现,易于逃避外部监督。如红光实业管理舞弊案中的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张家界管理舞弊案中的湖南会计师事务所等,这些事务所帮助上市公司一同造假,共同虚构不存在的利润,导致了所披露的会计信息严重不真实,起不到其应有的监督和管理作用。
(3)监管进程的滞后
对会计信息的监管中存在着法律普通存在的监管滞后的问题。监管部门本来应该在审核公司上市材料的时候应该及时发现问题,但是实际会计信息披露造假事件中,证监部门面对上市招股说明书均存在着严重的弄虚作假的行为却形同虚设,而是在事件曝光后才进行严厉的查处,明显存在监管进程的滞后性。
(4)监管形式的单一
政府对于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主要包括派驻工作组进行审计、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这种监管方式有其积极的作用,然而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方面,会计信息的产生是个动态的流程,这就要求法律需要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单一的检查只能找到一个点上的信息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有限的检查难以完整、精确地找到一个会计期间中作假的地方。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体系的措施
(1)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规范,其主要原因还在于公司内部体制的不健全和治理结构的不完善。这就需要上市公司要先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一方面,要增强董事会的职能。建立董事会的独立的领导权,使董事会成为一个独立的强有力的决策机构,还要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吸收一部分小股东的代表,真正保护小股东的合法利益;董事会内部设立专门委员会,建立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的制约关系;还要建立一套全面有效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机制,这样可以及时发现董事会运行存在的问题,使董事会更好地创造股东长远利益。另一方面,要优化经理人激励制度。不能以公司利润的单一指标对经理人进行考评,因为这样容易助长经理人为了追逐利益而披露虚假财务信息,而是应当建立一套长期有效、多方位的经理人的评估、激励机制。
(2)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注册会计师作为审计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的专业人士,对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至关重要。因此,应该加强对中介结构的管理:首先,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准入、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会计中介机构从业兴衰关键在人,因此要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准入,并把把加强从业人员后续教育作为一项战略工作来常抓不懈,不断充实新鲜血液,切实注重现有管理人员的再教育,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其次,加强法制建设、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应明确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责任,对其执业过程中所进行的违法行为应明确其应负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和刑事责任;应明确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执业水平和执业道德,保证执业行为规范化;应加强执法监督,整顿行业秩序,取缔“假冒伪劣”从业人员,严禁市场中介服务中的“坑蒙拐骗”行为,净化中介市场环境。
一、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从经验教训来看,内部法律风险是最主要的原因,主要源自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不完善,相关岗位人员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不强或意识淡薄,在经营决策中未充分考虑法律因素影响,对国家法律法规认知不充分、存在侥幸心理故意违法经营等,这些都是引起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因素。外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自身以外的法律环境、社会环境、政策环境、自然环境等因素变化而引发的企业难以避免或不可预见的法律风险。例如,电力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到位或审查不严引起的违反环境保护、侵犯知识产权、侵害第三方利益、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等违法行为;合同管理不严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合同条文审查不严,为合同的履行及以后产生纠纷后的诉讼埋下隐患;对方当事人资质审查不严,出现违法挂靠使用他人资质或以全部转包的方式来承揽工程等。企业作为一个法人组织结构,在外部沟通环境中,不可避免需与政府、相关公司、组织、个人等进行交易、买卖等商业行为,这个过程本身就可能产生法律风险。这些引发企业法律风险的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完全控制和避免的,所以企业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后果主要是造成企业经营成本增加或债权债务能以履行,严重的将导致企业难以生存甚至破产。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机制的构建
电力工程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存在多样性、复杂性,而且也可能发生在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或领域。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它所具有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都是法律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与此同时,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常常是相伴相生并具有转化性,所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一个综合、系统、全方位、多角度的防范工作,必须从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建设、人才机构构建等方面入手,通过运用全面、全程的管理手段,最终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
1.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各项流程和作业的管理规范,其本质是行为规范及标准化,也是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的延伸。通过建立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运营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它是企业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就要把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都纳入到法律风险防控之中,建立起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才能尽可能地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企业各项管理工作要规范化、制度化,最终以“法治”代替“人治”。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应当运用现代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分析、法律风险防控、法律风险化解、法律风险考核等制度体系。制度的建立既应体现法律风险管理动态闭环的管理过程,又应当将企业法律风险制度涵盖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每个环节。法律风险制度的建立首先要有规划。企业应制定《法制工作规划》和《普法宣传规划》。其次,应有良好的制度系统保障,如制定相关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重大经济合同法律审查办法》、《重要决策法律审查办法》、《重要规章制度法律审查办法》等。再次,应落实法律制度考核机制,分清责任,严格奖惩,制定《经济纠纷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法律风险控制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而且要有良好的监督落实机制,用以指导企业法律事务和合规工作的有序开展。
2.建立法律风险防范管理机制
企业要采用动态循环控制的原理,运用“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管理方法,通过建立动态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达到管理控制法律风险的目标。针对电力工程企业,应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①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是电力工程企业主要的经济行为,通过合同的签订,从而产生了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也是电力工程企业最容易产生法律风险的地带。加强对合同的管理是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方法。要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首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尽量使用国家或国际推荐的规范版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FIDIC推荐使用的红皮书、白皮书等;在未有标准版本时,企业应尽量参照规范版本,在规范版本基础上与相关法律部门一起制定企业自行使用的标准合同文本格式。标准合同文本的制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或避免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与此同时,企业应该根据工程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标准合同文本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合同标准文本的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合同专用条款中的内容。其次,应建立完善的合同审批和授权管理制度。在合同评审和签订的全过程中,程序的流程及授权规定需明确且规范,确保合同在意向沟通、招标、投标、签订、履行、争议的解决等全过程均能被管理与监控,尽可能降低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②建立完善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企业的经营是由人去组织实施的,它的运作与经营离不开人。按照现行的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劳务合同、薪酬、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工伤事故、劳务解聘等相关劳动法律制度。企业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建立完善的用人制度,从而减少或避免用人劳动关系方面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这对于企业平稳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③建立完善的诉讼管理制度。诉讼是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也是法律风险发生后的一项事后补救措施。在诉讼发生后或在诉讼时效期内,法律部门要积极指导相关部门进行诉讼或应对诉讼,尽可能提早策划,准备相关材料,避免证据消失及诉讼时效过期。法律事务部门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企业的需要,积极将诉讼的事后被动控制转向提前准备的事前控制,积极做好诉讼的前期准备,切实防范并化解经营风险,减少引发诉讼纠纷的各种因素危害。3.加强企业法律机构的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人员的设置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企业通过聘用社会律师,由兼职律师负责企业全部的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第二种是企业在内部任用法律从业人员负责企业全部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第三种是企业采用内部法律风险防范人员和外聘律师相结合的方式。这三种方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规模及业务的需求进行合理选择。相对而言,企业内部法律从业人员相对外聘律师对企业内部情况更为了解,能更多地站在企业管理和经营要求的角度思考问题,能全盘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判断,做出的决策更能符合企业的实际要求。而且,很多时候,企业内部法律从业人员作为企业管理部门中的一员,能更多地参与企业的管理环节,能起到更大的事前防范作用;外聘律师更多的是一种顾问角色,或者“救火队”的角色,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以事前培训和事后救济为主。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最佳模式应是公司内部法律从业人员与外聘律师相结合的方式。企业日常运营中的法律咨询、风险控制、制度制定、重大事项法律确定等,需要运用熟练企业内部情况的内部法律从业人员来进行业务的把控;某些专项的法律,需要由社会有专长的律师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如某些特殊的海事法律、国际法律、财务尽职调查等项目,更需要了解专项法律、对专项领域情况了解的人进行规划和处理。通过建立有效的法律机构,建立起以法律专业人力为主、其他相关人员在法律机构指导下为辅的机构体系,使法律机构不断完善。
三、总结
在电力工程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的同时,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带动着各个产业的发展。在电力工程方面,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各种风险,其中法律风险尤为突出。在企业法律风险存在的同时,如何做好法律防范甚为重要。电力工程企业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制度,通过制度建设、风险机制完善、人才机构构建等方法,运用管理的手段,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要根据法律的要求来完成企业各个环节的管理,从而减少企业管理体系在法律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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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会实践是高校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深入了解基层、深入发展群众、接受教育、施展增长才华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是新形势下开展大学生素质教育的客观需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实践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工学结合模式下高职学生社会实践的基本原则
(一)满足教学要求
高职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应当与教学相融合,满足教学要求。社会实践为课堂教学传递真实的反馈信息,补充课堂教学与社会现实脱离或滞后的现状,促进学校与教师及时调整、完善教学内容,优化教学结构[4]。因此,高职院校应当把社会实践融入高职教育的培养体系,形成以教学为中心的与科研、生产实践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二)注重社会和用人单位的需求
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下的高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要更加注重社会和用人单位岗位的需求。一方面,学以致用,服务社会,是社会实践的本质。高职学生学习知识不能局限于课本理论知识,还要将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将知识转化为生产力,为社会和国家作出贡献。将社会实践与服务社会相结合,通过企业实训、“三下乡”、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使学生广泛地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不断参与社会生活,在实践中积极参与地方建设,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另一方面,高职院校要培养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企业人”,使高职学生适应并服务于企业。因此,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下的社会实践活动要适应企业具体岗位要求,使不同专业的高职学生满足不同企业、不同岗位的具体工作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实践,学生才能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更好地为社会和国家服务。
二、工学结合模式下高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途径的思考
(一)开展专业实践
拓宽专业实践教学,引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高职院校注重组织以专业实践为主要形式的社会实践。一方面,通过学习参观、人物访谈等形式,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教育活动与劳动生产相结合、理性认识与感性认识相结合,学生深入企业、公司、车间、社区等,走访企业高管、劳动模范、行业能手、道德楷模等,了解社会、了解基层,激励学生在实践中奉献青春;另一方面,通过专业实验、课程设计、金工实习、生产调研、查阅文献、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的专业实践,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加强对专业知识的掌握。
(二)深化校企合作
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要求学校由封闭的学校教育走向开放的社会教育,让学生走出校园、走入企业,使企业参与育人的全过程,强调企业与学校紧密配合、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教学机制,使企业在高职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5]。然而,目前多数高职院校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仍处在初级阶段,即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学生到相关企业进行实习,由专业教师带队。这就使企业仅作为学生实习的场所,与育人环节相脱节,实践效果欠佳。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充分调动企业的主动性,让企业全程参与专业教学、社会实践,共同制定社会实践实施计划和方案,使企业将其未来发展、人才需求与学校教育紧密结合,增强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积极性,努力挖掘校企双方合作的潜力,实现校企“无缝链接”,使高职毕业生的职业素质与职业能力符合企业人才需求。
(三)加强基地建设
稳定的基地,是社会实践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选择社会实践基地,打一枪换一炮是行不通的,只有建立起稳定的实践基地才能将社会实践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因此,高职院校必须重视社会实践基地的开辟与建设,本着慎重选择、重在建设、双方受益的原则,建立多种形式的具有综合功能的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社会服务。一是积极探索社会实践新模式。变单一型基地为多样型基地,积极探索合作互利式、订单式(招生与招工一体,实习与就业一体)、业务式(学校与企业建立稳定的专业业务关系)、社会式(由地方政府牵头,各高职院校与企事业单位共同组建综合性实践基地)等多种社会实践模式,不断深化合作内涵,增加实践基地活力,增强实践基地的稳定性[6]。二是工学结合,建立校外实训基地,特别是将工厂、企业等作为社会实践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基地成为学校科研、教学的重要平台,学校依托基地充分发挥辐射作用。整合优势资源,由基地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社会实践指导教师,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进行专业的全程指导。使学生受到锻炼,企业得到收益。长期坚持,实现双赢。三是通过顶岗实习,为大学生积累工作经验,快速适应职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为企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搭建平台,建立高职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一、当前大学生社会实践现状及问题
1.渠道单一,选择性差。在选择社会实践基地的时候,学校由于受社会需求、经费、管理等因素的限制,往往使社会实践活动存在实践渠道单一,学生选择性差的问题。有时甚至出现几个班全进社区或都去敬老院的现象,这对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的成效及学生参与的兴趣影响极大。
2.实践过程简单,认知较浅。进入到实践基地,由于沟通能力、适应能力、工作能力等问题,使学生不能深入到生产实际中去,不能与实践基地的工作人员结对子、交朋友。从而导致对实践过程认识不够深刻,认知深度不足,对实践活动的认识停留在表面,不能把感性认识深化成为理性认识,综合分析能力还有待于提高,因而难以形成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3.实践管理粗放,缺乏统筹。在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部分教师在思想上不够重视,只是扮演联系、跟随、点名、分配的角色,不能够根据实践的具体情况给学生深入浅出地讲解相关知识和原理。不能帮助学生融合到工作角色中去,不能够帮助学生解决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学校的其他部门、其他活动有时会影响到学生的实践活动。
二、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实效性的途径
我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综合实践教学改革实施方案》自2007年9月正式实施,在此期间,经过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我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综合实践教学改革,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教学效果。
(一)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首
教学和实践中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调整和充实教学内容,努力培养大学生的理论思维能力、实践操作能力和探索创新能力。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促进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切实增强课堂理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通过长时间的各种形式的调查,我们感到不论是思想政治还是专业理论的教学都与实际存在一定的脱节现象。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不断强化课堂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学生在学中做以及在做中学。加强思想政治教学的时代感,敢于尝试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解读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创新思想政治教学的新方法,不断运用新的教学手段,提高新的教学理念,以便使政治思想教育更加贴近学生、贴近实际,使学生在获得理论知识的同时,培养其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通过多种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通过“以课堂为主导,在课外多辅导,对个别要疏导”的方式使大学生能成为自主、自立、身心健康、乐观向上、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的社会栋梁。
(三)重视并强化实践基地建设,建立相对稳定
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认真总结多年来的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建设的经验,始终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以培养专业人才为目标,运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发新的实践基地建设,并与之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在乡村、城市、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各种实践基地。力争使学生专业学习与社会实践相对应,社会实践的内容与毕业工作相衔接,使社会实践成为贴近学生、贴近专业、贴近实际的有实效的载体。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培养技能型人才,提高大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开拓其视野,为他们将来步入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统筹规划并细化实践过程
首先把实践教学纳入教学计划,并有明确的总体思路,围绕学生成长成才目标,开展富有成效的社会实践活动。将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依照思想政治理论课新教学计划,属于课堂教学内容的一部分,是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堂教学中的实践教学课程。在实践计划、教学安排、人员配备、学时保证、经费投入等问题上都能够认真执行。其次,确立科学完善的考评监督标准,把社会实践活动纳入到教学环节,规定学时、学分。实践成绩的考评体系要科学、合理,保证评价的真实、准确、全面。应采用自评与互评相结合,建立奖惩分明的措施和制度。再次,要细化实践报告的写作要求。实践报告是对自己实践过程的全面总结,学生应根据实践调查的内容,整理实践数据和素材,对实践内容进行系统地综合分析,然后撰写实践报告、实事求是地填写实践报告表。要求必须有调查的具体事例或数据,有收获或体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理性分析和思考,有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建议等,从而切实提高学生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社会实践形式要灵活多样,内容丰富多彩
为了避免单一重复,实践形式应该灵活多样,内容上也应该丰富多彩,这样会使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增加其参与的积极性。既有校内实践也有校外实践,校内实践可以包括:专家讲座、重要节日纪念、各种主题演讲等,校外实践包括课外的参观(参观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自然和人文景观、教育基地)、调查、走访、普法宣传、科技活动、勤工助学、创业实践、社会服务等等,学生可以任意选择其中的一种形式自行确定社会实践的主题和内容。
(六)营造全员参与学生实践活动的管理体系
形成长效机制学校要充分重视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立项、社会实践、经费保障等各方面政策和措施。营造全员育人全员参与的管理体系,使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有序化、制度化、长效化,同时充分发挥团组织和学生会的作用,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应积极配合教师,引导学生兴趣,激发参与社会实践的热情。发挥团组织、学生会的协调和组织作用,实现大学生的自愿参与、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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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的本质是资金运动和相应的财务关系。而财务关系属于 交易 的性质,是企业利益相关者的产权在企业契约组合中的联结、综合。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财务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随着我国财务制度的不断改进,我国逐渐重视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逐步以市场理论为指导、以财经法规为依据、以理财为重点、以有利于自身发展为目的的财务管理新机制。在这个过程下,虽然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方面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去探索完善。
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对于事业单位来说,在日常管理的过程中,财务管理对于整个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行政事业单位是国家行政部门的附属部分,其日常的工作有一定的公益性,既是国家行政职能的延伸,也是为人民服务的部门,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的事业单位资金来源分散,来源渠道具有多元性,这就给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所以在财务管理方面也较为复杂,因为需要根据资金的来源进行分类管理。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具有公共性,这要求我们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财务核算的过程中需要时刻接受监督和检查,需要时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科学管理以及审核,对每一项的支出都要严格审查和规范,进而可以保证事业单位的健康运行。
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特点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主要是由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核算监督等几个部门组成,各个行政事业单位应该按照国家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平衡好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事业单位是行政部门在职能上的延伸,所以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这使得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与一般的企业有所不同。具体如下:首先,事业单位的服务职能中需要考虑社会发展的要素,服务范围广泛,从经济性质的角度来看这是不符合大部门企业的财务管理特点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在目前的会计准则基础之上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在核算方式方面需要更加的灵活,其次,由于我国的事业单位在资金来源上,除了财政资金外,还有自己的一些服务收入,从这个角度看,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使得财务管理工作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合理
我国对财务预算工作就进行了一次改革,改革之后,要求实施部门预算管理,同时在支出方面要求进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也进行了针对性的管理,但是从实际的改革效果来看,效果不尽理想,事业单位在预算管理方面依旧是水平有限、相对滞后,使得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工作只是流于形式,预算管理工作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实际工程中,很多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过程中,没有与各个下属的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再加上编制时间比较急促,使得大部分编制人员在编制过程中使用增量预算法,就是在上一年度的实际支出之上,考虑到本年度新增加的增量因素来确定下年的预算支出,这种方法的优点就是简单实用,缺点就是考虑因素过于简单,而且增量因素主要是凭借经验来决定,往往不够科学合理。
2.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不够科学完善
任何事情都有章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客观来说,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大部门都有自己的财务管理制度,但是不够科学和健全。主要表现在,对于财政拨款的专项资金管理不严格,内部控制不够,一些资金的往来都没有进行及时的记录,这样一来就造成了财务风险敞口的局面,抗风险能力大打折扣。事业单位仍旧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在进行对外投资的时候,往往存在着盲目草率的情况,并没有进行科学的投资分析,这样就形成了投资回报率低的局面,还容易造成资金流失。
3.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混乱
一般来说,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资产是来自于财政部门的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但是在实际中,很多事业单位内部都有资产与管理不匹配的现象。更有甚者,一些事业单位都没有相应的建立起明细账,资产管理人员根本就不清楚资产的账面价值,折旧情况,账实不符,责任不清的现象比比皆是,有些事业单位在资产购置方面也进行盲目跟风攀比,这就导致了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低下,这些重复的购置资产也很难进行资产交易,使得资产闲置,造成浪费,如果这些资产进行交易,也容易出现暗箱操作,未经批准就办理产权变动手续,形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人员专业素养有待提高
不可否认的是,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财务工作中存在着诸多的不规范之处,财务信息失真也就在所难免,内部的一些从业者,经验不足,专业素质不够,会计核算过程中,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众所周知,会计信息的准确记录是进行财务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一旦会计信息不能准确真实及时的反映出事业单位的业务情况,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从何谈起。但是目前,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水平不高,账目设置差异大、账务的处理不规范等等问题阻碍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账目的流程控制体系也不够完善,没有相应的进行监督。
五、新形势下完善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具体对策
1.加强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加强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是保证事业单位正常运营的基础,我们只有重视预算工作的编制才能从根本上进行改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首先,在取得各个部门的信息的基础上,认真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保证其执行力。其次,我们可以配套奖励措施,从经济角度保证预算目标的实现,再次,在事业单位执行预算计划的时候,相应的建立起考核制度,进行监督。最后,做好预算工作的信息反馈和整理分析。
2.加快财务制度的改革进程
在科学管理理念的指导下,事业单位应该根据国家的宏观调控目标,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本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流程,制定本单位的预算管理计划,并对预算管理进行评价、监督、实施等等,这些制度的制定一定要结合事业单位的自身情况,这样才能保证其可行性,另外还要提高内部财政管理的水平,对财政管理人员进行制度监督和约束,尽可能的避免违法乱纪现象的产生,保证事业单位资金安全,进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事业单位而言,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还需要坚持科学管理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从长远上保证事业单位的健康运行,坚持科学管理的观念,锐意改革,不断创新。
3.坚持考核制度,加强监管
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内部员工的考核,并且可以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坚持考核,也可以实现外部监管,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水平,同时还要进行审查,不仅仅账面上核对数字金额,还需要进行实地盘点,对事业单位的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方便对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由于目前,事业单位人员可能会特别注意这一块的检查,就要求相应的监督人员要有很好的专业素养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只有这样才能从外力上保证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落实到实处。随着事业单位经济业务的不断丰富,对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要求就更高了,这需要我们加强对财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定期组织财务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还要提高这些人员的法律意识,既可以让他们了解到我国制度规章对财务人员的具体要求,同时,还可以提醒这些人员不要触犯法律。
4.提高资产的管理水平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主要是由国家部门拨付的,对于这部分款项的使用是我们事业单位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关键,首先,改变以往的观念,一定要认识到资金和资产的转化,还可以将资产管理水平的考核纳入业绩评价之中,其次,我们要建立起健全的资产管理办法,使得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不断地科学化、透明化,以制度的形式进行权责的明晰,同时还可以充分调动办事人员的积极性,在工作流程上做到有据可依,同时还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债权债务的管理,对于应收账款应该定期催款,防止外借公款行为的发生。
5.强化内部控制的意识
对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而言,要不断的强化内部控制的意识,具体来说就是,相关的财务负责人要增强责任主体观念,做好模范带头作用,积极进取,不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我提升,可以极大地改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水平不高,账目设置差异大、账务的处理不规范等等局面,与此同时,还可以建立起内部财务控制制度,通过制度来管理人的行为,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行为监管,对于一些不可以一人兼任的职位,我们要专人专岗,这样可以相互监督,相互牵制,一旦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什么问题,可以及时的进行补救,通过这些措施,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正常开展,为事业单位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前言
对于企业预算部门而言,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积极建立内控制度,不但是对预算部门财务管理过程的监督,同时也是完善企业预算部门财务管理行为的重要措施。基于这一认识,企业预算部门必须对财务管理中的内控制度引起足够重视,并根据企业预算部门的管理特点和现实需要,制定具体的内控制度,保证内控制度得到全面有效实行。结合企业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实际,内控制度的建立应积极实行目标-目标成本预算管理模式,同时还要加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内部审计,最后应加强部门预算控制,保证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完善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应实行目标-目标成本预算管理模式
对规模较小或成立初期的公司,可以实行“目标利润-目标成本”预算管理模式。在这一管理模式中,公司应本着统一起跑线的原则,按类别统一核定各类企业的资产回报率和收入、费用等指标,确定各经营部门及二级单位的目标利润。在具体执行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明确管理模式的作用及其指导性
在完善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中,明确目标-目标成本预算管理模式的作用,对提高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效果,和满足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构建需要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应将目标-目标成本预算管理模式作为指导。
2.认真核定财务管理中的各项经济指标
在完善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中,核定财务管理中的各项经济指标,对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实行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基于这一认识,只有按类别统一核定各类企业的资产回报率和收入、费用等指标,才能保证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得到有效实行。
3.加强对预算部门财务管理的监督
对预算部门财务管理的监督,是内控制度的建立的主要目的,同时也是内控制度的主要内容。基于对预算部门财务管理的了解,以及内控制度的优势,加强对预算部门财务管理的监督,是满足内控制度构建和执行需要的重要措施。
三、完善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应加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内部审计
内控规范体系要求企业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并经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明确企业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责任,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内部控制体系的过程中,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建立规范的内审制度,定期对债权债务清理核实。为此,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完善,应加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在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加强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既关系到内控制度的实行,同时也对内控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应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引起足够的重视。
2.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完善,应加强内部审计
加强内部审计,既有利于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同时也能够对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效性进行评价。因此,加强内部审计是完善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重要手段,对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而言具有重要作用。
3.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完善,应对自我评价和内部审计的结果进行评估
鉴于自我评价和内部审计的必要性及重要作用,预算部门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完善中,应对自我评价和内部审计的结果进行评估,保证预算部门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能够真正成熟完善起来,进而满足预算部门财务管理的现实需要。
四、完善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应加强部门预算控制
考虑到完善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现实难度,在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应从部门预算入手,加强部门预算的控制,保证部门的预算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具体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做好部门预算控制
在部门预算编制环节,要在实施综合财务预算的基础上,努力做到零基预算和细化预算。在部门预算控制中,零基预算和细化预算关系到部门预算的整体控制效果,只有做好这两项预算,才能保证部门预算在合理的控制范围内,满足部门预算控制需要。
2.应在支付环节强化预算执行,防止随意调整追加预算以及超预算、扩大预算范围等行为的发生
在完善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过程中,要想加强部门预算控制,就要使预算规范化,并且保证预算在可控的范围之内,保证部门预算控制取得实效。
3.建立合理、规范的预算调节机制,赋予主管部门一定的权利
在部门预算控制中,根据预算的执行情况建立合理、规范的预算调节机制,赋予主管部门一定的权利,是提高部门预算控制的重要手段。
五、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在完善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过程中,要想提高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内控制度的建立就要积极实行目标-目标成本预算管理模式,同时还要加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内部审计,最后应加强部门预算控制,保证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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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我国的建筑行业得到快速发展,建筑总量压在不断增加,同时对于建筑工程的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在不断加剧。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管理论文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应用的现状
1.1企业的信息化水平逐年提高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一些发展较好的建筑企业已经把目光转向了计算机信息化,他们逐渐使用计算机来整理工程数据,不仅可以使各项数据得到快速运算,而且使建筑商业信息得到广泛传播,因此,在提升企业信息化时可以在一些发展规模较大或建筑水平较高的企业建立局部网络平台,使内部信息公开化,实现企业内部各种资源的有效共享。如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立的PAS系统,该系统是集中展现现代集团的核心业务,生产和各种应用内关键信息资源的门户系统,集中了单点登录、信息发布、在线通讯、短信群发、工作流程、员工论坛、信息检索、资源共享、项目协同、日程管理的功能于一体。各部门人员可通过该平台统一发布各类信息、访问各个与己工作有关的信息系统、发起或参与工作流程、协同进行工作,提高了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
1.2工程管理信息化的管理方法处于粗放阶段
工程管理软件还处于发展阶段,由于各个企业的组织结构不同,工程管理信息化的程度也不同,所运用的途径也不同,加之信息软件所能运用的范围也不同,而国外的信息处理软件引进企业必须汉化,将英文翻译成中文,所以在维护起来有一定的局限,且引进价格昂贵,处于起步或初步发展的企业难以承受。
1.3信息化程度较低
很多起步阶段的工程管理人员对项目信息化的规范工作流程不熟练,对识别不同种类的信息敏感度较低,且对识别项目工程风险和工程预警的意识不强,错误的认为只要有网络和发邮件就是信息化的标志,在推行信息化的态度上的意识不强,只是局限在对企业的发展和宣传有利,但估计成本预算。
1.4工程管理人员整体信息化素质进入瓶颈期
目前,处于发展阶段的建筑工程企业的员工素质参差不齐,在新业务流程方面所要具备的管理思想和企业文化渗透不彻底,而建筑工程管理企业进行信息化建设最终的决定要素往往取决于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接受和学习程度,但员工的信息化素质不高给全面推行信息管理会带来诸多的不便,因此,在实施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之前,要根据本企业员工不同的知识水平和素质状况以及接受水平,对员工进行信息化知识强化培训,使其充分了解信息化管理对企业的重要性,才能从根本上克服推行信息化的最大障碍。
二、建议与结论
2.1建议
2.1.1搭建多层次管理平台
在推行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的因素,诸如参与方的需求、内部员工的需求、宣传企业形象的需求以及企业发展的需求,建立一个包含全面多层次的、多放协作的关于知识、信息以及商业化的软件系统或网络信息平台,自动生成不同主体的数据显示,让各种资源通过信息化实现共享,这样一来,涉及到各个方面的信息都能得到有效的利用,推进了企业的发展。
2.1.2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一体化信息系统
涉及到建筑行业的信息内容多、涉及面广泛、数据庞大,因此,要灵活的运用这些数据必须建立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一体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地了解投标、招标信息,即时的掌握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项目计划进度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施工状况,在工作流程再造和数据中心建立的过程中应突破各部门单一应用的局限,科学地将各项内容有机地联系起来,实现各业务模块的联合监控,并能有效地协调项目部与各相关方的工作关系,形成一个全过程全方位的工作环境。如中国寰球工程公司所建立的项目控制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该系统包括工程概算、进度计划管理、预算和费用管理子系统。按照项目工作分解WBS进行计划进度控制、项目费用估算、费用变更处理。以批准的控制预算为基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提供实际费用消耗状况和发展趋势的信息,以便分析和纠正偏差。
2.1.3以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为核心
在推进信息化的过程中,应该让每一个企业懂得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从自己企业的特点和需求为出发点,确定企业适合的信息化途径,找出本企业的信息化路线,且不可盲目照搬别人的经验或教训,而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的核心是工程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它为工程项目管理提供一个相互协作的工作软件平台,实现对工程项目的预期目标控制,加强工程项目生产要素管理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促进工程项目管理从传统的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型管理转变,因此,在实现工程管理信息化的时候一定要以各个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为核心,找出适合本企业的信息化道路才能实现盈利最大化。
2.1.4政府要及时的提供保障支持政策
政府应在必要时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以保障、支持和鼓励建筑行业中工程管理信息化的技术创新和新技术引进,在人才、科技、资金等方面加以扶持,支持企业在信息技术上的创新,并在制度上保障工程管理过程的信息化,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创建适合各个建筑工程管理企业信息化的良好平台,规范建筑工程管理市场,制定并维护好规范的市场秩序,加大对科研方面的政府补贴,增加对信息化技术开发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完善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制定较为完善的培训规划、资金运作计划和各种激励政策,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培训教育环境。(本文来自于《甘肃科技》杂志。《甘肃科技》杂志简介详见.)
2.2结论
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化技术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每个角落,在运用信息化时我们要从认识上突破原有意识上的局限,透彻的认识信息化建设是一场深刻的管理方式变革,在信息化建设战略规划中,若要提高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加速行业和企业信息化应用进程。就要把各种信息技术和管理方法相结合,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建筑企业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使信息化的管理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使企业形象得到大幅度的改善,并进而改善建筑业的整体形象,提高工程管理的工作效率、提高工程施工的整体技术水平和安全水平,最终使企业在同行业中的整体竞争力得到提升,让企业的生产成本和工作强度有所下降,工程质量依然得到保障。另外,在建筑领域中信息化的管理方式已渐渐普及,而建筑工程管理的信息化主要是通过一个技术平台来展示的,因此,在开展建筑工程信息化的时候需要搭建多层次的管理平台,构建涵盖整个建筑工程的一体化系统,创建以数据为媒介的具体的工作流程,使工程管理信息化成为建筑工程管理企业的一个增强自身竞争力的工具。而各个企业也应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研究怎样运用这个工具来谋求发展,真正实现本企业的发展。
1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常见问题分析
(1)施工成本管理问题
施工成本管理和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具有一定的关联,施工进度加快,工程效率提高后,就能够节约施工过程中各种成本费用支出,而施工的时间太长,势必投入更多的成本费用,譬如要支付更多的人员工资,电费、水费等也会增加,成本自然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施工周期长,需要动用大批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才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施工任务,同时为了提高工程的质量水平,必须应用各种价格昂贵的材料设备,为工程质量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2)周边环境控制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的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也是工程现场管理的常见问题。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工程的施工对周边的环境产生了污染和破坏问题日益突出,譬如工程的噪音、粉尘污染,对周围居住人群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困扰,另外,施工过程中相关负责人缺乏环保的意识,为了获得项目的经济效益,而不顾社会效益,从而使得建筑工程的环保问题不得解决。
2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建议措施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笔者针对提到的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和环境管理问题,综合相关的实际工程管理经验,提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解决措施。
(1)施工质量的现场管理
首先是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加强施工人员的培训工作,以提高其综合素质水平,并实施质量追究责任制度,以便在发现施工质量问题之后,能够追责到人,防止类似施工质量问题的再次出现。其次是检查进场的施工设备,进场之后,要确保设备能够正常作业,并定时检查和维护这些机械设备,一旦发现存在质量隐患,要及时进行维修。再次是提高施工材料的检查管理力度,进场之后,检查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报告等是否齐全,并在施工过程中抽查检验,确保材料处于完好的保管状态。最后是采用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法,譬如会审施工方案、加强质量监理等,针对新材料工艺、隐蔽工程、工程难点等,提前制定好质量的控制方案,防范于未然。
(2)施工进度的现场管理
首先是施工进度方案的制定,在结合工程总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总进度计划,合理规定施工任务的开始时间和完成时间,并计划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等的准备工作,以及确定具体的施工顺序。然后根据总进度的方案,合理设计每道分项工程任务的计划,计划框架基本和总进度计划一致,旨在提高施工进度方案的可操作性。其次是合理安排工程进度的控制人员,落实所有的进度控制任务,确保每个人都能做到各施其职,同时采取先进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并提高进度控制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合同的进度条款,有效约束不正当的施工行为。另外还需要根据施工进度管理情况,整理和收集相关的资料,将具体的情况及时上报甲方。再次是采用差异比较方法,对比分析工程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发展实际进度滞后时,适当调整进度计划和提高工程施工效率。
(3)施工成本的现场管理
施工效率的提高,可以节约工程的成本费用,这在上文已经提到。除此之外,还需要合理控制施工的材料和设备成本,在采购材料和设备的时候,要尽量选择实惠类型的供应商,科学制定采购计划,降低采购的成本,同时做好现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工作,譬如机械设备要定期维护检修,提高使用效率和延长使用寿命。结合工程施工的具体需求,控制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尽可能减少人力资源的投入,以免造成人工费用的不必要增加,而其他日常支出,也要尽量节约。
(4)周边环境的现场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对周边环境的控制管理,针对存在的常见环保问题,笔者认为要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控制管理方式:首先施工时间的严格制定和执行,譬如在居民住宅区的工程项目,21:00-7:00时间段不得采用高噪音的施工设备,施工任务尽量安排在白天的时间。其次施工的车辆出场时要进行轮胎清洁,防止车辆将工地的泥土带出场地之外而产生灰尘污染。再次施工材料的有条不紊地放置,在工程竣工后,进行清场,对于剩余的材料,应该集中堆放并进行统一处理。总之,在施工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我们要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这不仅仅关系到工程经济效益的提高,更是社会效益和环境效应保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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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建设中管理起到了决定作用,良好的管理能够有效促进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各环节顺利。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管理论文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建筑工程管理的现状分析
1.建筑工程管理意识薄弱。我国的建筑工程行业还处在发展阶段,虽然发展速度很快,但只注重发展建设,没有充分理解项目管理所带来的优势,也没有意识到工程管理的重要性。因为工程业主一向认为工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只要技术上能够解决,就无需在管理上做支出,如果出现技术解决不了的问题,通常是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处理。所以,大多数的建筑工程企业对工程管理的意识相对薄弱,也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管理机构。
2.没有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对于缺乏专业管理团队意识的情况下,管理体系的建立也只是空谈。目前我国对建筑工程的管理没有建立起系统的工程项目管理组织,只是部分高校设立了有关工程管理的课程,但并没有投入到工程管理中。大部分的建筑工程单位都不具备工程管理工作的范围、程序及管理方法,并且缺乏先进的管理手段和管理软件系统。
3.管理水平低下。目前由于我国市场原因,建筑工程多数属于综合性工程单位,由于组织复杂,涉及方面广,使得建筑工程企业多数的整体水平不高,也不能适应目前国际上的建筑标准。另外监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对监理的工作性质、任务、机制认识不彻底,监督力量不强。所以导致了我国的多数重点水电站工程项目被国外的项目管理公司所承包。
4.没有建立法律法规。其实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很早便得到国家的重视,2002年国家颁发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但规范的内容并没有做到国际标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并且没有大力推行。
5.不重视安全过程。工程的建设中,虽然企业为了保证施工的安全性建立了安全施工的规范,但并没有落实到基层生产线上,而施工工人的文化素质偏低,缺乏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及法律意识,面对工程中的违法操作,不能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这些情况都将是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
6.浪费工程资源。工程建设中,由于管理不善,经常会出现一些工程脱节、重复施工等现象,造成了大量的资金流失并耽误工程进度。一些工程在施工中,往往只注重工程进度而花费大量资金雇佣外包公司,使工程的质量没有统一的监督,工程的建设没有统一的管理,也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安全问题。
二、建筑工程管理的创新发展
1.建筑工程管理的创新意义。我国建筑工程的管理问题越来越严重,所以对于工程管理一定要进行改革创新。建筑工程行业中应用招投标的方法进行承包施工,但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压价、拖欠尾款等问题层出不穷。建筑工程中的职能部门经常多方面管理,出现管理错位的现象。其实这种情况的发生并不完全取决于我国的制度不完善,更多的可能是人为的问题。所以,建筑工程管理的创新意义在于寻求合适的市场环境与建筑工程行业实际情况的管理方法进行改革和创新。
2.建筑工程管理的创新方法。建筑工程管理的创新方法需要基于市场需求之上,市场经济条件允许,才能够实现建筑工程盈利。要想创新管理方法,首先要确立建设工程中管理的作用。建筑工程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可以有效保障的进度和工程的质量,使建筑企业的服务优化。建筑企业的综合实力是最能展现我国经济实力的一面,直接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工程的建设可以推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可以培养大批的优秀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目前我国的建筑企业已经在不断探索,在建筑工程管理方面,建设了项目经理部门、指挥部门和其他一些管理安全、质检、合同等部门。但是,某些部门的建设无需存在,需要存在的部门并没有建立,这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和管理匹配不合理等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对建筑工程的管理进行全面改革。
2.1从组织结构上创新。虽然我国的建筑工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发展,但就我国目前建筑工程施工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来看,我国的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并没有做到位,已经远离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所以,对于工程管理的建设必须进行改革。改革前的工程管理中,签订合同之后,项目经理代表施工企业,对企业的人力、物理和财力进行合理支配,对各方面的合同、安全、成本、材料、施工进程等问题进行管理,这样可能会影响项目经理的管理力量减弱,无法顾全大局。此外,项目经理也不能承担法人责任,这样容易出现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合同、职权的不明确问题,这种紊乱的企业管理模式,必然不适应企业的发展。所以,针对以上问题,建筑企业中管理层的构建需要成立专门的各个项目部门进行管理,法人做好法人的责任,项目经理主管统筹计划及监督管理,其他涉及到的管理问题需要单独建设。
2.2从管理理念上创新。从管理理念上来讲,企业管理中需要融入大量的新鲜血液,培养高素质、高学历的管理人才,在管理上加大资金投入,明确建筑管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并落实到工作中。此外,创新的管理理念需要根据不同社会需求对管理理念不断改革完善,不能生搬硬套国外管理经验而忽视我国市场情况,需要建立起一种能够体现管理内在的要求和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管理体系[7]。
2.3从管理技术上创新。由于我国的建筑行业比较分散,人员、部门、企业设计众多,所以在施工程序上也十分复杂,属于分工较细的行业。要想将这些分工统一管理,则需要对工程建立起相应管理系统。在建筑项目中使用管理软件系统能够有效、全面的提高管理水平。实际应用过程中,也将一些建筑行业的管理经验进行共享。利用软件管理,可以第一时间了解施工中的问题,并及时找到解决方法,提高我国建筑行业的管理水平,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8]。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建筑行业竞争非常激烈,想要增强竞争力,必须要加强建筑工程的管理工作。为了配合工程管理的开展,各个部门需要不断的学习、创新,并能够熟练掌握工程内部的新知识,总结经验,学习别人的管理经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做好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稳步发展。
一、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相关软件开发和工程管理不协调
现阶段,相关的计算机软件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初期阶段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应用,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现有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大都是按照传统的经验来进行的,并不能和新技术相互协调.并且绝大多数建筑企业当中都没有专门负责计算机信息技术的管理人员,而一般的管理人员又没有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技能,软件开发人员一味追求利润的同时也不具备建筑企业管理的时间认识,如此一来,开发出来的软件很难符合建筑行业发展的要求,也得不到有效地利用,从而使得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革新并没有给建筑行业带来实际的效益.从另一方面来看,尽管我国建筑企业在很多时候会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成果,但是,由于国外建筑管理模式好我国建筑管理模式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区别,因此国外软件不一定适合我国建筑企业的管理需要.尤其是国内外单位内部结构不同,因而计算机信息软件使用范围也存在不同,但是汉化的软件也只不过是把英语变成汉语,并没有本质性的区别.此外,从国外引进而来的软件往往都很昂贵,并不适合我国国内的绝大多数建筑企业,会给其成本带来负担.
1.2全面人才的匮乏和人员观念的差异
事实上,我国建筑工程管理人员普遍都缺乏对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了解,掌握高度技术的人员更是屈指可数,绝大多数管理人员的思想依旧逃不出传统模式的桎梏,难以满足建筑行业长期发展的需要,也因而呈现出供小于求的局面,阻碍了计算机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管理当中的应用.除此之外,建筑企业的管理层也缺乏对于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正确认识,他们不知道计算机信息技术能够建筑工程管理带来多大程度上的便利,因此他们也就不愿意付出高薪来聘请掌握先进技术的工作人员,认为这是极其没有必要,这使得建筑企业本身就愈来愈远离崭新的现代化技术.
1.3建筑工程企业管理机构人员变动频繁
在建筑施工过程当中,无论是环境条件还是连续性条件,都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不稳定性,变化因素较多,并且这些变化因素往往又不在人为控制范围之内,这就使得建筑工程企业很难把握住施工的频率和节奏,因而就会对管理人员的需求起伏波动,调动频繁.对于企业内部的员工来说他们并没有对自己所在企业的文化有统一的了解,并且绝大多数员工还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不愿意接受企业给予的技术和知识再培训,即便是企业投入资金使得管理人员得到计算机信息技术培训,但是由于人员变动过于频繁,培训过的人员又去了别的企业,也不能够帮助原有企业实现较强竞争力的提高.
1.4建筑工程管理环境多变
在建筑施工过程当中,建筑工地始终是固定不变的,这就使得建筑生产呈现出流动性的特点,从而使得企业管理环境也面临着较大程度上的变化,无论是可见因素还是不可见因素都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当中.如果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建筑工程管理模式,显然是难以对当前动态形式进行强有力的控制.
二、强化我国建筑工程管理中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措施
2.1加快相关软件的开发和利用
我国信息技术领域要不断推出适合我国建筑工程管理发展的计算机软件,通常来说,一个新软件的出现可以现在试点工程当中进行,然后以此带动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进程.我国政府也要充分重视其计算机信息技术对于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要意义所在,并通过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方式,强制要求一些重点工程加快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和建筑工程项目信息网络的建设步伐,同时,也要为软件开发的高端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使其能够和建筑工程企业合作开发相应的管理软件,使二者能够实现互利共赢,从而带动我国经济发展.
2.2在建筑工程企业内部大力推广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应用
我国的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多方面的协调工作,利用多样化途径推广计算机信息技术,使得我国建筑工程企业能够正确看待这项技术,并将其正确运用都生产经营环节当中.尤其是对于一些实力雄厚的大中型建筑企业来说,应当在软件使用方面投入一定的资金,并尽快掌握现代管理技术,最终使得计算机信息技术能够在公司内部实现普及的目的.与此同时,对于现代化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对建筑工程管理软件市场的开发也是极其必要的,对于这一层面,笔者认为可以将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应用情况作为相关工作人员上岗的重要条件要求,这样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优化建筑企业内部管理队伍的建设.对于一些利润较为稳定的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设立专门的部门来研究开发和推广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应用成果.
2.3提高工程管理人员整体素质
在现代化企业当中,始终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更要注重人的作用.事实上,计算机信息技术能否在建筑工程管理当中得到有效的利用,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接受程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无论是企业管理层的领导人员还是施工当中的工作人员,都要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企业内部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职工培训工作,以此来提高建筑工程企业当中职工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为了能够使得职工的培训走上规范化的道路,建筑企业要结合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证制度,强化对建筑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等多个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最大程度上提高相关技术人员和管理层对于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掌握和了解能力,真正做到先培训,后上岗的硬性条件.长此以往,不仅能够使得员工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得到了切实的提高,还可以在根本上推行建筑工程管理中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应用.
2.4促进信息系统的一体化
工作流程会给建筑工程管理带来不容忽视的影响,建筑工程在立项与招标的过程当中涉及到许多客观上的元素,因而也就使得管理体系较为庞杂,并且在数据计算环节也会涉及到数量较为庞大的项目.在这种形式之下,怎样能够使得计算出的数据更为精确,是任何一个建筑企业都需要考虑的问题.而完善信息系统一体化就是为了解决之歌问题,在这一过程当中,要着力突破每个部门固有的局限性,将现代化技术游刃有余地应用其中,并将各种相关内容有机联系在一起,最大程度上实现各项业务模块联合的监控.如此一来,建筑工程管理所涉及到各个环节或者各个部门都能够协调运转,最终形成一个全方位的具有覆盖性的工作系统.
2.5增强工程管理的适应性
在施工环节,公路工程和铁路工程都会受到天气变化和地质状况的影响,而房屋建设共层往往会受到环境保护的限制,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会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资源投入和工期的进度,同时,也将预测成本提高到一个新的程度上来,这就对数据的精确性产生了干扰.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让设置施工参数的功能,使得用户能够根据工程所处的环境来进行相关参数的自定义,使得运行当中的各项机制都能够和实际相符合,并及时提高有效信息的反馈性.另外,在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得到保障的条件之下,管理者最应当关注的就是整项工程所涉及到成本问题和工期进度问题,而只有工程管理完全适应了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应用,才能够将效率提升到最大化.
三、结语
总的来说,相比于其他行业,建筑工程管理对于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应用仍然差强人意,同样,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建筑行业对于崭新技术的使用较为落后,如何在新时期推动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使用效率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无论是我国政府还是建筑行业的工作者都应当将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应用提到日程上来,并不断将其与我国建筑发展现状结合起来,从而实现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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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管理是学校管理系统的核心子系统,班级管理质量的优劣,影响着学校管理系统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健康全面的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班级管理论文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传统教学管理下的小学毕业班级状况
当前,在许多学校的教学管理模式中,一体化模式和班级相对约束仍然是被广泛采用的教学管理,而这样的管理方式体现出的是班级的整体性和一致性,但将学生的自主个性和独立想法,以及创新班级的开展全盘忽略。这种教育方式会因为学生随着年级增长和思维的发展出现很多变化,尤其在毕业班中常常会出现学生因为学校老师过于管制而出现很大的逆反心理,这样会使班级会出现一些不应该出现的问题。对于小学毕业班的班级,老师在管理上很大程度上应采取严抓的态度,采取力度非常大的教育和管理,尽管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学生的在毕业班的认真学习,但这样过于死板的管理却只是解决了他们的学习态度问题,而且收获甚微。正如很多学者提到的那样,在班级管理的过程中,老师单纯的将自己摆在一个教师权利至上的地位,过分强调管制和严抓,往往会酿成反效果。因为随着年龄的增长,学生已经不像当初刚踏进小学那样无知,而且现代化社会充斥着太多不同的思想,让毕业班的学生产生了不该有的心理。如果班主任过分抹杀学生的自我意识,强制性地让学生的成长和学习处于一种集体化的方式,会让学生的自我发展变得单调和无趣,也让班级管理处于尴尬的地位。
二、小学毕业班班级管理措施
1.加强日常教育,制定符合班级情况的管理制度
在一些农村偏远地区,上课条件并不完善,但即便如此,也要制定符合班级情况的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制定好了相应的上课管理制度、作业上交制度,才有助于学生的自我管理以及班级凝聚力的产生,更重要的是让学生意识到集体的重要性。
2.在学习指导上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
在小学升初中的最后一年,学习已经不同于其他年级那般轻松,而且到最后一年,每个学生存在的差异也会逐渐体现出来,这时候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形成优秀学风,均衡每一个学生的各科成绩,需要老师在学习指导上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不单一地采用一种方式面向多个学生,而是面对不同学生提出不同疑问,采取不同的教学方式,让他们得到知识并促进学习成绩的提升。
3.关注每个学生的心理发展
尽管小升初在所有的升学考试中处在难度不太高的地位,但在很多的农村地区,一些家长对这一个考试也非常关注,认为这是自己孩子改变未来的第一步,这时老师对学生的心理变化的持续关注就显得非常重要,因为不管什么类型的升学考试,考的其实都是每个学生间心理的较量,因此在毕业班的班级管理中,老师还要对学生加强心理疏导,让他们带着轻松的心情学习,这样常常会让学生在最后的考试中发挥超常水平,取得优秀的成绩。班级的管理建设往往直接影响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和个人素养,甚至之后的学习生活都会因为毕业班中的环境而发生改变,优秀的毕业班会让学生的心理因素变得优秀,而正确的班级管理会让小学毕业班级加强凝聚力,为每个学生提供更好的生活范围。这其中离不开教师的不断总结和不断改进,只有在教育方式上实现真正的改变,才能让毕业班级变得更加富有生机,让学生更加积极向上。
一、前言
一直以来,无论是高等教育还是义务教育,班级都作为我们考核教学的一个基本单位,教学活动的开展和管理机制的落实都需要一定的党团建设。而作为班级管理的关键环节,党团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就高校党团建设与班级管理的意义展开分析,就高校辅导员如何加强党团建设和班级管理提出具体的对策。
二、开展高校辅导员加强党团建设与班级管理的重要意义
1、社会环境需要
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和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新的社会环境也使得学生的角色有所转变,因学生的个性特点鲜明,再加上社会环境复杂,学生的思想观、价值观容易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这也为高校辅导员的工作带来了挑战。
2、完善制度的需要
前面说到,一个班级内的党团组织有着明确的分工,包括团支部书记、宣传委员、组织委员以及下设小组,并且这些职位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有着各自的职责,共同协调促进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总的来说,这些党团组织需要辅导员的统一管理,因此,加强辅导员的党员建设和班级管理不仅是高校管理制度的需要,更是班级中党团组织的基层组织需要。为完善高校的各项制度落实,加强辅导员党团建设与班级管理,有利于班级与院系、院系与学校之间的联系更紧密,最终促进班内制度的完善。
3、班级文化建设需求
作为一个集体,班级文化是班级的一种文化传统、一种行为方式,是潜移默化中形成的一种文化。而任何的教学活动都需要班级这样一个集体的协调进行,而班级文化正是这样的行为和环境下形成的,是渗透到班级集体的学习与生活多方面的活动。因此,我们说加强党团建设和班级管理是建设和班级文化的需求,是促进班级活动有效落实的关键。
三、对高校辅导员加强党团建设和班级管理的具体措施
1、树立目标,提升管理水平
作为班级的管理者和组织的最终管理者,高校辅导员应做好人员的调配、树立班级整体的目标,并对如何提升班级凝聚力提出具体的指导。首先,加强党团建设与班级管理不仅需要按照时间进行有计划有选择的目标设定,更要在树立目标的同时,给予学生指导以保证各项工作的准确落实。其次,在目标落实的过程中,也是辅导员提升班级管理水平的过程。所以,辅导员应以学生为中心,为学生提供健康成长的环境为中心,结合学生的兴趣、能力了制定党团建立目标和制度。与此同时,在党团活动和班级活动的全过程中,应注重到每一个学生的提升,发挥每一个学生的潜力,这样一来,不仅能培养学生的团队能力、自身素质,更能促进良好的班级管理实现,对教学活动和班级活动起到良好的作用。
2、加强组织活动,提升业务水平
当树立好党团建设与班级管理的目标后,辅导员应积极组织落实目标,要重视起班级集体的概念和力量提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辅导员在组织一个活动时,首先应把握好活动的发展方向,以确定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组织寒暑假社会实践、调研以及一些班级集体问题活动等多样化的活动,为学生们提供锻炼能力、提升水平的机会。不仅如此,辅导员在组织党团活动的过程中,注重对党组织后备力量的培养,对学生的党团活动进行指导的同时,要深入剖析学生的心理特点,掌握好其心理动向,以此制定出适应学生特点的班内制度,为更好的管理班级提供条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辅导员的党团建设班级管理也要尽量摆脱单一的方式,要引导学生,增加制度的可行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辅导员的水平,促进了班级管理深入开展。
3、深入学生,加强班级管理建设
良好的师生沟通和交流不仅是促进班级管理顺利进行的关键,更是促进党团建设又快又好进行的必要途径。同时,辅导员之间的互动与交流不仅能够使得辅导员自身的水平得到提升,更能促进班级管理高效性。因此,高校辅导员在进行党团建设和班级管理的过程中,应建立起交流和互动机制,进一步深入学生,了解学生,从学生的实际需求出发,多与学生交流沟通,从而树立起良好的互动氛围,促使学生积极参与到党团建设和班级管理活动中去。最后,高校辅导员要加强对班级文化的建设,深入学生,调动学生的学习与实践能力,塑造积极向上的班级精神,以此来促进良好的班级文化建设和班级管理。
四、结束语
终上所述,高校辅导员加强党团建设与班级管理对于高校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树立目标,提升管理水平,加强组织活动,提升业务水平。并通过开展多样化的党团建设和班级管理等活动,深入学生,加强班级管理建设,全面促进班级文化的建设,打造良好的班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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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目标是企业进行理财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是评价企业财务活动是否合理的标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财务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改革浪潮席卷着我国的各个行业,而且还在继续如火如荼的开展。改革是发展之动力,是新时期农村不断发展的动力。尤其是农村的财务管理,是改革的重中之重。基于此,从新时期农村财务管理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的措施来完善农村财务管理。
关键词:新时期;农村财务管理;管理现状;管理措施
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农村经济组织、结构及分配方式均呈现多元化发展,在这种形势下农村经济也呈现出一种复杂的转型,财务管理工作也就更加复杂。因此,在这种形势下,怎样应对这些变化,政策上应采取怎样的应对措施,是新时期经济管理中需要思考的问题。因此,探究新时期农村财务的管理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1新时期农村财务的管理现状
新时期要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就必须要从农村财务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出发,在改进问题基础上加强财务管理,才能够真正实现农村财务管理的改革。从农村管理现状来看,其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1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依然存在漏洞
从许多财务管理的条例来看,存在一个重大问题即为内容比较空洞,教条化严重,根本无法和实际联系起来,这样即便是提出了一些财政政策也无法依照预计轨道落到实处,执行结果和预期相差甚远,根本无法达到应有功效。农村财务属于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管理体系,如果仅仅依靠一种或几种制度进行约束,必然无法解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1.2农村会计的基础工作薄弱
农村的财务工作不仅具有极强的政策性,还需要极强的业务性。但是现在许多农村的财务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因此财务管理中存在资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现象。许多村收支单据上凭证要素不全,尤其支出的单据上没有领款单位及领款人,缺乏经办人与证实人[1]。采用白纸及作业纸记账的比比皆是,有一些还在烟盒上记账作为入账凭证,严重影响了农村的财务管理。
1.3农村财务的账目混乱,报销手续缺乏规范性
首先,审判签字比较随意。一些村由书记签字,而有一些是村主任,缺乏刚性制度的约束。按照农村财务管理的规定,财务支出理应村主任审判,但是乡镇对各村的管理则要求村支书审批,而村主任的职位形同虚设。其次,票据不规范,财务支出几乎都没有正式税务票据,采用白条报账比比皆是[2]。
1.4集体资金的管理较为混乱
在许多农村中管理集体资金上收支失衡,支出超过了收入,非生产性的开支较大,一些村集体甚至收入极少,连正常运转都难以维持。但是村干部从不认真审核支出,甚至还有采用公款购买汽车、配备手机等现象;或以学习考察为由借机出去旅游,这种案例很多。
1.5缺乏专业财务人员
财务管理就要求工作人员必须稳定,但许多村基本上都是村干部直接指定财务人员,用自己信得过的人;一旦村干部换届了,财务人员也会随之更换。而且年轻人不愿到农村,有知识有能力者也不愿到农村,自然财务人员就会年龄老化、知识结构较差。
2新时期强化农村财务管理的措施
从农村财务管理现状来看,还存在各种急需改进与完善的问题,需要结合农村实况采取合理强化措施。
2.1加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农村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合理的发展规划,必须加强集体经济发展路线,要将正确合理的发展观落实到每个农村地区,有效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2.2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依照农业部及财政部出台的法制法规,构建村级会计代理、预算决算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各项制度,通过健全与实施这些制度,就能够让财务管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有效规范村级财务管理[3]。当然重点还是要加强会计的核算基础,各个村的财务都要设置明细分类账、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用工登记薄和存款日记账等。
2.3规范程序,搞好财务公开
村级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士召开民主理财会,请群众代表参与征求意见,并对单据进行审核,且财务公开必须及时、全面、规范。
2.4狠抓落实,让群众满意乡镇领导要将财务管理当成稳定社会、加强干部关系、做好廉政建设、调动群众积极性的大事。因此,必须要结合当地实况,征求民意制定合理的费用开支标准,才能够让群众满意。
2.5加强农村财务人员的建设
农村财务人员配备一定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预备人员要接受街道及办事处的考核之后再任用;同时,要确保财务管理人员的稳定性及工作独立性,如果没有特殊原因,村级不能擅自调动及调整。村级主要干部不能兼任出纳或者会计,必须避免任人唯亲现象。同时,还要加强财务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通过各种形式来提升财务管理人员业务能力及职业道德素质,只有拥有了一直素质优良、业务精通及敢于承担责任的队伍才能够达到财务管理的目标[4]。
3结语
农村的财务管理不但要紧跟农村综合改革步伐,还必须从法律框架内进行规范,必须探讨财务管理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才能够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促进农民致富。
参考文献
[1]王霞,委玉奇.农村财务管理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会计之友,2011(9):31-32.
[2]莫鸣,潘锋琴.新农村建设中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思考.消费导刊,2012(13):103-104.
[3]常树春,陈顺达.新形势下村级财务管理问题探析.财会通讯,2011(32):83-84.
[4]张光涌.当前我国农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国乡镇企会,2011(8):70-71.
随着我国财务制度的不断改进,我国逐渐重视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逐步以市场理论为指导、以财经法规为依据、以理财为重点、以有利于自身发展为目的的财务管理新机制。在这个过程下,虽然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方面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去探索完善。
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对于事业单位来说,在日常管理的过程中,财务管理对于整个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行政事业单位是国家行政部门的附属部分,其日常的工作有一定的公益性,既是国家行政职能的延伸,也是为人民服务的部门,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的事业单位资金来源分散,来源渠道具有多元性,这就给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所以在财务管理方面也较为复杂,因为需要根据资金的来源进行分类管理。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具有公共性,这要求我们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财务核算的过程中需要时刻接受监督和检查,需要时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科学管理以及审核,对每一项的支出都要严格审查和规范,进而可以保证事业单位的健康运行。
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特点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主要是由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核算监督等几个部门组成,各个行政事业单位应该按照国家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平衡好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事业单位是行政部门在职能上的延伸,所以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这使得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与一般的企业有所不同。具体如下:首先,事业单位的服务职能中需要考虑社会发展的要素,服务范围广泛,从经济性质的角度来看这是不符合大部门企业的财务管理特点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在目前的会计准则基础之上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在核算方式方面需要更加的灵活,其次,由于我国的事业单位在资金来源上,除了财政资金外,还有自己的一些服务收入,从这个角度看,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使得财务管理工作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合理
我国对财务预算工作就进行了一次改革,改革之后,要求实施部门预算管理,同时在支出方面要求进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也进行了针对性的管理,但是从实际的改革效果来看,效果不尽理想,事业单位在预算管理方面依旧是水平有限、相对滞后,使得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工作只是流于形式,预算管理工作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实际工程中,很多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过程中,没有与各个下属的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再加上编制时间比较急促,使得大部分编制人员在编制过程中使用增量预算法,就是在上一年度的实际支出之上,考虑到本年度新增加的增量因素来确定下年的预算支出,这种方法的优点就是简单实用,缺点就是考虑因素过于简单,而且增量因素主要是凭借经验来决定,往往不够科学合理。
2.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不够科学完善
任何事情都有章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客观来说,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大部门都有自己的财务管理制度,但是不够科学和健全。主要表现在,对于财政拨款的专项资金管理不严格,内部控制不够,一些资金的往来都没有进行及时的记录,这样一来就造成了财务风险敞口的局面,抗风险能力大打折扣。事业单位仍旧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在进行对外投资的时候,往往存在着盲目草率的情况,并没有进行科学的投资分析,这样就形成了投资回报率低的局面,还容易造成资金流失。
3.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混乱
一般来说,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资产是来自于财政部门的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但是在实际中,很多事业单位内部都有资产与管理不匹配的现象。更有甚者,一些事业单位都没有相应的建立起明细账,资产管理人员根本就不清楚资产的账面价值,折旧情况,账实不符,责任不清的现象比比皆是,有些事业单位在资产购置方面也进行盲目跟风攀比,这就导致了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低下,这些重复的购置资产也很难进行资产交易,使得资产闲置,造成浪费,如果这些资产进行交易,也容易出现暗箱操作,未经批准就办理产权变动手续,形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人员专业素养有待提高
不可否认的是,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财务工作中存在着诸多的不规范之处,财务信息失真也就在所难免,内部的一些从业者,经验不足,专业素质不够,会计核算过程中,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众所周知,会计信息的准确记录是进行财务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一旦会计信息不能准确真实及时的反映出事业单位的业务情况,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从何谈起。但是目前,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水平不高,账目设置差异大、账务的处理不规范等等问题阻碍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账目的流程控制体系也不够完善,没有相应的进行监督。
五、新形势下完善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具体对策
1.加强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加强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是保证事业单位正常运营的基础,我们只有重视预算工作的编制才能从根本上进行改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首先,在取得各个部门的信息的基础上,认真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保证其执行力。其次,我们可以配套奖励措施,从经济角度保证预算目标的实现,再次,在事业单位执行预算计划的时候,相应的建立起考核制度,进行监督。最后,做好预算工作的信息反馈和整理分析。
2.加快财务制度的改革进程
在科学管理理念的指导下,事业单位应该根据国家的宏观调控目标,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本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流程,制定本单位的预算管理计划,并对预算管理进行评价、监督、实施等等,这些制度的制定一定要结合事业单位的自身情况,这样才能保证其可行性,另外还要提高内部财政管理的水平,对财政管理人员进行制度监督和约束,尽可能的避免违法乱纪现象的产生,保证事业单位资金安全,进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事业单位而言,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还需要坚持科学管理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从长远上保证事业单位的健康运行,坚持科学管理的观念,锐意改革,不断创新。
3.坚持考核制度,加强监管
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内部员工的考核,并且可以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坚持考核,也可以实现外部监管,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水平,同时还要进行审查,不仅仅账面上核对数字金额,还需要进行实地盘点,对事业单位的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方便对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由于目前,事业单位人员可能会特别注意这一块的检查,就要求相应的监督人员要有很好的专业素养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只有这样才能从外力上保证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落实到实处。随着事业单位经济业务的不断丰富,对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要求就更高了,这需要我们加强对财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定期组织财务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还要提高这些人员的法律意识,既可以让他们了解到我国制度规章对财务人员的具体要求,同时,还可以提醒这些人员不要触犯法律。
4.提高资产的管理水平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主要是由国家部门拨付的,对于这部分款项的使用是我们事业单位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关键,首先,改变以往的观念,一定要认识到资金和资产的转化,还可以将资产管理水平的考核纳入业绩评价之中,其次,我们要建立起健全的资产管理办法,使得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不断地科学化、透明化,以制度的形式进行权责的明晰,同时还可以充分调动办事人员的积极性,在工作流程上做到有据可依,同时还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债权债务的管理,对于应收账款应该定期催款,防止外借公款行为的发生。
5.强化内部控制的意识
对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而言,要不断的强化内部控制的意识,具体来说就是,相关的财务负责人要增强责任主体观念,做好模范带头作用,积极进取,不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我提升,可以极大地改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水平不高,账目设置差异大、账务的处理不规范等等局面,与此同时,还可以建立起内部财务控制制度,通过制度来管理人的行为,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行为监管,对于一些不可以一人兼任的职位,我们要专人专岗,这样可以相互监督,相互牵制,一旦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什么问题,可以及时的进行补救,通过这些措施,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正常开展,为事业单位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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